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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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ft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 100 头,羊羔 20 只,牛犊、马(驴)驹 10

2、 头;(二)鸡雏 500 只(枚),鸭雏 200 只(枚),鹅雏 200 只(枚),鹌鹑雏 1000 只(枚),鸽雏 1000 只(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第四条 畜禽原种(纯系)是指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公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或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和曾祖代配套系。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一

3、)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17责审批发证;(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基础设施条件(一)种畜禽场的基础设施条件1. 场址的地势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

4、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达到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2. 生产区净道和污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3. 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4。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5. 种牛场和种羊场有相应的运动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6. 具有资料档案室、配种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二)单纯从事经营(不含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1。配备有冻精、冻胚贮存室,3 个以上 30L 液氮贮存罐,5 个以上 10L 液氮罐, 至少 1 台生物显微镜,水浴锅;2.销售的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均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

5、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畜场,并符合种用标准。(三)种禽孵化点(坊)的基础条件1. 有消毒设施、孵化室、种卵贮藏室、售雏室、自供电设备和至少 2 台 1 万枚以上容量的孵化器及配套的出雏器;2. 孵化的种蛋应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场. (四)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胚胎移植中心的基础条件1。进行种畜配种的,有固定配种场所和消毒设施;2。进行人工授精配种的,有采精场所(室)、人工授精操作室、输精器材、精液贮存及检测设备;3。配种所用的种公畜或禽、人工授精所用的畜禽冷冻精液、胚胎移植所用的胚胎均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畜场,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

6、量要求.第七条技术力量要求(一)种畜禽场技术力量要求1。场长应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和疫病防治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4。要有职业技术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资金.(二)单纯从事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技术力量要求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备初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

7、训合格;(三)从事种禽孵化、种畜配种、家畜人工授精配种和胚胎移植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技术力量要求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繁殖工作的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八条群体规模标准(一)种畜禽场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1.种猪场纯种场 基础母猪 200 头以上; 扩繁场 基础母猪 150 头以上; 配套系 基础母猪 100 头以上。2。种牛场肉牛(兼用牛)基础母牛 100 头以上;奶牛基础母牛 200 头以上. 3。种羊场细毛羊基础母羊100 只以上;半细毛羊 基础

8、母羊100 只以上; 绒山羊 基础母羊200 只以上;肉羊(兼用羊) 基础母羊100 只以上; 奶山羊 基础母羊50 只以上.4。种禽场原种场母系成年母禽 2000 只以上; 祖代场母系成年母禽 3000 只以上; 父母代场母系成年母禽 3000 只以上。5。种驴场基础母驴 60 头。6.种兔场基础母兔 200 只. 7.种蜂场核心群 30 群以上。8.其他种畜禽另定(二)省级确定保护的地方畜禽资源场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1。猪基础母猪 50 头以上;2.牛、马、驴基础母畜 50 头(匹)以上;3。羊基础母羊 100 只以上;4。兔基础母兔 100 只以上;5。家禽基础母禽 300 只以上

9、;6。其他畜禽另定。(三)国家确定保护的地方畜禽资源场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 1.猪基础母猪 100 头以上。2.牛、马、驴、骆驼基础母畜 50 头(匹)以上。3。羊基础母羊达 200 只以上。4。兔基础母兔达 100 只以上.5.家禽基础母禽 300 只以上(其中鹅 100 只以上).6。其他畜禽另定。第九条种畜禽引进(一)所引品种应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如果是从国外引种,则需要经过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引种应当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购入 ,同时应附带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种畜禽合

10、格证明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并向购种单位索取供种资质证明(供种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品种数量证明。保种场必须是从地方品种原产地选择具有生产性能优良、健康、符合本品种特征的优秀个体。(三) 种畜禽引种应来自非疫区,引种前必须到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准调证明。跨省调运的,应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四) 种畜禽引种应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五)种畜禽运输应符合 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持有动物车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第十条种畜禽生产(一)原种(纯系)场、保种场应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制定

11、保种计划和选 育目标以及选育、配种技术路线与方案;(二)原种(纯系)场种公畜要求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 6 个, 且系谱清楚.种禽配套系曾祖代场应用品系不少于 6 个,祖代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 3 个;(三)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 1。猪年更新率 25以上;2.鸡年更新率 100以上;3。鸭年更新率 50以上;4. 鹅年更新率 50以上;5. 其他畜禽年更新率保持在 15%以上。(四) 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 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第十一条经营管理(一)建立健全种畜禽质量管理、防疫管

