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民族中学2013年学生素质提高班法制教育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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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蒙民族中学2013年学生素质提高班法制教育材料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杨长林一、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1、旷课,逃学;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10、吸烟、酗酒;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

2、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我国,根据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负刑事责任年龄。 1、已 满16周岁系绝对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规定主要是根据我国未成年人具备责任

3、能力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般情况下,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体力和智力方面已有相当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因而 处在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基本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所实施的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在这个年龄段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的重大行为的能力。所以,刑法规定他们应对特定的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仅对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承担刑事责任。二、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首先,在我国

4、现行的法律法条上,对犯罪主体的界定中,还都没有“少年”和“青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少年是未成年人,这是很明显的。而“青年”就不一定都是未成年人,从年龄的划分来看,大部分青年的年龄段都处于成年人的年龄段里。而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上是有显著区别的。所以,青少年犯罪不应是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的简单相加。其次,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指出了法律意义上“犯罪”的含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

5、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青少年犯罪和非青少年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犯罪的内容上是不同的。第一,犯罪主体不同。第二,处罚所坚持的原则不同,刑法规定对一般犯罪坚持“惩罚、打击”的原则,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4个阶段:绝对无责任、相对有责任、完全负责任、从宽

6、责任。青少年犯罪应该是:第一,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三、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案例1深陷色情诱惑不

7、能自拔 多次猥亵幼童终被逮捕17岁的许x初中毕业后一直赋闲在家。由于无所事事,他整日沉迷于虚幻的网络世界中,网上的一些色情图片、信息,让他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渐渐地,许强觉得光是看图片、信息已经不能满足他的好奇欲望,他想亲身尝试一番。今年3月30日上午,许x在离家不远的一个胡同内,看到6岁的女孩王某正在玩耍,他顿生邪念。于是,他上前抱起王某,躲进胡同一角,对其进行猥亵。之后许x给了王某几块糖,并告诉她不许声张。事后,王某的家人发现了孩子的变化,遂报警。警方很快将许强抓获归案。经讯问,许x还交代自己曾于去年8月至10月间,先后两次在其住地附近对幼女孙某进行猥亵。近日,许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检察机关

8、依法批准逮捕。案例解析网络色情犯罪虽然没有凶杀案那样血腥,但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尤其是对于青少年,他们的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对不良信息的辨别和抵御能力比较差,一旦沾染色情信息这种精神鸦片,后果不堪设想。案例2情敌网上互骂引发争执 聚众打架伤人遭到惩处去年8月,不满18岁的李x与女友刘x的前男友潘x在互联网上聊天时发生争执。两人先是在网上相互谩骂,后又通过电话互骂,最终决定在网下见面解决争执。随后,李x和潘x各纠集了5人,来到东丽区某中学门口。见面后,潘x等人持刀对李x等人实施殴打,致使李x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x等5人的伤情均为轻伤。法院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潘x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

9、五年。案例解析网络中,未成年人可以自由地上网聊天、玩暴力游戏、看暴力电影等。长期接触暴力信息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青少年容易将网络中的不满情绪带到现实中来,盲目模仿搏杀、格斗等暴力情节,导致行为偏激,使本可以化解的矛盾不断升级,加之缺乏正确的引导,最终走上犯罪的歧途。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者。案例3少年开锁连盗6户居民 作案工具全是网上购得今年2月18日中午,不满18岁的王x开车窜至河西区某社区,趁居民上班家中无人之机,利用购买的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先后进入6户人家实施盗窃,窃得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戒指、项链、现金等财物共计35000余元

10、。作案后不久,王x就被警方抓获。审讯中,他供认作案用的开锁工具都是在网上购买的,作案时他按网上的使用说明开锁,不留任何蛛丝马迹,有的失主回家后竟然都没发现防盗门被撬过。如今,王x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例解析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网上购物给广大网民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网上各种物品琳琅满目,应有尽有,购买也极为便捷。同时,这种毫无限制和节制的购买方式,也给别有用心之人犯罪提供了方便。案例4优秀男孩在游戏中迷失 为上网伙同他人抢网友“我至今都后悔没有及早把孩子从网络游戏中拉回来。” 作为一名未成年犯的家长,张先生十分激动,“我儿子今年刚刚18岁,3年前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x,本来是

