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的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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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起诉书的范文刑事起诉书的范文 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刑事起诉书的范文,希望能帮到你。刑事起诉书的范文篇一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诞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惩处、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其次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由于它是以公诉

2、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非常,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需写清时间、 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留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 致性,留意爱惜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起诉书附项依据案件状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刑事起诉书的范文篇二 检刑诉19

3、98号 被告人孙某,男,年月日诞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户籍地号。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998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于1998年8月24日21点40分许,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大路上逆行,将路上11岁的苏某与父亲苏某海撞伤,被害人苏某内脏裂开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10时死亡;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过程被卷入车底的苏某

4、海拖行1500米,后经郑州边防检查站武警驾车拦下,造成苏某海全身大面积挫伤,大量泥砂、碎石嵌入皮肉,顶部皮肤大面积缺损,有15x9平方公分的颅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侧锁骨骨折,脑及肺部挫伤严峻,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仅有丁点皮肉相连,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血压很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证人王、李、蒋、赵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苏某海的陈述;省法医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 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苏某死亡,苏某海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又被告人孙某在肇事逃逸

5、过程中明知苏某海在汽车底部,照旧驾车潜逃,置苏某海的生命平安于不顾,致使苏某海严峻受伤,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有意损害罪。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和有意损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有意损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一九九八年月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看管所。 2、随文移交被告人孙某侦查卷宗2册。 刑事起诉书的范文篇三 (一、首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3147号 (二、被告人的基本状况) 被告人乔燕

6、琴,又名乔艳清,男,2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学校,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文化程度学校,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3号。 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31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程度学校,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 256号。1994年8月

7、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2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学校,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垸24号。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明君,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程度学校,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8组。2003年

8、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二鹏,曾用名吕鹏、吕鹏鹏,男,18岁,汉族,山西省垣曲县人,文化程度学校,住山西省垣曲直乡古垛村虎拔组02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龙生,外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岁

9、(1985年6月12日诞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文化程度学校,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03年 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文化程度学校,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程度学校,住

10、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 1997年6月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志军,男,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34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艳,女,2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程度学校,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捕前系广州市

11、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有意损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四、案件事实)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协商,准备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

12、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至翌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及接班的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 206室殴打,并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共同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授意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殴打。当日1时许, 206房的收容救治人员由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对被害人孙志刚的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望风。被告人胡金

13、艳发觉后进行了口头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后在被告人乔燕琴的唆使下,不顾被害人孙志刚跪地求饶,连续用肘击、膝顶、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复殴打,被告人何家红亦参与对其拳打脚踢。当值护士曾伟林 (另案处理)发觉后遂与被告人胡金艳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205室,后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状况,被告人吕二鹏使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发觉伤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志刚 因背部患病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的确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依据和理由) 本院认为,

14、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家法律,有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有意损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关心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有意损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峻,为严峻国家法律,爱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当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六、尾部)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_ 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七、附项) 附: 1.被告人乔艳清、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管所。 2. 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证据名目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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