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集体合同规定_集体合同(第二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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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集体合同规定_集体合同(第二部分)集体合同(第二部分)是关于合同范本 - 劳动合同方面的资料,特种职务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第七十三条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第七十四条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职务等级第级至第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职职务种类务主管职务技能职务 等级 级级工资率级工资率级级工资率级工资率级级工资率级工资率级级工资率级工资率年龄调整()技能职务年龄在岁以上,为级以下职务者适用级工资率。岁以上级以下职务者适用级工资率。()主管职务年龄在岁以上,为级以下职务者适用级工资率。第七十五条初任工资率如下: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级工资率。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

2、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级工资率。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级工资率。第七十六条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因本人责任为个月。()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个月。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第七十七条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情况作为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实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第六条第款至第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第四十八条第款、第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退或外出时间。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

3、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第五十四条第款的年休假。第五十四条第款的调动休假。第五十四条第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第七十八条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况作为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实际成绩效率支付职务工资:第四十八条第款至第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第五十四条第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款的时间。第五十四条第款的交通中断休假。第五十四条第款的预防休假。第五十四条第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天以内的期间。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第七十九条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

4、付职务工资:第五十一条第款、第款、第款、第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第、第、第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第五十四条第款的庆丧休假。第五十四条第款的公务休假。第五十四条第款及其他休假超过天的期间。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月的期间)。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第八十条公司对会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而从事零杂工作时,对从事零杂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中下处理:因无工作(本工作没有的状态)命令从事的零杂工作作为的实际效率对待。有本职工作,被命令从事零杂工作作为实际成绩效率对待。第八十一条公司当会员无工作可做时

5、,对无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为实际成绩效率对待。第八十二条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第八十三条公司对会员从事重劳力、危险、有害、高热等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或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时,根据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资率。有关特殊工资率及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以及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种类与工会另行商定。第八十四条公司于基准月内当承包者的工厂平均效率超出时,调整为,低于时,调整为。效率为至之间时,不进行调整。基准月原则上为增薪的实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资表修改之月作为基准月与工会协商后决定。第八十五条公司向会员支付抚养地区津贴。抚养地区津贴与工会另行商定。第八十六条抚养亲属指以下所述亲属,与会员一起生活、依靠会员的收入

6、维持生计者:配偶(包括事实配偶)。岁以上的直系亲属。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及弟妹。患重残疾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此外,由市区町村长证明被抚养者属代亲属以内的亲属,且公司认为合适的人。第八十七条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直接履行规定的手续向公司申报:成为新职员或复职后有抚养亲属。有了新的抚养亲属。抚养亲属死亡。抚养亲属中有人不具备抚养条件。第八十八条抚养地区津贴从前条第款或第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开始支付;从前条第款和第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支付。第八十九条公司对下述会员超时工作小时以上给予小时、不满小时给予相应的超时津贴: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员及相当于营业员的计划职务人员。总公司及

7、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技术员及相当于营业技术员的计划职务人员。但不包括进厂年以内的人员及常驻国外的人员。第九十条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加班时对其加班每小时支付下述加班津贴: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第九十一条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休假日加班时,双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贴。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对第五十一条第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第九十二条属前条会员在深夜(下午时至上午时)加班时,除支付前条规定的加班津贴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贴。深夜工作津贴对每小

8、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第九十三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接班工作时支付交接班津贴。交接班津贴的标准另与工会商定。交接班津贴根据上述的标准,在考虑交接班的种类和内容的基础上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九十四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期间支付津贴。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九十五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交替津贴对交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第九十六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时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第九十七条公司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工会

9、支部商定。第六节工资的计算及支付第九十八条公司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日至本月日为止工资的明细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前一天支付。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九十九条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额:所得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民税。各种社会保险费。公司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每月规定的工会费。日立公司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偿还费。住宅分期付款费及银行分期付款费。向职工销售物品费。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第一百条公司在会员遇下列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本人或抚养

10、亲属结婚、生育、丧葬。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博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乡一周以上。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款时,停止支付那个期间的工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假补偿费。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在会员取得第五十四条第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对第五十二条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条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支付工资。但抚养地区津贴不受此限制。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根据第五十五条让会员休息时不支付工资而支付休业津贴。休业津贴的金额如下:因天灾事故、电力限制、机械故障等原因休业,休业小时支付工资的。因公司业务原因休业,小时支付小时

