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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系统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
2、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第四条 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 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 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五条 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第六条 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23(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理。
3、的安全生产管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第八条 电力生产企业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各自分管范围 内工作的安全负责。第九条 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协调指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门。第十条用文件的形式明确安委会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职责,一旦主要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变动应及时更新文 件。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系统。(一)安全生产保证体
4、系分别为生产指挥系统和技术保证系统:1. 生产指挥系统:生产分管副职(总工程师)调度(各调度长)操作(各操作班);2. 技术保证系统:生产分管副职(总工程师)技术管理部 门(各专业工程师)生产执行部门(各专业工程师)各班组技术员。(二)安全生产监督系统:安全生产分管副职安全管理部门(各专业安全监察人员)各部门安全监察人员班组安全员。第十二条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主要专业技术种类应配一名专职的安全监察人员。第十三条 超过 30 人的从事生产的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监察人员。第十四条 各生产部门配备兼职的安全员。第十五条 外委单位应参照以上规定配备完整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监察人员和安全员
5、。第三章 电力企业安全目标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人身死亡和 3 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伤害;(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三)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第十七条 对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二)部门(车间)控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 计事故;(三)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四)个人不发生违章。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指导所属企业逐级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实
6、现下一级保上一级的要求,建立安全目标“包、保”体系,且不得低于本办法要求。第四章 安全生产会议第十九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一)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 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二)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 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二十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 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对活动情况进行书面点评。 企业领导应分头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月一次,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一条 安全分析会: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每月召
7、开安全生产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 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月度安全分析会由各级行政正职主持。正职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分管副职主持。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人 主持,所属发电企业的安监负责人参加。电力生产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安监部门负责 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二十三条 安委会会议:各电力生产企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精神要求,分析安全生产现状, 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基层
8、企业应落实设备管理、检修运行、安全管理、应急管理 等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基层企业应根据实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体系贯标、 安全生产达标等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 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五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的其他形式用工、承包工程人员,其入厂安全教育和日常培训工作,应按照正式员工的要求进行,并纳入企业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培训应增强针对性,教材 应简单易懂,便于执行。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能上岗。第二十六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第二十七条 新上岗(
9、包括转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运行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产规程制度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学习和跟班实习;(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人员,必须经监护作业、操 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认定的专业培训,取得 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一)应定期对在岗生产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 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二)离开运行岗位连续 3 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
10、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三)离开检修维护岗位连续 3 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五)对于 200MW 及以上火电机组、40MW 及以上水电机组和 220kV 及以上升压站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六)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 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七)从事、接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管理、
11、使用人员应经 专业培训,并掌握危险化学物品性质、有关技术要求、安全使用 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理;(八)设备更新、改造等过程中,应对有关生产人员和管理 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其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技术特性、操 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第二十九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开展班组长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到每年轮训一遍。第三十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排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第三十一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新任命的各级生产管理人员, 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安排组织考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等定期考试:(一)
12、各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制度考 试,合格后方能从事本岗工作;(二)公司对所属各电力生产企业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 3 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考试;(三)各电力生产企业对部门、车间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对于特殊工种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特殊考试;(四)各电力生产企业对部门(车间)的运行、检修、施工、 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五)上级安监部门根据情况对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情况进行抽查,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 应重新进行考试,并
13、通报批评。第三十三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年度内人员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第三十四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五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三十六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
14、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第三十七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安全应急管理等课程。第三十八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员工安全档案。安全档案应包括员工基本情况、安全培训档案、违章档案、 安全奖惩记录等内容。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及时将员工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安全知 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考试情况记录在案。对考试不合格 者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六章 安全检查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 秋季为定期检查,另外结合防洪度汛、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不定期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可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监察局组织区域内互
15、查。集团公司组织督查或区域间互查。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落实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实现闭环管理。第四十条 安全检查的种类:(一)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应有:防汛、准 备工作的检查或演练,电气、控制设备的防潮、防雷等;(二)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应有:防止火灾 的准备工作或演练,防冻等检查;(三)各电力生产企业结合本地、本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开展 的安全检查,如防台防汛等;(四)节假日等其它专项检查。第四十一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每月组织全面的安全检查
16、,应建立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对安全检查的组织机构、职责、范围、次数、整改、考核等方面进行明确。第四十二条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两部分。(一)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1. 检查各电力生产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 有关文件的的情况,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会议记要(录)等;2.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 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等;3. 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 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二)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
17、容:1. 是否按照装卸工艺流程、设备、电气、仪表、消防、维修 等编制管理制度、作业标准等规章制度;2. 检查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 安全隐患;3. 检查企业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 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4. 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 措施是否落实。第四十三条 安全检查分上级单位开展的检查、企业自查和重点抽查。检查方法为现场检查、仪器测量、查阅文件和记录、抽查考试和提问、开座谈会等。第四十四条 由公司安全监察局组织开展的安全大检查结束后,应及时通报安全大检查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整改要求。被检的
18、各电力生产企业要召开安全大检查现场办公会, 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定期通报整改情况并向公司汇报。第四十五条 公司安全监察局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重点跟踪、抽查,及时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做出处罚,并在集团范围通 报抽查结果。第四十六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副总、各职能部室、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反违章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十七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积极开展无违章创建活动。建立厂、车间(含长期承包单位人员)、班组(含长期承包单位班组)三级
