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消防管理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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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消防管理制度15篇【第1篇】小区消防管理制度(3) 小区消防管理制度(三)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指导、督促辖区内全体人员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月至少全面检查消防设施设备一次。 3、贯彻消防法规,落实消防措施,加强消防监督,宣传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习,管好消防设施(备),增强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4、熟悉辖区内的防火建筑结构和人员工作、生活环境及人员疏散通道等基本情况,掌握各种消防设施(备)的基本功能、原理及正确使用方法、灭火应急措施等知识。 5、制定重大工作计划,开展大型活动,必须

2、拟定相应的灭火应急方案。 6、定期检查辖区内的消防设施,组织讨论、修订、完善灭火应急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7、及时消除并处理火险隐患、火警投诉及有关事宜。 8、发生火灾时,在专业消防人员赶到现场之前,担任现场总指挥,协调灭火工作。 【第2篇】教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教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住宅小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每个住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为了确保小区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全体成员员均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卫部部长为消防主要负责人。 全体环卫绿化人员和物业管理中心职工均为兼职消防人员,全小区每个职工都有维护小区防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2、小区配有多个消防栓和

3、消防器材,除治安保卫人员注意保护以外,小区每个职工都要共同保护和维护。 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丢失,必须及时报告小区卫室或校公安处,以备完好,随时启用。 3、消防值班员要阶段性对消防加压泵进行试运行和维修维护,以便随时启用。 4、任何人员一但发现火情,必须与小区门卫、物业管理中心取得联系,说明火情所在楼号。 火警电话:119,物业公司办公电话:1_2. 5、大力宣传消防知识,提高每个住户和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进行防火演习,锻炼队员遇火应变能力。 6、及时检查督促占用消防通道人员清理障碍,确保人员及消防车辆通行。 7、经常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对存在问题

4、的单位和个人会同校公安 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令期限期整改。 8、未尽事宜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 【第3篇】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5、。 9、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小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小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10、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11、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小区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12、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3、小区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14、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15、应保持防火门、消

6、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16、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17、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18、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19、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20、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7、21、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22、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安保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4篇】x物

8、业小区消防、安保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物业小区消防、安保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 消防/安保控制中心机房是重点防火部位,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得动用明火。 2 机房内应保持整洁及设备的完整。 3 进入机房人员须进行登记,其内容为姓名、单位、进出时间和事由,离开机房时随手关闭非常开的照明灯具。 4 消防中心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严谨认真,熟悉业务,严格执行各项操作制度。 5 巡检人员应负责设施的保养、维修和运行管理工作,及时排除各类故障,并做好巡检记录。 【第5篇】物业小区消防管理程序制度 公司程序文件版号: a 修改号: 0 ej-qp4. 2 物业小区消防管理程序页码: 1/3 1.目的: 加强消防工作的

9、管理,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小区人身财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小区的消防管理。 3.引用文件: 3.1质量手册第4.8、4.9、4.10、4.13章 3.2 iso9002标准第4.8、4.9、4.10、4.13章 4.职责: 4.1公司全体员工及分承包商员工为义务消防员; 4.2公司管理者代表为义务消防队总指挥; 4.3保安服务部负责日常消防的预防工作; 4.4保安服务部主任检查、监督日常消防工作。 5.工作程序: 5.1成立义务消防队。 5.1.1由保安服务部成立义务消防队,保安服务部主任即为义务消防队负责人。 5.1.2将义务消防队成员名单交给综合办公室备案。 5.1.3义

10、务消防队负责人,负责有关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5.2消防设备管理和检查: 5.2.1根据深圳市消防局制定的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 5.2.2义务消防队建立消防设备登记表和消防设备平面图。 5.2.3对小区消防设施按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各检查方法标出明显标记。 5.2.4每月保安服务部根据制定的消防检查制度负责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在消防器材设施检查表中作好记录。 5.3消防检查: 5.3.1保安服务部主任制定消防检查制度,根据该制度对小区及地下车库的消防情况进行检查,做质量记录。 5.3.1.1对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要求先行修复并赔偿损失。 5.3.1.2对违章使用、更改天然气管道的

11、,要求停止作业,恢复原状。 5.3.1.3对装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责令停业使用,更换其它物品方可再施工。 5.3.1.4其它:视具体情况提出改进要求。 5.3.2对违章情况由消防队长提出整改通知书,发至相关单位, 限期改进并跟踪验证整改效果。 5.4消防知识培训: 5.4.1对住户的消防要求: 5.4.1.1通过发放住户须知向住户宣传安全用电、用水、安全专用楼宇等常识。 5.4.1.2义务消防员必须接受消防技能培训。综合办公室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知识的培训,并将培训结果填写在各人培训档案。 5.4.2对员工每年学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意识,学习内容:公司制定的消防检查制度、学习情况,参加人员要详

