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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第一章 导论n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n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n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n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体系与研究方法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一、经济全球化定义: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的流动。特征:1.市场全球化2.生产和消费全球化3.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相辅相成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一)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
2、容(二)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三、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加剧了国家之间的竞争。货物、资本、服务、技术、人员、信息的全球自由流动,生产、销售、消费的全球化,加速了全球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最不发达国家,都感受到了这种全球化带来的震荡和危机感,尤其是全球化对一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四、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n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
3、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n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与规范;(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制度与规范;(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与制度。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产生和发展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商业惯例。(3)国内立法。(4)国际组织决议。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n国际经济法是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而出现的。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
4、的主体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一)自然人n自然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产生,至死亡之日为止。n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自然人可以从事各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但受物力、财力所限,自然人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的作用有限。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二)法人n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n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由有关的国内法和法人章程确定。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三)国际组织n国际经济组织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
5、围和领域内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四)国家n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二、跨国公司n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n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n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n世界公司(world corporation)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n跨国公司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n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n(1)经营活
6、动具有跨国性。n(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n(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n(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n(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二)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1)母公司(parent company)n又称总公司。是指在其子公司中拥有多数股权或通过合约、协议等形式对子公司实际行使决定性控制权的公司。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2)子公司(affiliate)n指被母公司拥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通过合约或协议等形式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n子公司一般是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受东道国的法律管辖。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
7、体(3)分支结构n海外分支结构是跨国公司母公司在海外设立的机构,可以分为办事机构和营业机构。n分支结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具有母公司的国籍,属于母公司的增设部分,其行为由其母公司或总公司负责。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n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大多数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作为独立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n但是对于跨国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当出现由于母公司的责任造成子公司丧失对外偿付能力或履行义务能力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有时会允许 “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8、 the corporations veil),n除了“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制定公司集团法,对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四)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n1974年12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对跨国公司的母国及东道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管制制度予以统一规范。n拟订工作从1977年开始。1982年起草工作组向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提交了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1990年提交联合国大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n由于对草案的内容和法律性质存在分歧,草案至今尚未通过。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可持
9、续发展原则二、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三、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四、公平互利原则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体系与研究方法一、国际经济法体系n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的独立法律部门。n国际经济法既包括“公法”规范,又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体系与研究方法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一)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二)比较的方法(三)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第一章之课后复习第一章之课后复习1.试述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2.试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3.试述国际经济法的渊源。4.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及其特点。5.国际经
10、济法的主体有哪些?6.试述跨国公司的法律制度。7.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8.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9.试述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n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n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n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n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n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制定与宗旨n在国际货物买卖法方面,主要的国际公约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1964年两项海牙公约以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是在两项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合并而成,并于1980年3月在由6
11、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n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主要内容n按其规定,公约适用于:u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u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u 3.货物买卖。t公约采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1)股票、债 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 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
12、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u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n凡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以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三)中国加入时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其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的规定作了保留。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概述n除了国际公约外,各种民间组织也制定了许多标准规则和
13、共同条件,这些标准规则和共同条件是商人们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u1.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比,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所作 重大修改如下:t(1)书写上的变化。t(2)数量变化。t(3)分类变化。t(4)主要的变化发生在D组,原来的5个贸易术语删除了4个,新增加2个。t(5)贸易术语既适用于国内贸易,也适用于国际贸易。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u 2.特点 t(1)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11个贸易术语被分为两类: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
14、或多种运输方式的7个贸易术语以及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4个贸易术语。分别 按E、F、C、D分组。t(2)每个贸易术语前增加了使用说明t(3)权利和义务的设置。t(4)电子单证。t(5)明确了某些概念的含义,如“承运人”、“交货”、“链式销售”等。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3.主要内容n(1)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any mode or modes of transport)的国际贸易术语有7个,分为E、F、C、D 4组(EXW/FCA/CPT/CIP/DAT/DAP/DDP),其主要内容如下:u1)E组。包括一个贸易术语:EXWEx Works(named place),意思是工
15、厂交货(指定地点)。u 2)F组。包括一个贸易术语: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意思是货交承 运人(指定地点)。u 3)C组。包括两个贸易术语: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u 4)D组。包括三个贸易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16、of destination),意思是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港口或运输终端);DAP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目的地交货(指定目 的地);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n(2)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有4个,分为F、C两组(FAS/FOB/CFR/CIF),其主要内容如下:u1)F组。贸易术语有两个:FASF
17、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u2)C组。包括两个贸易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n(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引言