19、“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并作为安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厂、车间两级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第四十八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反违章工作应克服“以罚代管” 和“只罚不管”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应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第四十九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落实各部门职责,有针对性开展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治理工作,努力消除习惯性违章。第五十条 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违章联责追究制,除追究违章
20、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对其上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所负有监督、监护、 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对发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章,应追究本企业 相关部门(车间)、班组或人员的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 安全简报: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定期编写安全简报,编发不定期通报、快 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每月一期。第五十二条 安全性评价:各电力生产企业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 作,每年至少一次,查隐患,定措施,抓整改。上级企业每 3 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第五十三条 信息报送:坚持逐级报送原则,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定期分析总结安全生 产和应急工作情况,分析问题
21、,制定措施,持续改进。坚持例行 安全生产月报、应急季报制度,半年和年度总结制度。有条件的 企业宜建立安全周报制度。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送。第七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五十四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建档、监控和治理工作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设备管理、安全监 察等部门报告。第五十五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五十六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结合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
22、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 施监控治理。各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五十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各电力生产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 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五十八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
23、故的预防工作。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 应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九条 由上级企业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由上级企业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第八章 安全生产技术与规程管理第六十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根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六十一条 各电
24、力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 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主 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办法、技术监督制度,制定 本企业的检修管理、技术监督等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 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主管 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企业所在电网的电力调 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主管安全生 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四)针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
25、用电 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两票等许可 手续,必要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监督执行;(五)应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带班)制 度和重大作业到位制度;(六)结合综合产业特点,编制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规程、办法。第六十二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及时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 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 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履行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 有关人员;不需修
26、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 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宜每 3-5 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批并印发。第六十三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的上级规程制度和企业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相关的安全生 产规程制度。第六十四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的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第六十五条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列支)安全费用,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第九章 应急预案管理第六十六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
27、理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各电力生产企业应辨识潜在的事故和灾害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监控,针对人身伤害、设备损坏、 火灾、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一)公司制定覆盖全区域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二)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现场处置方案也可编入现场工作规程;(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岗位应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 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实行牌板化管理。第六十
28、八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建立专(兼) 职应急队伍。第六十九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确保其完好、可靠。第七十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积极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苗头时,应当立即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运行、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扩大。第七十一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每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 应急预案演练及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对应急管理工
29、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或企业通知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备案。第七十二条 应急预案由本企业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修订,修订后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一)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调整;(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五)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六)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第七十三条 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备案制度。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急预案报公司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电力生产企
30、业依据预案管理规定,每两年对本企业所有预 案演练一遍。生产现场重要岗位每半年对现场处置方案全面演练 一遍。演习应注重实效,有针对性,综合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单项演练)、全面演练等多种方式,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完 善预案。第十章 危险源管理第七十四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二级单位重点督促落实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第七十五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对于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核销。第七十六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
31、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要求,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公司。第七十七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 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做好记录。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整改;要制定整改方 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 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七十八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32、二级单位备案。第七十九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重大危险源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将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 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企业和人员。第十一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八十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和大型机械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应明确特种设备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细化可操作性强的奖惩细则。第八十一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详细列出本 企业内部的特种设备清单。第八十二条 根据特种设备的“监察规程”、“管理规定”、“验收规则”、“检验规
33、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日常维护标准、定期检查标准、定期试验标准、大修或改造后的验收标准。第八十三条 严格执行以上企业内部标准,根据奖惩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奖惩,严重违规且威胁机器安全者应加重处罚。第八十四条 每 3-5 年,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机械的钢结构进行安全性、寿命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如何使用,严禁使用评估不合格或超期的机械设备。第十二章事故汇报与调查第八十五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 小时。设备事故、影响供热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每级时
34、间间隔不得超过 2 小时。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各电力生产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政府部门。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八十七条 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要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 漏报、谎报、迟报。第八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主
35、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组织所属基层企业制定设备一、二类障碍以及异常、严重未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第十三章 检查与考核第九十条 各电力生产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统一协调管理责任,视事故责任归属情况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一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后果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做出突
36、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第十四章附则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定公司电力生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关系,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术语解释附件术语解释1. 安全生产标准化: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2. 电力生产类企业:指以从事发电、供热以及与之有关的检 修、维护、试验、电力设计、技术服务、
37、设备制造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有管理关系和资产关系的企业。3. 其他形式用工:指各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短期用工、借工 等用工形式。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 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5.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 整改排除的隐患。6. 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