11、一个很优秀的孩子,学习成绩始终名列前茅。上初二时,为了让张x更好地学习,张先生给他买了一台电脑,可张x却从此迷上了网络游戏,一回家便坐到电脑前玩个不停,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张x的变化并没有引起张先生的重视,直到初三快毕业时,张先生才知道儿子已经成了班上的落后生。张先生一怒之下将电脑砸了,但此时张x已经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家里不能上网,他就到网吧去玩。刚开始,他将自己的早点钱节省下来当作上网费,但时间久了,这点钱根本满足不了上网的开销。后来,在网吧结识的网友告诉张x,干脆去抢钱上网,张x根本没有思考便答应了。2005年,张x伙同他人抢劫网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先生对此一直耿耿于怀。“当

12、初,如果我及早发现儿子的异常,用正确的方法加以引导,孩子可能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张先生在为儿子感到痛惜的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提高重视程度,从源头上对网络世界进行治理,制定措施,堵塞漏洞,还孩子一个干净的网络世界。案例解析部分未成年人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最终因无力支付网络游戏费用动起歪脑筋,铤而走险。一些长期“泡”在网吧里的未成年人,非常熟悉网吧甚至其中出入人员的情况,遂将网吧选为作案点,将出入人员作为犯罪实施对象。案例5刘某,17岁,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和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刘某小的时候,父亲很疼爱他,随着刘某的长大,父亲对他的爱就越来越少,甚至讨厌他。只要刘某稍不听话,父亲就打他、骂他。上

13、初中以后,父亲打得越来越凶,常常把他打得浑身青一块、紫一块的。每想到要挨打,就不敢回家,只好在大街上游荡,肚子饿了就去食品店里偷。这样,渐渐认识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跟着他们到公共汽车上扒窃、去居民区里撬门拧锁、在学校门口拦路抢劫。以至多次被警察抓进派出所里进行教育,每次父亲从派出所将他领回家后,对他又踢又打。父亲打得越厉害,刘某越不敢回家,作案的次数也就越来越多。最后一次是父亲用铁链子把他锁住,下班回就打他。一次,父亲用细铁条狠狠地打他时,不论他怎么求饶,父亲都不肯放手,他突然发现身边有一个小方凳,就提起来朝父亲砸去,正好砸在父亲的额头上,加之用力过猛,致使父亲昏倒在地,经检查,为严重脑外伤

14、,至今还留有严重的后遗症。案发后,刘某说:当初父亲如果能好好地教育我,不要动不动就打就骂,更不要把我往死里打,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悲剧。案例6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

15、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案例7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

16、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82003年5月12日中午,固原市原州区某中学初三(2)班两个品学兼优的学生董某和李某出现恶心呕吐现象,并陷入昏迷。随后,两少年在被送往医院途中先后死亡。原州区公安分局刑侦人员在清理两个学生的宿舍东西时发现了两个纸团,其中一个沾有毒性很强的鼠药,并发现董某床下盛凉面的塑料桶里也有毒药残渣。经过对学校师生的排摸调查及对重点嫌疑人小勇的攻心谈话,小勇终于承认了犯罪事实。学习不好的小勇很嫉妒董某学习好,又曾与董某因琐事闹矛盾,两个人已有一年多没有说话。案发前几天,在董值日时,小勇觉得董少给他分开水了,便决定“好好教训董一下

