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7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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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7篇】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篇一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

2、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项目部下属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

3、本制度。 第四条 任何个人发现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项目部项目经理举报。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帐、结合 每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项目工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电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

4、管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项目部每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管理制度公司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项目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各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每周也要定期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本单位各位管

5、理人员、班组长,直到每一个职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项目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劳务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整改措施,整改限期,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项目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

6、项。 (六)对项目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在下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

7、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领导。 (二)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对项目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对本项目的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消项。对不能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分包单位应请示项目经理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四)项目部每周五下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周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

8、段性工作。 (五)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各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回复由公司安全管理管理人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情况。 (二)项目部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劳务施工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项目部对本单位自查和公司安全管

9、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项目部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公司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项目部应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

10、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和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10月1日起执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减少违章和违规作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切实消除我司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我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

11、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和公司范围内作业的施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由安全的副总经理、企管部部长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企管部,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监管、逐级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企管部、职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的

12、安全生产隐患进行 排查,企管部协同生产部每周组织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集中排查治理一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各部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抽查。 第四章 隐患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企管部或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13、每月要对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对全公司的在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人员操作、机械设备运转、安全防护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全部登记建档,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能整改的马上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定人、定期、定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 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部门制定切实可行

14、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率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企管部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限期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对事故隐患顶着

15、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该撤的撤,该罚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第六章 隐患消号 第十五条 公司范围内对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挂牌编号,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门隐患整改完毕后,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对未按时整改的隐患,相关部门应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企管部每季度对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

16、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以对公司和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检查。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不相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和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

17、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 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三、定义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

18、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

19、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四、职责 1、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性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公司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2、车间主任负责各自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车间班组长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

20、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3、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公司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4、公司安全办公室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 5、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 6、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车间开展隐患自查

21、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办公室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2、重点部位“十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 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

22、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五是设备检修作业、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六是企业防雷、防汛、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七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 八是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必查; 3、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企业建立车间(部门)、企业、安监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机制,即:班组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给车间;车间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厂级安全办公室;企业每月25日前要向乡镇(街道)报送隐患自查自改情

23、况表,企业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六、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重大事故隐患申报: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县监局申报,由县安监局公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五 建筑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是为进一步实践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

24、任制和检查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减少建筑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以下是中国建筑网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建筑施工安全规范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建筑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具体规定: 一、公司各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给施工现场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错判、防瞒报)、“四到位”(全面排查到位、责任主体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公司职能部门监管

25、到位)。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三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四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是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七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隐患定期巡查记录和自查、自改和销案的有关情况;八是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26、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一是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检测、使用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的设备

27、 和技术,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五、公司职能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应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并突出重点,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高大模板及脚手架、施工用电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临边和洞口防护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 六、公司职能部门每月应对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监督各项目部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治,确保整改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的状态。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

28、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重点监控。对整改不力、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施工现场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停工整顿;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公司安全处每季度负责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项目部阶段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布置、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对上次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有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同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结果纳入总公司对各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八、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

29、,做到迅速反应、果断应对、依法处置。要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公司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每个月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公司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各项目部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开展期间

30、,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最大限度杜绝施工现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 十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

31、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 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 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必须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3 日前向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每月向区安委会上报

3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以上隐患要随时进行报告。 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本季度结束后的5 日内和下一年度第一个月10 日前向区安委会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对于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书。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

33、必须及时向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予以公示,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在发现后的3 日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重大隐患的内容; (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 (四)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已采取何种监控措施; (六)注意事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公示的

34、方式包括: (一)在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或设施、设备上悬挂重大隐患公示牌;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隐患公示牌; (三)同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自办电视台、广播电台、局域网、报纸和宣传栏发布。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实施公告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向发出公告的单位提出

35、验收申请,公告单位应当在接收申请后10 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其进行认定,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销号报告书,确认其整改完成后进行销号。公告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销号公告。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提请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区安监局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区安监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三条 区安监局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

36、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区安监局应当加强安全隐患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隐患的监督管理,把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领域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上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安委会副主任),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确定整改责任单位,并指定有关部门牵头督办。 第十五条 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定期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

37、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督查内容包括: (一)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制定、监控措施、重大隐患公示、整改资金落实和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情况; (五)对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和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等。 第十六条 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 账。 第十七条 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隐患的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和举报的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

38、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 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 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 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 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第十九条 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 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责任人, 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隐患信息报告 。 第二十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数量; 2、排查一般隐患数、已整改数及一般隐患整改率; 3、排查重大隐患数、已整改数、重大隐患整改率及累计落实治理资金等; 4、未整改重大隐患的具体名称和落实治理目标任务、落实治理经费物资、落实

39、治理机构人员、落实时间要求、落实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将本辖区、本部门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 重大隐患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 (四)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责任人、跟踪治理督办单位内设机构和督办责任人等。 第二十四条 重大隐患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在

40、有关政府网站发布; (二)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三)编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信息; (四)其它形式。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 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责任追究; 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七 1、施工前,副队长、小队长对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2、当班排查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隐患处理不彻底不得开工。当班处理不了的隐患要及时汇报队领导。 3、当班处理不完的隐患,副队长、小队长必须在现场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隐患原因、处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项。 4、发现隐患,副队长和小队长应积极组织人员,定人定员定措施,由于隐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发生事故,将追究副队长和小队长的责任。 5、处理隐患时,副队长、小队长必须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监护工作隐患处理要彻底,不留后患。 6、隐患排查包括:设备、顶板、安全措施、运输状况等。 7、隐患排查、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业标准。 8、出现较大的隐患,应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汇报。 相关范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7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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