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税法教程》第五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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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关税法律制度目 录关税的征收管理6关税概述1关税的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2 关税税率3关税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确定4关税减免规定5第一节关税概述 关税的概念 关税的特点 关税的分类 关税的作用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境”是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关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一样,都属于对商品的征税,它们的不同点在于: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对国内生产或销售商品征税;关税是对进出关境的商品征税。从这个意义上说,增值税和消费税可称为国内商品税,关税可称为进出口商品税。二、关税的特点按照全国统一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和税则征收关税,在征收

2、一次性关税后,货物就可在整个关境内流通,不再另行征收关税。这与其他税种如增值税等流转税是不同的。是否征收关税,是以货物是否通过关境为标准。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才征收关税;凡未进出关境的货物则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关税实行同一进口货物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的复式税则制。优惠税率是一般的、正常的税率,适用于同我国订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普通税率适用于同我国没有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这种复式税则充分反映了关税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发展国际贸易往来和经济技术合作的特点。二、关税的特点关税是通过海关执行的。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

3、。其任务是根据有关政策、法令和规章,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货物、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1)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或者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可能发展的产品,规定较高的进口关税,以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发展。(2)对于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规定更高的关税,以达到限制甚至禁止进口的目的。(3)对于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原料、半成品、生活必需品或生产上急需的物资,规定较低税率或免税,以鼓励进口,满足国内的生产和生活需要。(4)通过关税调整贸易差额,当贸易逆差过大时,提高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

4、进口,缩小贸易逆差;当贸易顺差过大时,通过减免关税,缩小贸易顺差,以减缓与有关国家的贸易摩擦与矛盾。三、关税的分类1.按货物的流向不同分类1进口关税,即对国外转入本国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出口关税,即对从本国输往外国的货物和物品于出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关税,即对进入本国港口停留转运他国的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23分 类三、关税的分类2.按征收目的不同分类(1)保护性关税,即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首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性关税主要体现在进口关税方面,一般设置较高的税率。(2)财政性关税,也称收入关税,即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三、关税的分类3.按对进口国的差别待遇不同分类

5、(1)加重关税反倾销关税是针对倾销产品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从而使该国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威胁的行为。反补贴关税是指进口国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津贴或补贴的外国货物在进口到本国时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报复关税是指一国在认为本国出口商品受到不公正的歧视性待遇时,对实施该歧视待遇的国家向本国进口的商品实施的歧视性关税。加重关税,是指对从某些输出国、生产国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如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在征收一般进口关税之外又加征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三、关税的分类(2)优惠关税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某些特定的受惠国

6、的货物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而给予的优惠待遇。互惠关税是两国间相互给予对方比其他国家优惠的税率的一种协定关税,其目的在于发展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特惠关税是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协定采用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至免税的一种关税。其优惠程度高于互惠关税。普惠关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给予自发展中国家出口的货物(制成品和半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将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3.按对进口国的差别待遇不同分类三、关税的分类4.按计税标准不同分类1234从价关税即以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计算征收的关税。

7、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从量关税即以货物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而计算征收的关税。复合关税即对同一种进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滑动关税或称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货物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货物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四、关税的作用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一个与对外贸易相联系的税收问题,其实一国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直接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历史发展到今天,关税已成为各国政府维护本国政治、经济权益,乃至进行国际经济斗争的一个

8、重要武器。我国根据平等互利和对等原则,通过关税复式税则的运用等方式,争取国际间的关税互惠并反对他国对我国进行关税歧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往,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四、关税的作用2.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是实行自由贸易,还是采用保护关税政策,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国际贸易收支状况以及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国际上许多发展经济学家认为,自由贸易政策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相反,这些国家为了顺利地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工业化,必须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利用关税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促进进口替代工业发展,关税在

9、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四、关税的作用3.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关税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杠杆,通过税率的高低和关税的减免,可以影响进出口规模,调节国民经济活动。如调节出口产品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利润水平,有意识地引导各类产品的生产,调节进出口商品数量和结构,可促进国内市场商品的供需平衡,保护国内市场的物价稳定,等等。四、关税的作用4.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从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分析,关税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大,并呈下降趋势。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其中主要是那些国内工业不发达、工商税源有限、国民经济主要依赖于某种或某几种初级资源产品出口,以及国内许多消费

10、品主要依赖于进口的国家,征收进出口关税仍然是他们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我国关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关税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可观的财政资金。目前,发挥关税在筹集建设资金方面的作用,仍然是我国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节关税的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纳税义务人一、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各种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二、纳税义务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进

11、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第三节 关税税率 进口税率 出口税率 特别关税 原产地的规定税率的运用一、进口税率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进口货物适用哪种税率,决定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

12、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一、进口税率1.最惠国税率该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一、进口税率2.协定税率该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

13、、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优惠的协定税率。一、进口税率3.特惠税率该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老挝、埃塞俄比亚等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一、进口税率4.普通税率具 体 内 容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一、进口税率5.关税配额该税率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在关税配额内

14、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上述税率形式的规定执行。目前,国家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如小麦和豆油等)和化肥产品(如尿素等)实行关税配额,即一定数量内的上述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二、出口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没有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之分,按不同商品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现行税则对100余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

15、镍锭、锌锭、锑锭。但对上述范围内的部分商品实行025%的暂定税率,此外,根据需要对其他200多种商品征收暂定税率。与进口暂定税率一样,出口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出口税率。三、特别关税1.报复性关税2.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3.保障性关税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销他国补贴。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

16、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四、原产地的规定原产地的确定关系到进口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的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2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3其他标准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五、税率的运用Part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

17、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Part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Part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五、税率的运用Part 4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Part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Part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

18、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五、税率的运用Part 7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Part 8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Part 9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前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第四节关税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确定 完税价格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完税价格(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9、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和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我国境内输入地为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和江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一、完税价格具体确定中应注意以下规定:(1)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由买

20、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一)进口货物的完税

21、价格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完税价格(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境内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完税价格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一)进口

22、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完税价格3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2)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如销售价格中未包括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3)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

23、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完税价格(5)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6)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7)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

24、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8)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出售需要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9)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3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完税价格(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

25、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关税出口税率)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一、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

26、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2出口货物海关估计方法(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第五节关税的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 暂时免税 临时减免税一、法定减免税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

27、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一、法定减免税(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28、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二、特定减免税1.科教用品为利于我国科研、教育事业发展,国务院制定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该规定对享受该优惠的科研机构和学校资格、类别以及可以免税的物品都做了明确规定。二、特定减免税2.残疾人专用品为支持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国务院制定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对规定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康复、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

29、军人康复医院进口周内不能生产的。该规定明确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规定对可以免税的残疾人专用品种类和品名做了明确规定。二、特定减免税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

30、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等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暂时免税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三、暂时免税(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

31、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四、临时减免税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第六节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缴纳 关税的强制执行 关税退还 关税补征和追征 关税纳税争议一、关税缴纳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

32、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

33、个月。二、关税的强制执行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为保证海关征收关税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强制执行的权利。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二是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强制扣缴即海关从纳税义务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34、中直接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关税退还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溢征关税)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u(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u(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

35、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u(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四、关税补征和追征1关税补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海关应予补征;补征期限为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2关税追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五、关税纳税争议争议内容纳税争议的内容一般为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在原产地认定、税则归类、税率或汇率适用、完税价格确定、关税减征、免征、追征、补征和退还等征税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是否侵害了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海关征收关税的行为表示异议。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都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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