17、”。5月12日,小勇在集市上买了毒药,趁夜间休息时赶回宿舍将一小袋毒药全部投进了董的凉面里。小勇亲眼看到董和李吃下毒面,后来在抢救途中又亲眼看着两个人死亡,但却没有露出一点惊慌、紧张之色。犯罪后的小勇法律意识很淡薄,根本不知道投毒行为的严重后果,竟然说过两天他还要回学校考试。案例92004年3月19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警方接到某厂职工李某报警:其子阿文(男,15岁)于10日前失踪,请求公安机关查找。接到报警后,大武口警方又接到群众提供的线索:失踪人阿文已被几名学生和社会青年殴打致死,并埋在大武口武当庙山洪沟里。石嘴山公安局、大武口公安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迅速抓获小李等6名嫌犯。初步查明:

18、嫌犯小李(男,17岁)等人因怀疑受害人阿文说他偷自行车,便想教训一下阿文。3月10日中午,大武口某厂技校学生小宋(男,16岁)、小刘(男,17岁)、小韩(男,15岁)将阿文挟持到出租房内,与小李等12人(9男3女)对其进行殴打,之后又将阿文挟持到武当庙一山沟内继续殴打,并用树枝挖了一个约20厘米深的坑,用沙土和石块将奄奄一息、头破血流的阿文活埋后逃离现场。2003年9月24日上午,贺兰县新平村附近的一个排水沟里发现了一具男尸,贺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很快确认这具尸体系该县9月20日失踪的某企业职工马某,用了14个小时将涉嫌及此案的中学生铁某、方某和杨某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铁、方、杨3人均为贺兰

19、县某中学高中学生。3人于今年6月至8月份,多次到马某家“诈金花”赌博,马某以记账形式给3人“放板”,致使3人共欠其赌债13.2万元,其中杨某一人就欠赌债11万元。因为3人都是中学生,没有能力偿还巨额赌债,他们便开始躲避马某。据铁某说,马某让熟人给他们捎话或打电话,催他们尽快还钱。今年秋季开学后,马某在校门口堵过他们两三次,威胁如果不还钱,就将他们赌博欠债的事告诉家长或学校。于是3人便密谋杀掉马某,以彻底抹去赌债。9月15日,铁某让方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把斧头,自己又准备了一把军刺。9月19日晚,铁、方二人上完晚自习课后,将马某骗至一僻静处,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抛掷3公里外的新平村附近的一排水沟。此

20、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一位法制工作者说,如果这3名中学生多懂一些法律知识,了解赌债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也许他们就不会铤而走险去杀人了。自治区团委青少年权益部的有关负责人说,这起案件也反映了目前青少年维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尽管全社会都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但当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学校、家长,他们很难寻求其他的帮助渠道;当他们遇到难题时,也无法找到值得信任的咨询部门。今后应该加强各类青少年援助中心的建设,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案例10 “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当记者向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每个学生都表现出了惊讶,他们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

21、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在采访中,和这四名被告一样的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们心里,法律离他们很远,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一生都不会和法律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

22、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案例11未成年人高某在看了电影古惑仔后,为寻求刺激,竟模仿电影情节在街上用刀随意捅人,导致一名年仅21岁的女大学生死亡,日前,高某被上海长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家住沈阳的高某性格较内向,初中毕业后赋闲在家。去年6月上旬,他对母亲说想外出旅游,便离开老家乘火车到大连玩。几天后,高某来到上海。6月18日晚,高某在旅馆休息,正好电视在播放电影古惑仔。以前就很喜欢这部电影的他此时看了更觉热血沸腾,觉得拿刀砍砍杀杀十分刺激。于是他拿起前几天切西瓜用的水果刀出了旅馆大门,此时在上海某大学就读的小玲正巧和一起打工的同事路过,高某模仿电影情节,持刀冲向素不相识的小玲,对着她的

23、胸部、腹部等部位连续刺戳十余刀后弃刀逃逸,可怜的小玲姑娘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法院认为,高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家属也已作出了部分经济赔偿,故依法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案例12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2013年5月29日2013年素质提高班法制教育材料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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