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立法解读(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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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立法解读(2020)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2020 年 3 月 6 日由第十三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是我省颁布的首个省级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治水方针的重要举措,为保护水生态、破解水问题、保障水安全进一步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一、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及意义(一)立法目的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为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加快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二)

2、立法背景及意义1.水资源利用现状我省多年平均年降水量1179 毫米,多年平均年径流量 1062 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 2950立方米,水资源量相对丰富,但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喀斯特地貌分布广,工程性缺水问题突出。2019 年,全省用总用水量 108.35 亿立方米,比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降低16.7%,其中:农业用水量 61.74 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量 25.68 亿立方米、生活用水量 19.96 亿立方米、生态环境用水量 0.97 亿立方米。用水效率主要指标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70.58 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53.5 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479,距全国平均水平还存

3、在较大差距,水资源浪费、用水效率低下等现象普遍存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水资源利用面临不少问题:一是我省水资源虽相对较充沛,但用水总量受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用水总量控制,国家分配给我省的 2030 年用水总量仅仅 143.33 亿立方米,水资源是最大的刚性约束。二是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喀斯特地貌发育,导致轻度缺水的县域25 个,中度缺水的县域 4 个,重度缺水的县域 3 个,极度缺水的县域 3 个,工程性缺水问题仍存在。三是尚未出台节水地方法规,对强制节约用水缺乏专业统一的法律支撑。四是部门职责不清,开展节水工作的部门涉及发改、住建、工信、农业、水利等多个部门,相关职能职责分工和界定

4、不清晰。五是配套制度不完善,用水定额、用水管理、用水计量、节水规划、节水宣传、资金投入、节水激励、违规追责等配套措施尚不完善。2.节水工作迫切性省委、省政府近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节约用水的相关文件,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也出台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为我省节约用水相关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支撑。但是,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专门的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在没有直接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我省节约用水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实践中许多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主导作用还有待提高,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工作中存在推

5、诿扯皮的现象。二是节约用水管理机制不健全、不科学,一些管理措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三是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较为淡漠,各有关单位协调配合不好,尚未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因此,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的治水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节约用水的决策部署,加强我省节约用水工作的法治支撑,破解我省节约用水工作难题,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和迫切。二、条例的起草过程(一)成立起草小组2017 年,原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水利厅成立了 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启动起草、调研工作。(二)起草和调研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贵

6、阳市、遵义市、黔西南州等地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用水户代表等意见建议,并赴辽宁省调研,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吸收调研成果经验,并组织多次改稿工作。(三)征求意见和公示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论证会;充分听取律师、法学教授、立法咨询专家、法律顾问以及供水用水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网站等网络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立法起草小组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并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四)呈报草案2019 年 10 月 23

7、 日,省人民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条例(草案)。会后,省司法厅根据会议要求,会同省水利厅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与有关单位再次沟通协商一致,形成了送审的条例(草案)。(五)审议通过2019 年 11 月 1 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草案)。2019 年 11月 30 日、2020 年 1 月 8 日、2020 年 3 月 6 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先后进行了三次审议,起草小组按照审议意见对 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20 年 3 月 6 日下午,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审议通过,于 2020 年 9 月 1 日颁布施行。三、条例

8、的主要内容条例共有六章,四十三条。条例贯彻落实了“节水优先”治水思路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等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战略方针,充分结合我省省情、水情现状,明确了“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节水工作总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同时,作为南方丰水地区,在充分结合我省区域水资源禀赋的省情和水情下,将“节水减排增效”作为立法关注重点,更加注重规范和引导社会大众改变传统粗放的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

9、利用效率及有效减少污水排放等内容,积极破解各行各业用水过程中的发展难题。四、条例的主要特色及亮点(一)严守红线指标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条例规定,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该制度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要求,明确我省水资源利用上线和强度底线,将极大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及有效减少污水排放。建立节水评价制度,合理确定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水规模,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该制度进一步细化落实党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思路,做到经济社会发展要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做到“以水定城、以水

10、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目的。缺水地区将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并确定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实行重点监控。(二)强化联合发力明确7 部门分工主抓责任。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发改、住建、工信、农业农村、教育、机关事务等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真正形成政府齐抓共管、社会全面协作做好节水相关工作的态势和决心。按照 贵州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本辖区内节水工作主体责任,我省已建立省级节约用水联席会议机制,23 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联合发力

11、,强化对行业领域的节水监督和指导。市、县级也将在今年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全社会节水。(三)实行节水“三同时”新、改、扩建项目须配建节水设施。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四)开源节流“活水来”加强非常规水利用。条例 规定,鼓励支持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企业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及输配管网。鼓励有条件的新建居民小区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因再生水

12、水量不足确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缴费。同时,首次在我省地方性法规中明确“除消防等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对社会各界比较关心的市政绿化或施工等无度取用消防用水等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五)管好城镇节水推动公共建筑节水和高耗水行业节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建筑节约用水。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装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条例还规定:洗车、水上娱乐业、人造滑雪场等高耗水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六)推动节水市场化实行节水效益合作共享。条例规

13、定,鼓励和支持从事节约用水服务的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通过提供节水评估、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以节水效益分享方式获得合理利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服务机构,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应当推动节水技术与科技创新,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制和开发节水技术产品,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七)市场调节保障用水健全阶梯水价和累进加价制度。条例规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根据本省实际,在保障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条例 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的有关要求,明确要求价格调整必须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并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立动态调整和评估机制,保障第一阶梯稳定覆盖 80%以上的居民。此外,严格加价收入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主要用于水质提升、完善计量设施、户表及管网改造等,并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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