农业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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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土地复垦工程管理制度农业土地复垦工程管理制度以下是关于农业土地复垦工程管理制度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工程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和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工程管理试行方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立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展复垦的工程。第三条工程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根本原那么:(一)

2、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立,注重效益;(二)按工程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四)按工程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第四条工程建立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开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第五条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工程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工程实施方案下达、工程终验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申报、年度工程实

3、施方案编制、工程实施、资金使用监视检查、工程初验等。第六条国家实行工程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工程申报。第七条工程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工程须经地(市)级:上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每年工程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第八条申报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方案;(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

4、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工程规划建立面积原那么上不小于200 公顷(3000 亩);(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归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对于已经安排工程建立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工程申报。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四)工程土

5、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工程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工程规划图与工程位置图;(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工程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工程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工程建立范围、规模;工程建立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工程进展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工程库。其中,对工程规划建立面积在600 公顷(9000 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工程立项评估论证。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工

6、程投资汁划控制指标,在部工程库中选择工程,并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工程,编制年度工程投资方案方案。对于已经安排工程建立的县(市、区)的工程,在工程申报符合要求与工程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年度工程投资汁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王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工程投资方案,通知组织编制工程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工程实施方案;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工程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第十二条工程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工程实施方

7、案由工程申报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展审定;对年度工程实施方案进展审核、汇总。年度工程实施方案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 10 月 31 日。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年度工程实施方案根底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工程实施方案,于11 月 30 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年度工程实施方案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

8、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工程实施方案予以公告。第十四条工程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方案,主要工程概算等。第十五条年度工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实施方案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定);(二)方案编制说明书。包括工程区根本情况,工程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工程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工程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工程实施主要措施等;(三)附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归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

9、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工程贷款的证明;年度工程实施方案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第十六条工程建立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那么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 的比例进展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 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 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到达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 50%。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工程。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0、: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 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 5000kw(含)以下泵站及 35kw(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开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修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工程前期工作费等。工程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的 2%提取,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等。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

11、 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4 年开始归还,每年归还 25%,第 7 年还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工程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详细管理监视方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和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工程建立期限为一年。工程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工程实施方案,工程工程质量应到达工程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年度工程实施方案一经下达,原那么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

12、准。第二十一条工程实施应实行工程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展监理。第二十二条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工程规划设计进展施工建立,不得擅自变更建立地点、规模、标准和建立内容。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工程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工程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视,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2

13、 月 29 日前,将上一年度工程方案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第二十四条工程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工程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工程竣工后,工程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展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工程运行管理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工程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工程实施方案等及时进展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建立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立情况;(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归还落实

14、情况;(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五)工程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第二十六条工程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展。(一)自验。工程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二)初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展初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年度工程初验合格后,将所有工程的建立与初验情况进展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工程验收。(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情况,组织进展工程终验。第二十七

15、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工程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顿安排工程所在县(市、区)工程建立。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一)申请验收报告与工程初验情况;(二)工程建立工作报告;(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四)资金审计报告;(五)工程方案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六)验收统计表;(七)其他有关材料。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工程区位置图、工程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应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及时划入根本农田保护区。第三十条工程申报单位应做好工程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工程申报到实施、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应收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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