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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合作合同协议书(通用 15 篇)公司股东合作合同 篇 1第一章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广 州联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章 股东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张,身份证:,住址: 乙方:刘,身份证:,住址: 丙方:谭,身份证:,住址: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
2、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rmb 元整)。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出资额:人民币万元整,出资方式:货币; 乙方:出资额:人民币万元整,出资方式:货币; 丙方:出资额:人民币万元整,出资方式:货币。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发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 股东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七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
3、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4、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 股东会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
5、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修改公司合同作出决议;(十三)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
6、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
7、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 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
8、开立帐户储存;(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第二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
9、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二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三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三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
10、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董事会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 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 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 资产 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第 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12、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 (二)、(三)、(四)规定的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
13、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
14、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15、名; (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八章 总经理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五十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人员,不得
16、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旅游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合伙人:甲(姓名),男(女),_年_月_日出生,现住址: _市(县)_街道(乡、村)_号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万元,甲出资_万元,乙出资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
17、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八条本协议一式
18、 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 (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_年_月_日2.说明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 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 合。其法律特征是: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合伙是按合伙 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 动、共担风险;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19、,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 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合伙事 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 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按照合伙
20、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公司股东合作合同协议书 篇 2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由A 和B 共同注册,双方根据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1、总投资为 70 万;A,现金出资人民
21、币 49 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 总共所占股份 70%;B,现金出资人民币 21 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 所占股份为 30%;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本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2、启动资金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 28 万元; B,现金出资人民币 12 万元;用于本公司的前期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3、注册资金为 30 万元,以 30%最低注册资金计算为 9 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 6.3 万元;B,现金出资人民币 2.7 万元;到账期限:公司注册完成后,十
22、五日内,注册资金 9 万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另外 21 万元在公司注册之日起 1 年之内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账户, 如不能按时出资者视为自动退股。三、公司名称和经营地点: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公司地点: 四、职务和分工;1、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与监事 (监事由店长担任),任期三年;2、A 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与管理;3、B 为公司副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与市场策划,同时协助总经理的经营管理;4、公司销售、采购、投资、财务等所有工作股东皆有知情权,如提出相关问题,主要负责人须做出合理解释和适当的处理。在相关较
23、 重要事务上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主要负责人需要对由此引 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1、权利(1) 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并转让。(2) 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允许所占比例小的一方优先增加投资比例,但不能超过总投资的 50%.(3) 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4) 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5) 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诉讼,要求其承
24、担相应法律责任。(6)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7) 法律、行政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2、义务(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 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4) 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5) 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6)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六、利润分配方式:1、工资支付:公司在营业之日起,双方在此,双方只在利润分配上不同,其他权利义
25、务相同,双方工资待遇一致。2、利润分配:利润和亏损,按各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和分担。公司交纳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1、弥补以前季度的亏损;2、股东分红,制度如下: 七、经营资金的增加:在储备资金不足情况时公司还需要增加经营资金,经全部股东协商同意,各股东应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出售,如有股东出现不能够增加出资的情况,能够增加出资资金的一方可按照其出资的投资额适当增加投资比例。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认本合同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时执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八、退股方式:1、股东退股时,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并应该向另一股东提出书面申请,股东应就其退股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
26、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退股。退股一 方在没有清偿公司债务完毕的时候不能撤股。每个合作股东的现金总出资额(此协议)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结算依 据,合作公司应先行将公司总盈利部分的 60%按照股份分红比例结算, 加上 10%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总出资额退回。30% 是公司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2、如公司没有盈利,刚根据公司现有总资产按照实际总出资额股份比例的 90%退回该撤资股东。3、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作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作事业完成
