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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股权赠与协议夫妻股权赠与协议1 甲方: 乙方: 赠与人: 受赠人: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进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乐观性和制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进展,赠与人、受赠人各方本着自愿、公正、公正互利、恳切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同意就有限公司股权期权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赠与 1、赠与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赠与人占公司股权%,是公司的
2、实际把握人。 2、赠与人出于对公司长期进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股票期权平均赠与给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受赠人可在指定的行权日期即公司上市之日起享有公司一般股。 3、 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4、本协议赠与标的股票期权生效之日为公司实际上市之日,受赠人于公司上市之日次日起可行使认购相应期权权利,即股权生效以公司上市为附加条件。 5、受赠人有权在赠与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认购全部受赠期权。若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未认购全部期权,视为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则剩余股票期权失效,剩余股票权利回归甲方。 6、受赠人在兑现股权后才能成为公司股
3、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担当股东义务。 7、本协议旨在通过赠与公司股权的方式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员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进展。本协议商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赠与人将通过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审核受赠人的工作状况,假如成果优异,则赠与人另向优异的受赠人赠与额外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绩效考核表准备。 其次条受赠人丢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商定的行权实现条件到来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受赠人消逝下列情形之一,即丢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缘由离开工作岗位的; (2)全部丢失或部分丢失民事行为力气或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 (3)刑事犯罪被追
4、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三条受赠人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受赠人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商定: 1、转让其股权时,赠与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即本协议赠与人享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1)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每1%股权,赠与人须支付认购款人民币元,且受赠人每年转让股权的比例为不得超过50%。 (
5、2)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赠与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情愿购买的,受赠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3、赠与人及其他股东接到受赠人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受赠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 第四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受赠人均不担当违约责任: 1、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假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
6、履行本协议的,赠与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商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缘由丢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连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缘由致使赠与人丢失公司实际把握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分别自各方签章之日起对其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七份,签字方各执一份,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七份具有同等效力。 赠与人: 受赠人: 夫妻股权赠与协议2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7、: 法定代表人(托付人):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甲、乙双方以携手合作,共同促进_公司的进展,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本着恳切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全都,特签订本股权赠与协议,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股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公司概况 公司由甲方发起设立,由甲方出资并注册为法人,资本人民币 圆整。甲方拥有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为促进公司经营,甲方情愿将部分股权赠与公司员工乙方。公司经营范围: 二、股份及股权的赠与 甲方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同意将百分之十的股权赠与乙方,乙方应当严格
8、履行乙方与公司签订的各类协议文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双方签订本协议且法定变更程序完成后,乙方既拥有公司百分之十的股权,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享受相应的股东权益。 2、乙方同意在乙方违反与公司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商定的条件下,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赠与股权。 3、如因乙方过错导致公司经营不善或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担当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甲方也有权准备无偿收回乙方的股权。 4、乙方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转让受赠股权的,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双方商定甲方收购所赠股权的购买价格为 元。 四、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订之前或签订后,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或协议终止后,不管双方是否连续合作,双方均应对本公司和
9、协议涉及的一切内容进行保密。如因泄密行为导致甲方或乙方损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保密义务不含因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某项手续而对该协议的透露。 五、利润共享和亏损分担依据公司章程执行。 六、协议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必需经过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全都,本协议连续有效。 2、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由于任何缘由导致的.乙方不在本公司任职,甲方均有权以 元的价格收购原赠与的股权。 七、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商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或赠与
10、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为无效。乙方应当撤销该转让或赠与行为,并向甲方无偿交回股份及相应股权。因此给甲方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或公司损失。 八、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公司章程依法完成变更及备案程序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夫妻股权赠与协议3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宅:住宅: 丙方:丁方: 身
