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工程监理安全技术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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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吊分项工程监理交底记录2018 年 10 月 16 日工程名称新建学校项目分项工程塔吊一、事故案例通报:2018 年 10 月 10 日下午,成都市温江区珠江国际新城 D 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件。事故造成 3 辆汽车被砸中、9 人受伤, 其中 7 人轻伤 2 人中度受伤, 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塔机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务必引以为戒、聚焦安全生产,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不可心存侥幸, 彻底消除机械设备安全隐患。二、监理监督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3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 号) 。5、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 号)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 号) 。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5144-2006 ) 。9、塔式起重机( 5031-2008 ) 。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196-2010) 。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59 2011 ) 。12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川建发

3、200888 号) 。13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建委2016135 号) 。14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属地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建委2018147 号) 。15 、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三、监理工作程序:1、该分项工程开工前, 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塔吊基础布置及塔吊安装专项方案, 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 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合格后方可报业主单位审批;2、涉及到塔吊基础使用的钢筋原材料, 必须经过监理部外观、重量检查并见证取样送检, 待检测合

4、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3、塔吊砼基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部,监理部将安排人员进行旁站监理, 如发现问题, 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 如不予处理的, 将采取相关措施要求处理;4、塔吊基础钢筋、预埋螺栓或预埋标准节在施工完成后, 应填写 分项工程报验表( 008 ) , 后附隐蔽验收记录, 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否则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重新申报;5、塔吊进场后, 安装之前应将整套安装告知资料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经总监审批合格后方可上报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待主管部门同意安装后现场方可实施安装;6、塔吊安装或顶升之前, 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部, 监理部

5、将安排人员对塔吊安装和顶升作业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如发现问题, 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7、塔吊安装完成之后, 塔吊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后, 施工单位应及时委托检测单位对塔吊进行检测;8、塔吊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之日起 30 天内,应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资料,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经总监审批合格后, 方可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办理完成后方可投入使用;1 / 79、监理部在日常工作中, 对塔吊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如存在违章操作的, 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10 、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每月应对塔吊进行联合月检,对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

6、整改落实, 同时, 每月对塔吊沉降观测检测不得少于一次;11 、塔吊拆除之前,应将整套拆除告知手续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总监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拆除告知手续, 办理完成后方可进行拆除。12 、塔吊安装、顶升和拆除的人员配备必须严格按照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安装( 拆卸) 作业的作业人员配置, 每台塔机每班不少于 9 人( 9 人/班) ,其中工种配置必须为 1 名司机、1 名司索信号工、1 名电工、4 名安装拆卸工及 1 名安全员、1 名技术人员;确需更换的,安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人员变更申请表。四、监理控制重点:1、一般规定:1)

7、塔式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其产品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监检证书。2) 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3) 由安装单位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 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4) 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5) 安装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月检不少于 1 次, 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并留存影像资料。6)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 应编制专项方案, 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7)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 发现有下列

8、情况之一的, 不得安装和使用: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8) 出厂年限超过 8 年的塔式起重机, 应进行安全评估, 未经评估合格不得使用。9) 塔式起重机工作 1000h 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4000h 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中修; 8000h 后, 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大修。10 )对塔吊安装、拆除的程序要求,严格按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成建委2016135 号) 执行。2、安全装置:1)

9、塔式起重机上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高度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回转限位器等各种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2) 塔式起重机上应使用至少能够显示力矩、起重量、幅度的记录装置。对采用显示记录装置的, 应保留原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的使用功能。3) 卷扬机卷筒应设置防止钢丝绳滑出的防护保险装置。4) 动臂变幅机构应设置低速端制动器。5) 多台塔机交叉作业, 应使用工作空间限制器。3、信息标识:1) 塔式起重机应有耐用金属标牌, 永久清淅地标识产品名称、型号、产品制造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商名称、制造许可证号, 额定起重力矩等信息。2) 司机的操纵装置和指示装置应标有文字和符号以指示其功能。3)

10、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臂架、拉杆、塔顶等主要结构件应设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永2 / 7久性标志。4) 在合适的位置应以文字、图形或符号标牌的形式标志出可能影响在塔式起重机上或塔式起重机周围工作人员安全的危险警告信息。4、塔吊基础:1)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能力。2) 当施工现场无法滿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对基础的要求时, 应进行专项设计, 应有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3) 塔吊基础应有有效的排水措施。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 当塔式起重机需安装附着使用时, 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

11、规定。当塔身与建筑物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距离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和制作,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2) 附着装置的杆件与建筑物及塔身之间的连接, 应采用铰接, 不得焊接。附着杆应可调节杆长( 短) 。3) 附着装置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制造能力的企业制作, 严禁擅自使用土制附着装置。4) 行走式塔机必须安装夹轨器, 保证塔机在非工作状态风荷载和外力作用下能保持静止。6、安装、拆卸及验收:1)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应办理告知手续。2) 塔式起重机安装或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 安全技术交底宜在安装或拆卸日进行, 并履行签字手续。3) 进入现场的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12、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 穿防滑鞋。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4) 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 应保证处于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 2m 的距离; 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位, 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m 。5) 塔式起重机选址, 起重臂回转区域应避开学校、幼儿 、商场、居民区、道路等上空。确因场地小,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限止起重臂回转角度,禁止吊重物出工地围墙外等措施。6) 安装、拆卸作业应统一指挥, 分工明确。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的要求、顺序作业。危险部位安装或拆卸时应采取可靠

