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复习题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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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设定质权的行为,称为质押或者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于质押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留置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

2、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占有人的这种权利,即为留置权。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债务人负有满足他方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即债务。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

3、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说服务的人称为本人,因本人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受到利益,又称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就产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

4、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由侵权行为发生的祭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单一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按份之债:根据多数人之债的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根据多数人之债的各方各

5、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特定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又叫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物具有特定化的特点,因此,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必须确定、存在,并不能为其他物代替。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种类之债,又称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物是以度量衡加以确定的、可以用同种

6、类物同数量的物替代的物,因此,种类之债的标的在债成立时,并不具有特定性,甚至往往还是不存在的,只有在交付时才加以特定。简单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根据合

7、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有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须给予他方相应的权利方能取得自己的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偿付代价。这种代价可以是给付货币,也可以是给付实物或提供劳务等,但必须是有价值的。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予他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增与、借用等。诺成

8、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实践性合同。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

9、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招标:是由招标人提出招标要求,由各投标人相互竞争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一般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拍卖:是指拍卖人同时向若干人公开自己的要求和条件,由拍卖人竞相提出自己的报价与拍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履行顺序的一

10、方在对方未履行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依约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时,有权中止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

11、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定金:有的称为定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没有履行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定金具有证约作用、预先给付作用和担保作用。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

12、造成损害或者在约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总称。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对自然现象、特性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或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发现人以发现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发明权:是指发明人对其创造的能够被应用的技术方案、先进的重大科学技术成就

13、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发明这一事实而取得的民事权利,即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专利权: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即独占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共同发明人:是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人。对于共同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设计任务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持有。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又称商标专用权。财产继承权:简称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

14、的权利。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即主要依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一般均等原则:是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之一,也称平均分配原则,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一般”,即不是“一律”。当继承人协商同意时,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

15、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制度实际上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称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起源于古罗马。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立遗嘱将其财产进行遗赠的人,叫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

16、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人格权:按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人身权区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例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法人的名称权等。身份权:按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人身权区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监护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荣誉权都属身份权。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亦即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

17、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人们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

18、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按份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同一责任由多数人按事先确定的份额各自分贝承担的民事责任。凡法律有直接规定的或者责任人为多数人而没有明确约定责任种类的情况下,都适用按份责任。每个责任人承担份额的大小,法律或合同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推定他们承担的份额均等。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次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须有法律规定或合

19、同约定。补充责任:是一种附加的责任。指在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人财产给付不足时,由与其有关的人依法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偿的民事责任。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违约金:也称违约罚金,它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律规定或约定给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从性质上讲,有惩罚性和赔偿性之分。我过的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20、,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它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

21、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隐私权: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共同过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

22、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合作作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邻接权: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主要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专有权、唱片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唱片的专有权和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专有权。职务发明:指直系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财产继承:是指根据继承法规范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肖像权: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反映的肖像人的外部形象。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

23、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且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拍卖:是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债的保全:是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债发生根据:1、合同;2、单方法律行为;3、侵权行为;4、不当得利;5、无因管理;6、其他债的履行原则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

24、承诺两个阶段。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若不能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便不能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1、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者酬金;4、履行期限和地点;5、违约责任条款。合同的形式:1、口头合同;2、书面合同;3、公证合同;4、鉴证合同;5、审批的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2、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保险利益,而不是财物或人身;5、保险合同是

25、机会合同(或称射幸合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在不当得利中,得到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或不当得利人;受损失的一方是受损人。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1、一方取得利益;2、他人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1、须管理他人事务;2、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3、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具体人身权: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隐私权;7、荣誉权;8、婚姻自主权;知识产权的特点:1、知识产权的客

26、体具有无形性;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5、知识产权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著作权法规定普遍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主要包括:1、复制;2、表演;3、播放;4、展览;5、发行;6、摄制电话、电视、录像;7、改编;8、翻译;9、注释;10、编辑。著

27、作权的取得的两种形式:1、著作权的原始取得。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著作权的受让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利在某些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能全部实现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庆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取得的一项继承制度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1、性质不同;2、发生的情况不同;3、权利主体

28、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是确定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找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

29、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违约民事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2、主观过错(特殊情况)。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1、赔偿损失;2、违约金;3、强制实际履行。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1)债的主体的物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区分

30、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意义:有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各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因为单一之债因双方主体都有仅一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权利义务明了;而多数之债因至少有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仅有债的双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有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边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本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它可依当事人的约定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需给付的标的为财产即金钱或实物的债。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的物为给付标的的债。也说是说,特定之债的客体是特定物。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给

31、付标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中能于交付时才能特定,而于交付前只是以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债的发生根据:又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合同,单方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或服务的行为。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合同、单方法律行不、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债的一般担保又称债的保全:是指保证债务人经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