11、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宅:住宅: 戊方:己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宅:住宅: 庚方:辛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宅:住宅: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合称“赠与人”,已方、庚方、辛方合称“受赠人”,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已方、庚方、辛方合称“各方” 鉴于: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是苏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0%的股权,其中甲方持有_ %、乙方持有_ %、丙方持有_ %、丁方持有_ %、戊方持有_ %; 于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已由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缴足。公司主营业务为 _ ; 已方、庚方、辛方是
12、_ 领域的专业人员,在_ 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阅历; 各方拟以公司为平台,整合各方在资本、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及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进行合作,共谋进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就前述合作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就有关事项达成全都; 现严厉将各方就合作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全都列示如下,以资信守: 一、股权赠与 各赠与人按下列数量/比例分别向受赠人赠与公司股权: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出资额 (万) 赠与比例 合计 赠与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 (万) 持股比例 合计 20_ 100% 赠与完成后,受赠人成为公司股东,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13、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担当相应的股东义务。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或在境内外的合格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发行上市”)或公司累计融资额达到人民币_ 亿元(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之前(以先到者为准),赠与人将确保受赠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被稀释。 前述时点之前(以先到者为准),公司如有增资扩股等情形,赠与人将向受赠人赠与并/或确保增资时新进股东向受赠人赠与股份,以维持受赠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届时如由增资时新进股东或其他股东进行赠与且该等股东提出要求的,赠与人应与该等股东签订实质内容与本协议全都的相关法律文件。 同一受赠人原受多个赠与人赠与股权的,该多个赠与人应按各自原赠与股权的比例
14、履行前述义务。 不论受赠人结婚与否,所赠与的股权(包括后续支配的红股、红利)均仅为相应受赠人的个人财产。 因受赠股权而产生的税负(如有)由相应受赠人自行担当。 二、受赠人义务 为保障股权激励目的的实现,避开各方终止合作对公司上市进程将带来的严峻负面影响,就前述股权赠与,受赠人负有如下义务: 自入职之日起,全职、连续地在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关联公司工作至少3年; 研发的全部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学问产权的权利人应为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关联公司; 严格爱惜公司各项学问产权和商业隐秘;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相应赠与人除外)转让被赠与的股权; 不得托付他人(相应赠与人除外)持有被赠与股权或代为行使被赠与股权的股东
15、权利; 不得在被赠与的股权上设定质押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 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业务同类的业务; 不得因有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患病重大的实际或可得利益损失; 不得有严峻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本协议规定或严峻违反恳切信用原则的行为。 就为确保受赠人股权比例不被稀释而后续赠与的股权(不论由何人赠与),每一受赠人同样负有上列义务。 受赠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收回所赠与的全部股权,不论该等股权系何时赠与。该受赠人不得主见部分返还或按依据任何方法计算的比例返还。 赠与人撤销赠与时,受赠人在公司或公司的关联
16、公司工作不满2年的,赠与人无须向受赠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支付;受赠人在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2年以上(包括2年)的,赠与人将按所收回股权于赠与时对应比例的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不论公司注册资本其后是否增加),向受赠人支付现金。 赠与人撤销赠与之前,公司如有分红送股等情形,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基于被赠与股权而享有的全部红利和/或红股(不包括现金红利)亦应返还。 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对于撤销赠与前、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公积金、未支配利润、净资产增加额等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受赠人如去世或丢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力气且在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不满2年,赠与人可收回所赠与的股权,并无须向任何人进行任何
17、金额的支付;受赠人如去世或丢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力气且在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2年以上(包括2年),赠与人可收回所赠与的股权,并按所收回股权于赠与时对应比例的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不论公司注册资本其后是否增加),向受赠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支付现金。 赠与人收回股权的,相应受赠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应协作签署有关文件及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于公司完成发行上市之日,除第(2)、(3)、(8)、(10)项以外,以上第6条所列的受赠人义务均予以解除。受赠人与赠与人、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股东间协议执行。 三、承诺、保证 赠与人承
18、诺其对被赠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产权,有权进行本协议中商定的赠与,其股权赠与行为不构成对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违反或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 受赠人承诺其为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服务以及受赠股权的行为不构成对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违反或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 四、违约责任 赠与人或受赠人违反本协议商定的,应依法向对应的受赠人或赠与人担当违约责任。 五、特别商定 公司发行上市前,受赠人如经赠与人同意转让受赠股权,就拟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该等股权的原赠与人(届时须仍具备股东身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购买的权利。如拟转让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原由多名赠与人赠与,则该等赠与人按
19、原赠与股权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等缘由丢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连续营业的,本协议不再履行。 本协议签订后,赠与人失去公司股东身份的,该赠与人不再负有确保对应受赠人股权比例不被稀释的义务,除非届时各方另有商定,该等义务由其他赠与人按本协议签订时的股权比例担当。例如,5名赠与人中,1人退出,其余4人原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30%、30%、10%、10%,4人股权比例合计80%,则该4人分别按37.5%、37.5%、12.5%、12.5%的比例担当所退出的赠与人的前述义务。 六、其他 办理工商登记时,如公司登记机关不接受本协议、要求必需以转让的方式给与受赠人股权
20、,各方可签订相应股权转让协议。各方确认,届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为办理登记备案之用,内容如与本协议不全都,以本协议为准。 各方声明自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力气和权利力气,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内容和意义,情愿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本协议包含了各方就股权激励事宜达成的全部全都,并替代各方之前曾有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商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以作补充。 就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相关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10份,各方各执1份,公司保存2份,自全部受赠人办理完毕入职手续并到岗工作之日起生效
