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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市场行为,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水平,科学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为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科研、生产、设计、施工等与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有关的管理、技术人员。第三条专家库专家的职责:1、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问题的咨询、研究、论证、评估和产品确认;2、参与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3、参与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性文件的编
2、制;4、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2、本市工作,熟悉有关管理制度,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从事相关工作原则上不少于10年;3、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5、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第五条专家库专家享有的权利:1、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2、可优先获得有关标准、信息及
3、技术资料;3、按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4、参加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同等情况下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5、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第六条专家库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评审和咨询等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向外界泄露咨询情况; 3、受委托解答有关方面对技术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4、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第七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选取的专家列入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专家每两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或违规行为等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专家库专家成员。第九条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市建委设计科技处负责专家库的监管。第十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
5、律规定的;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情况,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5、不履行专家应尽职责的。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7、评审、咨询、论证等结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不良记录的。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