32、权人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时得请示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的特殊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而规定的债的特殊担保措施。特点:1)从属性;2)预定性;可靠性;4)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的设立:保证采取合同形式设立,即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订阅保证合同。保证的效力: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护辩权。保证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33、,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任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征:从属性;特定性;不可分性;价值性;优先受偿性;物上代位性和追及性。动产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时,债权人有权合肥市照法律规定经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质押:这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的担保方式。可以质押

34、的:1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得到偿还。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缶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发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 失定金;按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

35、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行为。债的履行原则:实际发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实际履行原则要求:第一,债务人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而不能任意经其他标的代替约定的标的,也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代替履行。第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实际履行,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债务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只有在法律规定可以不实际履行或债权人不要求实际履行而解除可同时,债务人才可以不实际履行。正确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债务,即由正确的履行主体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正确的方式按正确的标的履行。债的转移:指债的主体因一

36、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原因: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当事人协议;混同;其他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由两以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合同制度的作用:1维护商品交换秩序;2促进企业向专业化、联合化发展;3有利于企业改进经营管理;4有利于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5有利于开展以外经济、技术交流;合同的分类:以是否以国家指令性计划为依据: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双务

37、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有无代价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成立是否具备特定的方式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音乐会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阅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条件:1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须是由物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内容具体确定;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成立条件:1须是对要约作出的答复;2须是受要约人抽

38、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4须是于要约有效期限内出的答复;5须具备相应的形式。订立合同中应当遵循的原则:1诚信、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合同的成立条件:1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且当事人以一定的形式表达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愿;2合同的标的须确定、可能;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以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准;但对于要式合同就以办完特定手续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实践合同就以当事人一方将实物交给对产的时间性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口头合同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签订的地点,但实践合同应以实物交付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点。书面合同,

39、合同中写明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字地。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条款。合同解释:广义上说,是指对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探讨;狭义上说,则指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依其职权对合同内容的正确含义的解释。合同解释的原则:整体解释的原则,要求解释合同应以合同的全部条款为根据,而不能只拘泥于个别文句;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要求解释合同时应考虑当事人订约的目的,使之为符合当事人欲达到的目

40、的的解释;公平原则,要求在解释合同时应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合乎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念;合法原则:要求解释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符合法律要求的含义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狭义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也就是指对合同各项条款的修必、补充、限制。合同解除:是指合

41、同订立后,尚未合部履行之前,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条件:1当事人协商同意;2一方违反合同以致辞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4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6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不能姓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原因: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不合法;因无效代理订立合同。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即卖方(又称出卖人)将出卖的财物转归另

42、一方即买方(又称买受人)所有,买方取得财物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协议。特征:1卖方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方;2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相应的坐款;3买卖合同为诺成的双务有偿合同;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易物交换合同,是双方约定相互以货币以外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协议。特点:1当事人须相互给付货币经外的财产;2是双务有偿合同;3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所有,他方接受该财产的协议。特征:1发生所有权的转移;2为单务无偿合同;3一般为实践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关于一方将财产音乐会给另一方临时使用,另一方为些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将财产归还的协议。特征:1须将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转移所

43、有权;2承租人须向出租人交付租金;3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须将原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4具有临时性;5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借贷合同:又称消费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人(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种类物借给他人(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用后应归还同等数量货币或同种类物的协议。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当事人间关于出借人无偿地将物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返还原物的协议。借款合同:又称信贷合同、贷款合同,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将货币借经借用人,借用人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特征:1是出借人是国家合法的金融机构;2标的只能是货币,而不包括其他种类物;3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一般为有

44、偿合同。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之间 关于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公民与单位之间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协议。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另一方(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定作人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运送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旅客之间关于承运人将货物或旅客运送到一定地点,托运人或旅客为此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又称运输合同。特征:1为有偿的双务合同;2为既有诺成合同,又有实践合同;3大多为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4是以运送货物或旅客为目的的;保管合同;是寄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关于保管人为寄予托人保管财物,并于保管期满时应将所保管的财物返还

45、给寄托人的协议。特征:1为以物的保管为目的的;2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种类物;3只转移物的占有权;4可以是诺成合同可以是实践合同;5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特征:是由受托人办理事务,委托人所需要的是受托人提供的办理委托事务的服务;2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3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是诺成合同、双务合, 。5它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居间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委托人为此给付报酬的协议。特征:它的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

46、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合同的机会;2是有偿合同;3是诺成合同。技术合同:有的称为科技协作同、科技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它的标的是技术;2它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但其中一方应是有技术开发能力的或技术所有者;3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协议。特征:1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偌成合同;2它的标的是待开发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3它的当事人有共同的目的,共担风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

47、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成立条件:1一方取得利益;2他人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成立条件:1须管理他人事务;2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3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特点:1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3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生命健康的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包括

48、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身体权:是以公民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姓名权: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内容:1公民有拥有制作自己肖像的专有权;2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肖像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肖。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方式:侮辱和诽谤。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内容: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荣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就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嘉奖获得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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