18、中的解释弥补了以往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未涉及“在途货物交货”的疏漏。n此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进一步明确了以下问题:u第一,进出口手续。u第二,检验费用。u第三,风险和费用的转移。u第四,安全通关问题。u第五,Incoterms的变体。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n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n美国统一商法典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n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其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国际性,或称 “具有涉外因素”。n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除了当事人营业地必须分处不
19、同的国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u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之内。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约国领土内,或双方均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予自动适用。u2.在上述情况下,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国的法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要约与承诺 n(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n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是:u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u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确定的要约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 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u3.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第二节 国
20、际货物买卖合同n(二)要约发出后可否撤回和撤销的问题n(三)承诺的效力 n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n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u(1)承诺要由受约人作出才发生。u(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u(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u(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三、有关电子单证(EDI)的法律问题(一)电子单证(EDI)的概念n 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英文缩写,翻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 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 进行交换和处理。n优势:u(1
21、)提高交易速度。u(2)降低成本。u(3)减少失误。u(4)提高安全性和保密程度。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EDI标准的国际化n UN/EDIFACT是目前国际EDI应用的主要标准,它兼有欧洲标准和美国标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其广泛的应用性使其在全世界得到推广。nUN/EDIFACT由一系列涉及电子数据交换的标准、指南和规则、目录以及标准报 文组成,主要分为以下两类:u 1.指南和规则。u2.目录。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三)增值网络(四)有关EDI的法律问题n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应用,给传统的贸易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合同法和证据法领域。n此外,如单证的转让问题、
22、由计算机网络担保中介服务中出现的网络责任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都是EDI立法中遇到的棘手问题。n目前解决上述法律问题的途径有三种:n1.国内立法。n2.通讯协议。n3.国际立法。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u(1)1987年9月22日国际商会执行理事会第五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守则t确立通讯协议的标准化格式。u(2)1989年11月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通过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本。t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可以约定采用电子单证。t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继承了该规定,可以用相等的电子单证代替纸单证。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u
23、(3)1993年国际商会修订的1994年1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t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一次明确地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署。u(4)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大会上通过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t共有11条。就电子提单所涉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u(5)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t共有17条,就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证据力,留存,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收讫的确认,收、发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货物运输和运输单据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
24、的规定。t该示范法成为国际统一立法的奠基石。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u(6)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t2001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审议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t该示范法对电子签名领域的基本问题都作出了规定,为各国制定电子签名法律提供了示范。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u(7)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t2005年11月23日经由联合国大会通过。t旨在使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情形增强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见性。t处理的问题包括如何确定一方当事人在电子环境中的所在地;电子通信的收发时间和地点;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确立电子通信和纸面文件(包括“原始”纸面文件)以及电子认证方法和手写签名功能上等同所使用的
25、标准。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四、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合同的形式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再要求合同订立必须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包括以电子通讯方式订立的合同。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合同的内容n约首: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n正文: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以及有关条款。n约尾: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
26、合同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n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n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品名、规格和牌号。n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凭样品、凭文字与图样。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数量条款n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n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n数量的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包装条款n包装,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与品质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n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
27、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除非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4.价格条款n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n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n合同作价方法:(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2)长期交货合同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3)后定价格,即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
28、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4)对分批交货合同,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对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对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的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装运条款n装运,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n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n在FOB、CIF和CFR合同中,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就视作履行了交货义务。提单签发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装货地点即为交货地点。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6.保险条款n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
29、失时,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补偿。n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7.支付条款n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支付货款及其从属费用。n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8.检验条款n商品检验,是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n商品检验的目的:给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及进行索赔提供依据。n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第二节
3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n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等。n检验权与复验权。国际上的做法有三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2)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验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n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n检验标准与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和方法;按生产国标准及方法;按进口国标准及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n商检证书: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
31、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疫、检验证,消费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n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证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结算的有效凭证。(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9.不可抗力条款n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
32、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n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n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条款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义务(1)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2)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商品的转移与书证的交付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应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1.交货地点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1)卖方营业地。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款时,卖方在自己的营业所在地向买方提交货