13、的防护措施。应使用对讲机等通信工具进行指挥。7) 当遇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四级以上风力时, 应停止安装、拆卸作业。8) 验收资料中应包括塔式起重机产权备案表、安装( 拆卸) 告知表、安装( 拆卸) 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安装( 拆卸)专项方案、基础及附着装置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检测报告、验收书、使用说明书、安装( 拆卸)合同、安全协议和设备租赁合同等。9) 塔式起重机验收合格后, 应悬挂验收合格标志牌、操作规程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等 。10 ) 安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检查塔式起重机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以

14、及辅辅助设备就位点的基础、地基承载力等。安装作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安 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每台塔机每班安装作业人员不少于九人。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 应对其机械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 合格后方可作业。安装所使用3 / 7的钢丝绳、卡环、吊钩等起重机具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当遇特殊情况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 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 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 方可停止作业。塔式起重机独立状态( 或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 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

15、的垂直度不大于 4 1000 。塔式起重机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垂直度不大于 2 1000 。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 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 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进行顶升加节的要求: 顶升系统必须完好; 结构件必须完好; 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 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 顶升过程中, 不得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应有顶升加节意外故障应急对策与措施。11 ) 拆卸作业塔式起重机拆卸前应检查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项目。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 解决后方可进

16、行拆卸作业。当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 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 并应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拆卸时应先降塔身标准节、后拆除附着装置。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塔身标准节前, 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 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应连续进行; 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 应采取措施保证塔式起重机处于安全状态。12 ) 安装验收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安 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收。在 30 日内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登记。登

17、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塔式起重机初始安装高度不宜大于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独立高度的 80% 。安装验收书中各项检查项目应数据量化、结 论明确。施 工总承包单位、安 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收人均应签字确认。7、使用管理: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 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 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4) 每班作业前, 应按规定日检、试吊; 使用期间, 安装单位或租赁单位

18、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塔式起重机定期进行保养。5) 施工现场两台及以上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 应制定防碰撞专项方案。6)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 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 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7) 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 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重物。8) 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 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 零星材料起吊时, 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9) 钢丝绳规格应满足额定重量的要求。钢丝绳的维护、检验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T5972 2006 ) 的规定。4 / 710 )遇有大雨、大雪、大雾、

19、风沙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 应先经过试吊, 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11 ) 应确保塔式起重机在非工作工况时臂架能随风转动。12 ) 行走式塔机必须设置有效的卷线器。8、电气与避雷:1) 塔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等均应可靠接地, 接地电阻不大于 4 , 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2)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系统应按要求设置短路和过电流、失压及零位保护、错相与缺相保护。切断总电源的紧急开关,应符合要求。在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3) 电气系统对地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0.5 。4)

20、 塔机安装位置应避开架空输电线路。当不能避开时, 塔机上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 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输电线间的安全距离:电全安压()11035110220330500距离 (m)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5) 避雷针高度应为 1 2m ,引下线宜采用铜导线单独铺设并保证电气连接,导线截面应不小于 16 2 。6) 避雷接地装置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6 2005 ) 的规定。五、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21、收集:1、塔吊基础布置、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2、塔吊合格证、验收报告、安装告知( 整套手续) 、使用登记( 整套手续) 、拆除告知( 整套手续) ;3、塔吊沉降观测;4、塔吊月联合检查记录。六、监理人员工作职责:1、安全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分项工程监理工作程序展开监理工作;2、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3、监理人员在塔吊安装、拆除、顶升时进行旁站监理, 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实施, 同时形成旁站记录;4、监理人员应每月对塔吊沉降观测及垂直度进行检测, 同时会同使用单位、安装单位每月对塔吊进行联合检查, 形成检查记录;5、监理人员应加强日常的巡视

22、检查, 及时开展安全周检、月检、专项检查,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如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应及时汇报总监处理。七、罚则: )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 50-200 元罚款:1、塔机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不灵敏的处罚 200 元。2、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制器不灵敏可靠的处罚 100 元。3、上人爬梯无防护圈或防护圈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4、吊钩无保险装置或卷扬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处罚 100 元。5 / 75、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的或附着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6、司机无证上岗或指挥无证的或指挥配备人数不足的或擅自脱岗的

23、处罚 100 元。7、高塔不使用对讲机的处罚 100 元。8、高塔基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9、塔机与架空线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或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10 、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0 元。11 、两台以上塔机作业, 无防碰撞措施或措施不可靠的处罚 100 元。二)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 500-1000 元罚款:1、安装、拆除塔机单位无资质, 个人无资格证的处罚 1000 元。2、不验明安拆塔机单位资质, 个人资格证明就分包的处罚 1000 元。3、塔机指挥违反“ 十不吊” 规定的处罚 500 元。4、无月检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定要求罚 500 元。三)

2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 200-500 元罚款:1、起重吊装无作业方案的或作业方案未经审批的处罚 500 元。2、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的或吊钩无保险装置的处罚 500 元。3、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或起重机安装后未经验收的处罚 500 元。4、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处罚 500 元。5、滑轮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00 元。6、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 3.5 倍的处罚 200 元。7、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处罚 200 元。8、吊点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的处罚 200 元。9、索具使用不合理, 绳径倍数不够的处罚 200 元。10 、非本机型司机操作的处罚 500 元。11 、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

25、的处罚 500 元。四)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 50-100 元罚款。1、地面铺设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50 元。2、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的处罚 100 元。3、有超载作业情况的或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的处罚 50 元。4、在高处作业进行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的处罚 100 元。5、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挂点的处罚 100 元。6、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处罚 50 元。7、作业平台临边防护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0 元。8、楼板堆放超过 1m 高度的或其它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0 元。9、大型构件堆放无稳定措施的处罚 50 元。交底人被交底人6 / 7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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