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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合矿井老空水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整合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 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整合矿井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探、防、 堵、疏、排、截、监的综合治理措施。第四条 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可采区是指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
2、治措施到位 的区域;缓采区是指矿井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 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禁采区是指矿井经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目前治理措施难以达到安全开采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区域。第五条 矿井应当严格落实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定期研究解决防治老空水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 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第六条 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老空水害 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三)配备满足需要的探放水设备;(四)保障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
3、五)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六)组织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考核。第七条 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老空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防治水年度计划;(二)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三)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安全技术措施;(四)组织水害应急救援演练;(五)组织老空水害防治知识培训。矿井应设置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部门,开展水文地质技术 管理工作。第八条 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 矿井不少于 1 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
4、矿井不少于2 名,并设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部门独立,并设专门防治水机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必 须有 3 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地质、采矿、安全等相关专业全日制院校中专及以上学 历,并应每 3 年至少接受 1 次技术培训。矿井专用探放水钻机要配备不低于 2 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不低于 4 台,且至少有 1 台钻进能力在200 米以上。物探设备要配备至少 2 种适合本矿井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仪器或与有物探资质乙级及以上 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现场探放水作业人员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 2名。第九条 煤矿企
5、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 优先制度、井下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制度、雨季巡查制度、 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救援制度等。第十条 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排水系统不健全进行采掘活 动。不能实现自流水的采掘探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满足排水 能力要求的,可靠完善的排水系统,有工作和备用泵,备用 泵要热备。配电设备能力与排水设备能力相匹配,保证工作 和备用水泵同时运转。第十一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必备的 5 种图纸和 15 种台账。各种原始
6、记录、台账、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整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 产安全需要。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订防治 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足安全隔离煤 (岩)柱。隔离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在矿井设计中明确规定;确需变动的,需按有关规定报批。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破坏保安煤(岩)柱、防隔水
7、煤(岩)柱。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建立井上下水文观测系统,对威胁矿井安全的老空积水、地面塌陷坑积水等进行监测监控,水 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要建立实时自动监测系统,随时掌握矿井水文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矿井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或配备水质快速检测仪,不 具备建立条件的矿井应与距离较近的具备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矿井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 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确保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矿井应编制中长期(5 年)防治水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中要有老空水防治专项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
8、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 织实施。第十六条 矿井要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 掘作业,将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 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矿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害(含老空水)应急预案的演 练,提高职工自我防范和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第二章 老空水害普查第十七条 煤矿应当开展老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查清矿井和周边老空及积水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老空 位置、形成时间、范围、层位、积水情况、补给来源等。老 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采取井上下结合的 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探查,编制矿井老空 水害评价报告,制定老