11、工资的。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造成减量生产时的休业,在同一个工资计算月份内,第次前,休业小时给予小时工资的,第次以后,给予小时工资的。第一百零五条会员缺勤时的工资按下列处理:出勤天数不满工资计算月全月时,基本工资、抚养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全额支付;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按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处理。从工资计算月第天起对月终连续缺勤时,不支付该月的工资。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对会员属于第十八条第款或第款时,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对会员缺勤开始后天内没有申请请假或没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时,不支付该时间的工资。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对会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工会活动或争议行为

12、时,除第六条第款至第款外,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属第六条第款至第款时,不支付加班津贴。作为争议行为的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第一百零九条根据第二十四和第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誓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第一百零九条根据第二十四和第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时,按下列公式调整工资额度: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除去额定部分)营业津贴其他津贴其他津贴指常驻津贴、驻在津贴、调整津贴、冲绳特别津贴、支援津贴、宿室勤务津贴第一百一十条日工资额的计算将个月就业天数定为天,小时工资额的计算将天工作时间定为小时。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协议的小时工资如

13、下列: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特别工资率营业津贴其他津贴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协议的平均工资为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平均工资。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对会员上下班所需交通费,每月超过日元的费用以交通补助费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时全部由个人负担。律师365第一百一十四条按前条公司为会员购买月票,当会员在月票有效期内退职时,收回月票。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当会员负伤、患病或死亡时,依据本章规定,给予补偿或救济。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会员因业务负伤或患病时,给予必要的医疗费用;治愈后如留有残疾时给予补偿;如因工死亡时给予遗属必要的补偿并提供丧葬费。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对第五十四条第款

14、的工伤休假职员每天支付扣除所得税以后的平均日工资。如职员依据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享受病假补偿待遇、伤病补偿年金以及依据劳动灾害保险特别支付金规则享受病假特别支付费、伤病特别年金,根据其金额限度,不支付本条规定的补偿费。在享受工伤休假期间,如工资水平提高,上述病假补偿费也相应增额;工资水平降低时,将按劳动基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减额。第一百一十八条有关工伤疾病及医疗补偿的范围、残疾补偿的残疾等级、遗属补偿费的范围及顺序等,均按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第一百一十九条会员非因工负伤、患病留有残疾时,根据残疾程度作如下区分给予支付残疾救济费:残疾程度残疾补助费终身生活不能自理40天日工资(

15、工龄3天日工资)终身丧失劳动能力30天日工资(工龄2天日工资)只能从事轻便劳动20天日工资(工龄1天日工资)上述残疾补助费在会员伤病治愈后立即支付。第一百二十条会员因重大过失负伤或患病时,公司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补偿费、残疾补偿费或残疾补助费,但只限于行政官厅认定的因工负伤或患病的情况。公司依据本条,在接受行政官厅认定时,听取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安全卫生委员会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为了提高会员的福利卫生,努力改善充实公司宿室、食堂、哺乳室、运动场等其他福利卫生设施。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努力发展福利互助会。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为工厂的安全卫生采取必要的措施。公司为实现上述目的,在每个

16、工厂设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必要时,建立设施;贷款购置安全卫生用具;配备医生。会员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持卫生,遵守公司制定的必要的事项。第一百二十四条安全卫生委员会由工厂长指名的委员及选任的委员组成,但委员中的若干名由工会推荐。委员长招集安全卫生委员会,就审议的内容向工厂长申报。其他有关安全卫生委员会的工作的必要事项由工厂制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健,对会员进行有关安全卫生的教育培训。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诊断。除上述规定,认为有必要时,对全部或部分会员进行健康诊断或采取预防接种等防疫措施。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对患传染病及精神病或劳动将导致病情恶化等医师

17、认可的人员,停止其就业。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对下列人员作为健康照顾者采取限制就业、缩短工作时间、改变工作内容、治疗等保健需要的措施:年龄岁以下,就业个月以内者。结核病毒转化阳性反应不满年者。因病或身体虚弱需要一定保护者。第一百二十九条按照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公司禁止或限制不满岁及孕妇、产后不满年的女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公司不让缺乏经验和未掌握必要的技能的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作为培训对象的人员不受上述的限制,给予必要的技能培训。第一百三十条申诉指对劳动待遇、作业条件,以及人事管理等与劳动协约、就业规则有关的各项规定的解释或运用有不平不满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会员对公司的申诉均按本章的程序予以解