21、,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以下各方之间股权赠与协议签署页) _ 甲方:乙方: _ 丙方:丁方: _ 戊方:乙方: _ 庚方:辛方: 年 月 日 夫妻股权赠与协议4 赠与方(甲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赠人(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于_年_月_日在_签订。 第一条 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_的股权给乙方; 其次
22、条 赠与条件 _ 2、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占公司股权总额1的股权赠与乙方,但所赠与的股权累计最多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_。 3、乙方供应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第三条 赠与程序 1、乙方连续服务每满1年,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依据本协议商定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状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2、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四条 赠与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峻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峻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
23、失; (3)乙方未供应本协议其次条第1款商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 2、因上款第(1)项、第(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的全部股权,并协作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上款第(3)项撤销赠与的,乙方无须返还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权。 3、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4、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外,乙方已供应本协议其次条第1款商定的服务,甲方不得撤销赠与。 第五条 承诺和保证 2、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担当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 3、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担当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 1
24、、股权赠与完成后,乙方即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共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第七条 费用的负担 本转让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假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5、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夫妻股权赠与协议5 赠与人:受赠人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宅:住宅: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受赠人二:受赠人三: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宅:住宅: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受赠人四:受赠人五: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宅:住宅: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进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乐观性和制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
26、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进展,赠与人、受赠人各方本着自愿、公正、公正互利、恳切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同意就有限公司股权期权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赠与 1、赠与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赠与人占公司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把握人。 2、赠与人出于对公司长期进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股票期权平均赠与给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受赠人可在指定的行权日期即公司上市之日起享有公司一般股。 3、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同意接受上述赠
27、与。 4、本协议赠与标的股票期权生效之日为公司实际上市之日,受赠人于公司上市之日次日起可行使认购相应期权权利,即股权生效以公司上市为附加条件。 5、受赠人有权在赠与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认购全部受赠期权。若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未认购全部期权,视为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则剩余股票期权失效,剩余股票权利回归甲方。 6、受赠人在兑现股权后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担当股东义务。 7、本协议旨在通过赠与公司股权的方式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员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进展。本协议商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赠与人将通过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审核受赠人的工作状况,假如成果优异,则赠与人另向优异的
28、受赠人赠与额外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绩效考核表准备。 其次条受赠人丢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商定的行权实现条件到来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受赠人消逝下列情形之一,即丢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缘由离开工作岗位的; (2)全部丢失或部分丢失民事行为力气或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三条受赠人转
29、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受赠人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商定: 1、转让其股权时,赠与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即本协议赠与人享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1)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每1%股权,赠与人须支付认购款人民币元,且受赠人每年转让股权的比例为不得超过50%. (2)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赠与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情愿购买的,受赠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3、赠与人及其他股东接到
30、受赠人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受赠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 第四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受赠人均不担当违约责任: 1、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假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赠与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商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缘由丢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连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缘由致使赠与人丢失公司实际把握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分别自各方签章之日起对其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七份,签字方各执一份,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七份具有同等效力。 赠与人: 日期: 受赠人一: 日期: 受赠人二: 日期: 受赠人三: 日期: 受赠人四: 日期: 受赠人五: 日期: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