12、理、人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种畜禽 养殖档案;(二)种畜禽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 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销售种畜禽时 ,个体养殖档案应随同调运, 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同时,由种畜禽场出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三)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第十二条技术资料(一)要有完整系统的种畜禽养殖、育种、防疫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1。种猪场要有母猪繁殖配种,后备猪生长发育,育肥猪肥育、

13、屠宰性能测定,公猪精液品质检测,种猪卡片、饲料来源,免疫日期、疫苗名称,防疫消毒、治疗用药来源与品名等记录与分析。2.种牛场要有母牛配种、产犊、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犊牛培育,公牛采精及精液品质,种牛卡片,免疫日期、疫苗名称与来源,防疫消毒、治疗用药、品名与来源,肉用牛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来源、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3。种羊场要有母羊繁殖配种,羊羔断奶鉴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分析,绵羊(绒山羊)还应有剪毛(抓绒)量、净毛(绒)率测定,肉用羊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来源、饲料报酬、免疫日期、疫苗名称、防疫消毒、治疗用药等记录与分析.4.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

14、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 饲养日)产蛋数、蛋重、饲料来源、各期耗料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防疫消毒、治疗用药,肉鸡、肉鸭还应有料肉比、屠宰率、皮脂率等屠宰指标的记录与分析。5。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 2 年.(二)种畜禽要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齐全;(三)初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建立种畜禽生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系统;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并按年度整理归档,长期专人保管。第十三条种畜禽保健(一)有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

15、家规定的其他疫病。第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或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需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山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申请表一);(二)山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理由;2。企业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情况;3.场址地理位置、场区布局情况(附示意图);4。技术力量(附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学历证明等复印件);5.企业负责人学历或职称证明。(三)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主要内容包括:1.供种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6、2。由供种单位开具的供种品种数量证明、品种合格证复印件、系谱档案复印件、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3。供种单位开具的购种票据复印件. (四)饲养管理规程。基本要求是:1。科学、规范、符合该畜种特点;2。符合国家畜产品安全要求;3。内容详实、可靠、具有可操作性。(五)卫生防疫制度。基本要求是:1. 科学、规范、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法要求;2。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六)免疫程序。基本要求是:1。科学、规范、详实、可靠;2. 具有可操作性。(七)制种方案.基本要求是:1.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2。配种选育计划详实、可靠。(八)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复印件。(九)新办场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

17、内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第十五条申请取得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或单纯从事胚胎移植、人工授精、配种以及种禽孵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向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山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申请表二)。(二)山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理由;2。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情况;3.经营或生产服务场所地理位置、工作环境布局情况(附示意图);4。技术力量(附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学历证明等复印件);5。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证明.第十六条申报材料装订要求(一)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审核机关和审批发证机关

18、各留一份备案;(二)书面申请材料必须用 A4 纸打印,首先要有内容目录,其次要有封面、封底,每一部分要用扉页分开,扉页上要注名本部分内容题目;(三)需将书面申请材料用 WORD 文档刻录成电子光盘两份或用优盘一并上报.引种证明等材料原则上要用扫描格式录入,若无条件扫描的要将需要扫描的内容做详细的文字说明。例如:若无条件扫描录入“品种引进证明”的,则需要用文字注明, 某年某月从某场引进某品种畜禽数量若干,原文存本场档案室,编号是多少,复印件见书面申请材料等。第十七条发证程序(一)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由申请人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畜

19、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申请取得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但必

20、须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三)申请取得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或单纯从事胚胎移植、人工授精、家畜配种以及种禽孵化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但必须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21、 3 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申请, 更换新证.第十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注明事项的,应当按照办证程序,申请变更登记,其编号、有效期不变,原证收回。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对已经批准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不定期抽检, 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申请表一(省级审核发证审批表)ft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 请 表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单位性质隶属关系固定资产电话建场时间上年总产值邮编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生产区面积畜禽舍面积其它(亩)(m2)(m2)(m2)(m2)职工人数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其他姓名性年龄文

22、化职务别程度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上年品种代次销售数量销售情况毕业时间及职称学校主要销售地方现育成期畜禽(母)生产期畜禽(母)饲品种代次养或经营情况数量(只、头) 周龄 数量(只、头)引种渠道申品种代次备注请允许出售的种畜禽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牧部门意 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牧部门意 见省专家组意见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意 见发证情况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生产经营范围:有效日期: 发证日期:负责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申请表二(市级审核发证审批表)ft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 请 表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单位性质隶 属 关 系固定资产电话成立时间姓 名法人代表技术人员情况上年总产值性年文化程度别龄职 务 职 称邮 编毕业时间及学校申请经营项目现有经营设施条 件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牧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牧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生产经营范围:情有效日期:况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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