27、或不能完成;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各合伙人确定的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刚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 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十、该协议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应。十一、其他未尽事项参考公司相关制度并协商解决。十二、本协议签定于年月日,一式二份,合作双方生字后生效,合作双方各执一份。股东:证件号码: 电话:联系地址:
28、股东:证件号码: 电话:公司股东合作合同协议书 篇 3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 合伙期限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条 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出资额(单位:万元 )比例出资方式姓名出资额(单位:万元 )比例出资方式姓名出资额(单位:万元 )比例出资方式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
29、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四条 合伙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 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二)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润分配额。第五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二)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合
30、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 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 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 10 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六条委托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 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 /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
31、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 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九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合 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
32、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 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
33、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 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 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二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4、;(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 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合伙
35、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十七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
36、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十八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 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
37、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
38、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一)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二)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
39、算资产。第二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第二十三条 其他(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其余三份用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之用。(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盖章:盖章:盖章: 签字: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 日年月日公司股东合作合同协议书 篇 4甲方:(出资方)王 乙方:(实际操作方)李 乙方为了更好地在股票市场创造利润,甲方为了更好地控制投资风险,甲乙双方
40、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1、合作投资总额: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元)。其中: 甲方出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元);乙方出资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元)。双方投资款共同存入(由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转入)证券市场账号,乙方投资款到位情况以银行存款凭证为依据。2、双方合作时间为两个月,开始时间以乙方投资款到位准。3、双方投资款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 a 股股票交易投资,并由乙方承包操作,即:甲方收取相应的利息,乙方全权自主操作,自负盈亏;4、甲乙双方都需要完全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于各自的资金
41、来源不正当所导致的任何后果均由各自来承担一切法律责任。5、甲乙双方共同掌握证券市场的账号和密码,由乙方实际操作该帐号上的股票买卖交易,甲方进行实时监控。乙方在交易过程中,不 得以任何理由修改交易密码,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 同乙方构成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6、甲方保证出资资金按时到位,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中途不得回撤,否则将赔偿因此引起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7、在股票市场实盘操作情况中,甲方自愿放弃对乙方股票交易的选择权,由乙方自主决定买、卖股票的品种、数量,不得干涉乙方正 常的股票交易,除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8、为了减少甲方的风险,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乙方同意,当
42、股票交易帐号上股票市值及股票帐号上的资金总额低于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540000.00 元)时,乙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地追加资金,以保证股票市值及股票帐号上的资金达到双方投资总额,即陆拾万元整(¥600000.00 元),否则甲方无需在乙方的同意下便可更改交易密码、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和任何价位进行股票交易,强制平仓 止损,甲方的这种交易行为,无需事先取得乙方同意。甲方强制平仓, 有权锁定帐户,停止乙方交易,并可以将证券帐户上的资金转入银行 帐户。甲方扣除甲方出资额后,多余部分(含乙方的出资额和盈亏部分) 交付给乙方。9、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从证券市场帐户中提取资金,挪作他用,(特殊
43、情况双方协商一致除外)否则视为违约。若出现甲方有权强制平仓的情况时,甲方在平仓后,若该股票市值有上升时,甲方对此 不承担任何风险及赔偿。10、若出现乙方在操作股票交易过程中,遇到所购买的具体股票出现停牌、摘牌等不可预见情况下,乙方自愿承担因技术失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为每月按甲方出资额管理费及利息计付赔偿额。11、若甲方擅自干涉乙方实际操作股票,随意对股票进行买卖,甚至无故对股票进行平仓,甲方构成违约,应赔偿乙方上述股票当日市值涨跌的损失。12、甲、乙双方应当保证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商业秘密,不能擅自将资金帐号、乙方实际操作情况的信息以及乙方的个人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其他第三人。13、在合作期
44、间,乙方不得进行权证、创业板和 st、包括新股上市当天、停盘已久复盘当天等股票。若乙方从事以上方面的交易,被 甲方发现乙方上述交易行为,有权立即强制自行交割、平仓,由此造 成的损失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提取高出双方总投资额以上的盈利部分资金。15、合作期满后,该资金帐号内的资金由甲方、乙方双方共同前去银行办理,甲方可取得原始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元), 剩余资金归乙方所有。16、本协议自动失效的期间或情况:(1) 合同到期时。(2) 甲方强制自行交割、平仓后。(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4)违反甲乙双方定制补充协议时。(5)其它约定
45、情况1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附:甲方银行帐户: 乙方银行账户:甲方:(出资方)乙方:(实际操作方) 签订时间:.3.22 签订时间:.3.22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公司股东合作合同协议书 篇 5甲方: 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产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产业。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本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 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 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各股东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甲方以 作为出资,
46、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第三条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 由各方分享。3、公司增资扩股成立后,应当在 10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60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第四条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第五条本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