33、物。(2)特定地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者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或者将在某特定地点进行生产制造,则交货地点即是该货物存放或生产的特定地点。(3)货交第一承运人。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视作履行了交货义务。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2.交货时间n卖方应按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货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3.单据的交付n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两种交货方式:一种是实际交货;另一种方式是象征性交货。n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具体包括:(1)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2)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34、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卖方的担保义务n1.瑕疵担保n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n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以下要求:(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4)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2.追夺担保与权源担保n追夺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
35、求的货物。n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具体含义有三个方面:(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有权出售该货物。(2)卖方应担保货物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所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要求。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一)支付价金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u1.付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u2.付款地点u合同中对付款地点未作规定时,买方应在下列地点付款:t(1)卖方营
36、业地;t(2)在凭移交货物或凭单据付款时,则为提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u3.付款时间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收取货物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2.接收货物。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一、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一)卖方实际履行n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减少价金n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
37、减低价格。n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n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1)如果卖方已经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办法;(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宣告合同无效n根据公约的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u(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u(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u(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卖 方仍不履行合同。n如果
38、卖方已经交货,则买方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u(1)在延迟交货的 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u(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u(3)在给予卖方作出履行合同或作 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四)损害赔偿n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一)实际履行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2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经采取了与此项
39、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n如果货物仍在卖方手中,卖方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如果货物是易于腐烂货物或保全货物要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时,则卖方可以在通知买方后转售货物。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损害赔偿n实际履行可以达到买卖双方当初订立合同时预期的目的,但在买方违约并拒绝履行合同时,尽管卖方依公约可以要求其实际履行,但法院能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以及判决的执行等都是费时、费力的事情。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宣告合同无效n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价金,则卖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除非在得知买方履行义务前宣告合同无效;或对于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方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或在给予买方的宽限
40、期届满或在得知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n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2)当对方提供了履
41、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3)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n(一)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 n(二)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u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u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u3.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u4.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u5.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二、风险的转移n风险:货物损失的可能性n划分风险的目的:确定风险损失由谁承担。(一)风险分担的原则CISG风险分担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
42、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n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n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经归于合同项下。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二)风险转移的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1)卖方没
43、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于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物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2.在途货物的交货。n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n假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n不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受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时,当交货时间已到
44、,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第二章之课后复习n1.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n2.试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n3.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程序。n4.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n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有哪些?n6.违约救济方法有哪些?n7.试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理论。n8.试述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和时间。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n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n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n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n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法n第五节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一、服务与国际服务贸易(一
45、)服务n服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产品,是指一个人向他人提供劳动。n服务贸易,是指一方为取得报酬而向他人提供服务。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二)国际服务贸易n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的跨国交易。n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其所适用的4种类型的服务:1.跨境服务。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过境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成员方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4.自然人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1.无形性、同步性。2.主体的国际性。3.政策问题多于法律问题。4.法律
46、调整的国内倾向。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提单(Bill of Lading)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1.提单的定义和作用n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n提单的作用:(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2.提单的种类(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n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n收货待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
47、已收管待运的提单。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n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n不清洁提单,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n记名提单,是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n不记名提单,是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不经背书即可转让。n指示提单,是指托运人在收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通过背书可以转让。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
48、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n直达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n转船提单,是指允许货物中途换船的提单。n联运提单,是指货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n运费预付提单,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n运费到付提单,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6)租船提单。n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
49、船提单。n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当租船人运送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租船人与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3.承运人的责任和责任豁免、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n承运人最低责任海牙规则:(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2)
50、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n免责n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况:u(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u(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u(3)海难;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u(4)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u(5)战争;u(6)公敌行为;u(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u(8)检疫限制、扣押;u(9)罢工;u(10)暴动和骚乱;u(11)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u(12)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u(1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