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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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 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

2、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1.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2. 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3.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4. 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5. 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

3、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6. 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十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4、示。(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十三)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十四)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 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 准。(十五)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十六)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二十)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二十一)

5、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二十二)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二十三)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二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二十五)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二十六)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二十七)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

6、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即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四、其他事宜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修订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

7、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附录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 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8、发201023 号)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 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 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 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实施单位负有安全监(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 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

9、管 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 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七)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 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 导。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各地区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 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

10、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 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九)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 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管监察职责的部门6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 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

11、名单” 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 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区要于2016 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 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十五)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 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十五)建立健全守

12、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 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 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 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 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 号) 四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 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 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 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并根

14、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 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实施单位7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 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3 号)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实施单位(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 标。(二)符

15、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 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7 部门令第 30 号)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

16、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 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 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

17、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8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 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 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体系,健全招标投

18、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 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 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 的重要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四)依法限制取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得政府性资金支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持。政策

19、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财政部等 6 部委令第 25 号)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 行。第五十三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 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 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

20、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 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玫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9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21、大违法行 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二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二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

22、符合下列条件:(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 号)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一)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 号)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3、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 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实施单位10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 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 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

24、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 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 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实施单位(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 目。(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九)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25、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 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 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26、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 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科技部工商总局工商总局11惩戒措施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法律及政策依据实施单位(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

27、令办理变更登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

28、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 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9.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 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 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 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29、(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 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工商总局12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

30、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 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实施单位(十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十三)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企业

31、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 月 30 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广告法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 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 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

32、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 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 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 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 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3、规划纲要(2014-2020 年)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13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 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 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中华人

34、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施单位(十四)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 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十五)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 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

35、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 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 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 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

36、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 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证监会证监会14惩戒措施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十六)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所、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所披露的信息应当

37、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

38、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 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

39、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实施单位证监会15惩戒措施缴费费率。法律及政策依据实施单位(十七)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

40、等部门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

41、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 备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九)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推动制修订有关条例,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 先付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和监督制度,建立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 度,修订缺陷产品强制召

42、回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提请国务院审议。(工商总局、质检 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 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 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保监会牵头负责)政府采购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保监会16惩戒措施(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十九)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

43、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 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 工商、税务、金融

44、、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 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ft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ft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 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 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 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 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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