12、细记录。 5.5消防演练: 5.5.1由保安服务部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5.5.2由保安服务部主任拟制演练计划,由管理者副代表批准后,责成保安服务部实施。 5.5.3演练后,由保安服务部组织座谈、总结,将总结形成文字后上报综合办公室存档。 5.6火灾事故处理: 5.6.1火灾事故处理程序参见火灾应急措施。 5.6.2由保安服务部主任责成具体事故单位写出火灾事故报告。 6.支持性文件与质量记录: 6.1消防检查制度ej-wi-qp4.2-01 6.2火灾应急措施ej-wi-qp4.2-02 6.3整改通知书 ej-wi-qp4.9-05 6.4消防器材设施检查表 ej-qr-qp4.2-01

13、6.5消防设备登记表 ej-qr-qp4.2-02 6.6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和检查方法 ej-wi-qp4.2-03 6.7火灾隐患检查表 ej-qr-qp4.2-03 6.8消防设备、设施检查卡 ej-qr-qp4.2-04 6.9消防设备平面图 ej-wi-qp4.2-04 6.10消防演练计划表ej-qr-qp4.2-05 6.11消防演练总结ej-qr-qp4.2-06 6.12消防值班记录ej-qr-qp4.2-07 6.13消防系统的检测和保养规程ej-wi-qr4.2-05 【第6篇】小区消防系统管理制度(8) 小区消防系统管理制度(八) 一、消防报警设备运行规定 1、消防中心值

14、班员负责消防中心内消防设备(报警系统、联动柜等)24小时运行操作、监控、记录。显示火警信号后,应立即派人前往观察。确认火情后,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 2、如有设备故障,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时通知物管部进行维修处理。 3、当日值班人员要负责消防中心的清洁工作,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4、由物管部选定消防报警设备维保单位,对消防报警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物管部派人配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5、物管部和内保部每月定期对大楼消防系统进行模拟检测,确保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6、消防系统如因维护或其他原因要暂时改变消防系统的状态(如手动/自动等),应由物管部书面通知内保

15、部,并提出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大楼消防安全。 二、紧急广播系统维修保养规程 1、按保养计划表做系统保养。 2、保养时先断开系统电源。 3、清洁录音座的磁头、压带轮、主导轴。 4、清洁录音机磁头和机械部分。 5、检查切换器背后的接线端子、插头和面板按钮。 6、清洁扩音机散热器上的灰尘。 7、保养结束后选择部分楼层作测试,并填写消防中心设备检查表。 三、消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机维修保养规程 1、按保养计划进行机器的保养。 2、手动盘动风机检查松紧度,发现异常马上检修。 3、检查风机的风叶,清除表面灰尘。 4、加注润滑油,检查紧固风机接线端子。 5、清除控制箱表面和内部的灰尘,检查箱内器件。 6、检

16、查风机与风管间的软接,发现破损立刻更换。 7、手动启动风机检查运行情况。 8、工作结束后,填写消防风机检查表。 四、防火卷闸维修保养规程 1、按保养计划进行系统保养,并记录在设备日常保养表。 2、清除卷闸电机及传动链条表面灰尘,并加润滑油。 3、检查控制箱内器件,紧固接线端子,清洁箱内及表面灰尘。 4、检查手动开关控制盒,清洁按钮上的污物。 5、检查卷闸上下行程开关,开关滑轨加润滑油。 6、检查电动刹车手动开关和手动起闸装置。 7、手动上升和下降防火闸,检查运行情况,并调整上下行程开关位置,令卷闸开启或关闭处于适当的位置。测试过程严防卷闸冲顶或冲底。 8、触发卷闸附近的烟/温感检查自动落闸功能

17、,消防中心监控员在联动台上测试遥控落闸功能。 五、应急灯、疏散指示灯检查保养制度 1、各楼层应急灯、疏散指示灯不得私自拆除、移位和取用。 2、巡查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应急灯具,发现异常马上用维修单物管部维修。检查内容包括灯具是否正常发亮,表面玻璃有否破损,安装是否牢固,按下测试按钮是否仍然发亮。 3、应急灯具应保持清洁。 【第7篇】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8、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

19、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

20、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ft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 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

21、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

22、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

23、,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

24、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25、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26、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

27、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

28、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

29、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

30、)、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1、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32、,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3、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

34、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

35、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 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

36、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 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

37、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

3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

39、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

40、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 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

41、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的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

42、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

43、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

44、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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