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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转让买卖合同【最新3篇】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虎知道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3篇土地转让买卖合同,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土地转让合同 篇一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转让土地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查干花镇查干花村x垧(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种植(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
2、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x年,即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x年x万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转让x元,或者x次x元。 支付时间: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
3、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x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七、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xxx 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法定代表人(
4、签字):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土地转让合同 篇二 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xx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
5、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xxxx(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xx年,从xx年 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xx元,共xx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xx元(大写:xx)。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xx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xx月
6、xx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
7、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
8、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
9、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元(大写:xx);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10、。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
11、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12、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土地转让合同 篇三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符合下列第项规定的转让条件: (1)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利用。 (2)系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转让
13、土地使用权业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原租赁合同规定,甲方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条下列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合同复印件(可以约定进行公证); 2、甲方提供的转让地块界址图和约定地块地理位置图; 3、甲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条件说明; 5、乙方提供的项目建设安排及进度表。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地块的使用权,作为乙方的用地。地块面积共计平方米,其地块形状和位置详见地块位置图和界址图。 第五条该地块用地性质原为用地。 第六条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土地交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乙
14、方的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年限为准。 第七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乙方有权依照政府规定就其在该地块使用方面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第八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额为元。 第九条前条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算以土地交接时土地部门勘察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每平方米的价格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合同签字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元;待土地验收交接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剩余的%,计元。至此,乙方付清全
15、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计元。 第十一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交付地块的通一平,具体指的是。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土地验收交接时间不迟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土地通一平进行验收交接,双方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以示土地交接完毕。甲方具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等手续,乙方予以配合,并负担相关手续费、税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第三人不拥有该地块的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有权将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连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
16、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不得与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所指的合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该地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届满日前,乙方要继续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不续期的,乙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将该地块完整交还给国家,该地块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 2、所提供的土地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17、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对该地块的使用和处置,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量按照本合同地块总价的万分之计。 第二十二条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履约地具有专业权威的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违约事实发生后,违约方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最迟应于
18、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偿付。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的比例追加支付滞纳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时间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再为乙方保留本合同所定地块的使用权,并在扣除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后,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不计息)。 第二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
19、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如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