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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拍卖、法律等中介服务的行为。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第四条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统一的乐山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
2、选库(下称:备选库)。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应从备选库或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产生。第五条市国资委统一管理中介机构的聘用事宜,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下称:政策法规科)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市国资委纪检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 3 年以上;(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诚信度高,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记录;(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
3、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一)书面申请;(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八)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对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建议名单,报市国资委审定后予以公布。第十条市
4、国资委建立备选库退出机制。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备选库中的资格:(一)已不符合备选库入选条件的;(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不诚信行为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四)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业务报告的;(五)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较大损失的;(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聘用第十一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由企业负责组织选择,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第十二条从备选库选聘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二)抽签;(三)邀请招标;(四)竞争性谈判;(五)单一来源选聘。第十三条单笔服务费用
5、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优先采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一)中介服务项目要求专业性强、具有特殊资质条件,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二)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一)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二)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具体要求的;(三)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
6、出价格总额的。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一)单笔服务费用不足人民币 5000 元的;(二)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三)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中介机构的;(四)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第十八条采取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数量与 投标人或受邀标人比例不得低于 1:3;不能达到该比例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改由其他方式选聘。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数量与谈判对象比例不得低于1:2。第十九条企业聘用
7、中介机构,应经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同意。企业承办部门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中介机构的资 质、信誉、相关经验、服务质量、时间等要求,以及服务费用参考价 格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企业承办部门会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根 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选聘方式。第二十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成立招标工作小 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二)招标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公开招标,公告
8、时间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渠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根据中介服务具体要求确定邀请名单,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四)招标工作小组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保存;(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开标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六)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单数)。评标委员会由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或行业专家等与组成;(七)评标委员会评标。采取打分或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八)审核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企业重大项目的定标经企业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审定;(九)招
9、标工作小组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公布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第二十一条抽签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承办部门牵头,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二)选聘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向“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抽签通知;(三)选聘工作小组组织中介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 抽签仪式公开进行;(四)选聘工作小组公布抽签结果,中介机构签名确认抽签结果;(五)选聘工作小组就中介服务内容、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与中签的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起草业务服务合同。双方对于费用、权利义
10、务等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新抽签或改用其他选聘方式;(六)企业与中签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承办部门牵头,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选聘 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中介机构名单,报主管领导批准;(二)选聘工作小组制定谈判方案,邀请谈判对象进行谈判;(三)选聘工作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四)选聘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谈判结果书面通知其他谈判对象;(五)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第二十三条单一来源选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承办部门牵头,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选聘 工作小
11、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选聘对象, 报主管领导批准;(二)选聘工作小组邀请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三)主管领导审定谈判结果;(四)选聘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五)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第四章服务费用的确定第二十四条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一)招标工作小组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设定最高限价;(二)招标工作小组将确定的最高限价编入招标文件;(三)确定中标人的报价为中介服务价格。为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将最低报价作为唯一中标标准。第二十五条采取竞争性谈判、抽签或单一
12、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一)选聘工作小组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按一定折让比例确定谈判的最高限价,报主管领导审定;(二)按照设定的最高限价与中介机构进行谈判,拟定中介服务价格;(三)主管领导审定中介服务价格。如有必要,重新进行谈判。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对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中介机构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市国资委或企业可以暂停其中介服务。经查
13、实的,市国资委可以对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措施:给予取消备选库资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移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以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市国资委采取前款有关措施时,应当听取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九条企业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三十条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的选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有权重新选聘。第三十二条对
14、企业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或市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企业下属企业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下属企业或上一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国有参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相关事宜需聘用中介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各区、市、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有关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乐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