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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机械安全防护一般规定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工程施工机械安全防护一般规定部 门 :日期:年月日编写人:类型:文件编号:DY-5EFEC审核人:编制单位:(1) 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与安全技术培训, 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2) 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所操作机械的性能、安全装置。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能排除一般故障和日常维护保养。(3) 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集中思想、服从指挥、谨慎操作,不得擅离职守或将机械随意交给他人操作。(4) 交付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性能良好,防护装置齐全, 生产及安全所需备
2、品配套,并经设备部门和现场负责人认可,方能使用。(5) 起重机行驶与停置时,必须与沟渠、基坑、输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按计算)。(6) 机械设备进入作业点,单位工程负责人应向操作人员进行作业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详细交底。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 门 :日期:年月日编写人:类型:文件编号:DY-7A29B审核人:编制单位: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
3、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
4、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
5、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
6、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
7、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
8、,严禁施工单位转 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
9、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
10、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 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
11、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 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
12、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13、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
14、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
15、备的显著位置。送变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标准部 门 :日期:年月日编写人:类型:文件编号:DY-F20F4审核人:编制单位:一、安全标志牌1、 使用范围 线路工程、变电工程。2、 设置场所 线路工程:杆塔组立、爆破工程、张力放线场地、仓库及危险区 域、跨越架搭设、大跨越及交叉跨越施工等场所。变电工程:变电站施工现场、仓库及危险区域、施工电源、变电扩改建工程分区等场所。3、 标志牌内容:标志牌分类。 禁止标志牌:包括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未 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等;警告标志牌:包括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防护眼镜等;指令标志牌:包括止步高压危险、当心触电、当心坠
16、落、当心坑洞、当心落物等;指示标志牌:包括从此上下、在此工作等。4、 制作要求 标志牌宜采用塑料板或镀锌铁板制作。制作尺寸和图形要求见 附录 A。二、安全围栏和临时提示遮拦1、使用范围:线路工程、变电工程。2、 设置场所线路工程:牵张场、带电跨越危险作业区等场所; 变电工程:改扩建工程与带电区的分界、高压试验区、重要作业区、危险场所、安全通道等场所。3、制作要求型式:采用钢管立柱,围栏采用钢管框形组件或用红色和白色相间的安全围绳。 结构:立柱刷红、白相间漆、围栏框刷红漆。受现场条件限制时,用红、白尼龙绳代替围栏框,固定于主柱套管内。临时提示遮栏的制作参见附图B-3。三、孔洞盖板1、范围:变电工
17、程。设置场所:变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孔洞,防止人员或物体坠入的临时封盖。3、制作要求型式 :根据需要,制成矩、 方 、圆三 种 盖 板。 结构 :采 用 花 纹 钢板 34 mm, 边 角 钢 条 用 1015 m m 钢 板 ,盖 板 边 缘 应 大 于孔 洞 边 缘 100 m m,盖 板 下 应设 限 位 块 , 限 位 与 孔 洞 边 缘 距 不 大 于 30 m m, 限 位块 用 角 钢 ,盖 板 的 承 重 不小于 200 kg/m 2, 盖 板 上 刷红、 白 相 间 标 志 漆 , 大 于 1m 的 孔 洞 盖 板 应 有 加 强筋 。四、低压配电箱1、使用范围:变电工程。2、
18、设置场所:变电施工用电配电箱,根据需要设置。3、 制作技术和使用要求(参考附录 C)盘柜制作应符合 GB4720-84 第一部分第四条规定,外表喷涂蓝或绿漆,内壁喷涂米黄或白色漆, 盘门标有“低压配电箱、有电危险”红色标记。配线一律采用铜芯截面且不小于 16mm2,所配设备应按规定试验合格,配电箱设置应远离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场所。五、便携式卷线电源盘1、使 用 范 围:变 电 工 程、线 路 工 程。2、使 用 场 所:现场电动、照明电源线。3、制作要求(参考附录 D)在市场选购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的厂商和产品;漏电保护器等安全装置齐全;限在单相 220 伏,2KW
19、 及以下使用;电气元器件、电缆线损伤,漏电保护器不动作,壳体严重变形损伤时禁用。4、使用条件:用于无积水,环境温度在40以内,对电缆线无损伤无明火,要远离易爆、易燃、有腐蚀的场所。六、水平安全绳1、使用范围:线路工程、变电工程。2、使用场所 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水平移动的人身安全保护用扶绳。3、 技术要求:宜采用13 纤维芯 137 和钢丝绳。钢丝绳固定高度应 1.1m1.4m,每 2m 长应设一个固定支撑点,钢丝绳固定后弧垂范围 10mm30mm,钢丝绳两端应固定在牢固可靠的构架上,在构架上缠绕不得少于 2 圈,与构架棱角接触处应加衬垫,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应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2.2.9 条的规定,钢丝绳必须符合GB1102 的要求,产品合格,无损伤。4、使用要求:仅作为高处施工人员行走时保持人体重心平衡的扶绳。严禁作安全带悬挂点(钩挂点)使用。七、安全自锁器1、使用范围:线路工程、变电工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