9、空水防治方案。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编制分区管 理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 治措施落实到位的区域,划为可采区;否则,划为缓采区。 缓采区由煤矿地测部门编制老空水探查设计,通过井上下探 查手段查明老空积水情况,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转为 可采区;治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开采的,划为禁采区。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及时掌握本矿及相邻矿井距离本矿 200m范围内的采掘动态,将采掘范围、积水情况、防隔水煤(岩)柱等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 件上,并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第三章 老空水探放第二十
10、条 矿井要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有关规定,采用“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综合探测手段做好老空水探放工作。严格执行“探掘分离”“探放水作业优先”等探放水制度,加强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保证探水工程的可靠性。 未经探放水作业确认安全的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不得进行生产作业。第二十一条 疏放老空水时,应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疏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按设计实施。疏放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放水量、水压动态变化。放水结束 后,对比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采用钻探、物探方法对放水 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疏干放净。第二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要坚持“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按照“主动探放、先隔离后探放、先堵后探放、
11、先降压后探放”的要求,根据老空积水量、老空水补给量、水质、矿井 现有排水能力和放水后解放的煤炭资源量等因素综合分析, 编制设计方案。第二十三条 矿井掘进时,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应当先采用瞬变电磁、直流电法、瑞利波技术等物探技术进行超 前探测,并采用钻探进行验证。掘进前方的老空区及其富水 性探测不清的,严禁掘进施工。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按照“先治后采”的原则,在工作面 回采巷道形成后,应进一步核查工作面内、工作面上下方及 周边的采空区分布及积水情况。对每一个探测异常点进行分 析研究和钻探验证。不能用物探方法替代钻探进行探水。待 工作面附近采空区水害等隐患完全排除后方可进行回采。第二十四条 矿井
12、应当将确定的探放老空水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标绘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 并根据调查、探查老空区积水资料及时修订。(一)积水线的确定:根据调查所得老空积水区分布资料或由物探、钻探探查的老空积水区范围,圈定积水边界线。(二)探水线的确定:根据老空积水区的水压、煤层的 坚硬程度、资料可靠程度等因素,沿积水线平行外推一定距 离划定探水线,当采掘工作面达到此线时要采取探放水措施。(三)警戒线的确定:由探水线再平行外推一定距离划定积水警戒线。当采掘工作面达到此线时,应警惕积水威胁, 注意采掘工作面水情变化,如发现有渗水征兆要提前探放水,情况危急时要及时撤离受水害威胁区域人员。第二十五条 警戒
13、线以外区域探放水作业,应当先进行物探超前探测,并进行钻探验证,经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作 业。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除异常区外,掘进 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 3 个孔,厚煤层的在垂向上每 1.5 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孔。从警戒线到探水线的探放水作业,除按警戒线以外区域 探放水作业方法外,钻孔布置应逐步加密,长短结合,巷道 两侧各 5 米范围内钻孔间距不大于 3 米。探水线内探放水钻孔布置应当遵循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要求,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 3 米, 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竖直面不得大于 1.5 米间距。探放老空水前应当建立完善的防
14、排水系统,排水设备应 当与预计探放水量相适应,并有备用水泵。探放水时,应当 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其他作业人员。有突水征兆时,立 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钻孔应当钻入老 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并做好 记录工作,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为预防探放老空水过程中 有害气体涌出,应由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放水区域内瓦 斯、氧气、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体成分,出现 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探放老空水设计方案由矿井防治水部门编制,由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七条 应对探放水效果进行验证,验证钻孔应施工至积水区最低标高处
15、,无水源补给的,验证空应无水,有 水源补给的,验证孔出水量应与补给量一直并保持正常放水,揭露老空未见积水的钻孔应立即封闭。探放水结束后,必须由防治水专业人员、安检、调度、 施工单位等部门人员共同验收,进行探放水效果评价,确认 无水害威胁后提交探放水工程总结及探放水效果评价报告, 有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通知单制度,探放水前后及时下发停止掘进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经矿 总工程师审批后发至相关单位。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探放老空水除满足煤矿防治水细则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采近距离煤层群的,下伏煤层回采前要对导水 裂隙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老空区水进行探
16、放;(二)采掘范围内存在小窑开采层位、开采范围不清的, 开采前要对下伏煤层进行探查,防止下部采空区积水引发底板突水事故。第三十条 疏放老空水应采用高、中、低结合的方法布置放水钻孔,至少有1 个施工至当前采掘工程最低标高附近老空区内的钻孔,作为放水孔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 矿井在未探明老空区的情况下不得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提交的回采、掘进地质说明书中必 须包含老空水害的分析评估,并制定水害防治方案、设计及 安全措施。第三十五条 矿井修建水闸墙封堵老空区积水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监理。对已建成的水闸墙,要 加强观测,采取有效的防突水措施并纳入水害应急预案。第三十六条 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保证其泄水能力。有泄 水孔的密闭及与采空区连通的泄水孔实行建档、挂牌管理, 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第三十七条 根据采煤沉陷区地表水体水位明显下降等情况,研判是否与采空区导通,要加强沉陷区地表裂隙变化情况监测,防止雨季地表水从裂隙进入矿井,发生淹井事故。第三十八条 排水系统不完善或排水能力不足的采区严禁采煤工作面的回采和掘进。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