18、决。第一百三十二条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以下称工厂委员)双方各人组成。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会方面的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及有关的工厂委员双方各人组成。工厂委员原则上从名工会会员中挑选名以内,然后以每增加人至人递增人的比例从工会会员中指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工厂委员接受工厂会员有关申诉处理的委托后,对事实进行调查并认为妥当的话,向公司该课长提出申诉。课长应对申诉迅速向工厂委员答复。课长的答复未能解决问题时,课长可以直接召集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与工厂委员协商,在天内努力解决。第一百三十四条该申诉通过上述阶段仍没有解决时,工厂委员可将对该申诉协商的经过记载书面向事业

19、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某申诉涉及两个课以上的问题或牵涉到整个事业所的问题,实际上在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无法处理时,可将该申诉提交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当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和本人有异议时,可通过工厂委员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第一百三十五条对上诉的申诉,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迅速召开会议,努力在天内予以解决。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多数工厂内存在同一种类的申诉或事业所处理委员会正在审理的申诉有同一性质问题从另一工厂提出时,经过核实可以合并处理。第一百三十六条通过上述阶段仍解决不了的申诉可移交事业所谈判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七条申诉的处理得到本人认可或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时,表明该

20、申诉已最终解决。对该事项不能再通过其他形式作为申诉提出。第一百三十八条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必要时安排书记员作记录。第一百三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姓名及所属单位名称双方互相通知。公司为处理申诉安排申诉处理委员出差时,对出差费用公司给予工会支部以补偿。第十章团体谈判及争议处理第一百四十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互相间的团体谈判均在本章规定的谈判委员会内进行,双方应真诚努力解决问题。团体谈判原则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团体谈判在下述事项内进行:有关劳动待遇事项制定协议协定。根据协议协定,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决定的协议协定的内容。修订协议协定。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之间有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诉。第一

21、百四十二条公司、工会或工会支部计划举行团体谈判时,通过书面或口头将谈判事项及出席谈判人员相互进行联系,协商谈判时间、场所等为顺利开展谈判工作的事项。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进行团体谈判通过中央谈判委员会及事业所谈判委员会。上述谈判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和事业所所长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谈判委员和工会、工会支部指定的工会方面的谈判委员各名以内的人员组成。谈判委员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的事项。谈判委员会内公司及工会或工会支部可各自安排若干名书记员。第一百四十四条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就本事业所及工会支部的事项进行谈判。中央谈判委员会就全公司共同的事项和事业所谈判解决不了的事项以及涉及两个以上事

22、业所的事项、由公司和工会在总部举行谈判较为妥当的事项进行谈判。明显不属事业所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谈判内容。中央委员会正在谈判的事项不能与工会支部进行同一事项的谈判。为促进中央谈判,工会支部可以进行谈判。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之间的争议通过谈判委员会不能解决时,可请管辖区内的劳动委员会进行斡旋、调解或仲裁。仲裁的申请需要双方同意,对仲裁的裁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对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或一方拒绝接受时,可再一次举行谈判委员会努力予以解决。第十一章和平条款及争议协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某一方向对方明确表明,相互间的争议通过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在中央谈判委员会和事业所谈判委员

23、会内不可能解决的意见之前,不采取全体或部分的怠业、罢工和关闭事业所及其他争议行为。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接受后,对方案的解释运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向该劳动委员会请求解决,在解释以前不可取争议行为。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计划采取争议行为时,在其开始小时之前通知对方。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在争议中遵守下述事项: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从事下述业务的人员不介入争议行为:()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公司与工会支部应再次商定:通讯、电话业务;医院诊疗所业务;宿室、浴室、食堂业务;电力、煤气、自来水业务;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在争议时应事先商定:器材原材料及成品的

24、收发货业务;健康保险事务;蒸气业务;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及指导新工人培训的人员;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涉及事业所安全和设施的维护、停止运行或妨碍运行的行为,以及业务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设施不能长期使用的行为,不能作为争议行为的对象。罢工时,不能进入或使用公司与工会支部事先商定的设施和厂区。第一百四十九条争议行为中途发生火灾等非常情况时,为救灾所必需的会员应遵守公司的指示。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为沟通相互之间的想法,圆满地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以及发展事业,提高会员的劳动待遇和条件之目的,设立中央经营审议会和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央经营审议会的议事事项为报告事项和审议事项,但

25、不包括属于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及团体谈判为对象的事项。报告事项如下,由公司说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有关经营方针。有关生产计划、预算、资金计划及成绩等事项。有关调整撤销公司重要机构的事项。有关人员的计划。有关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事项。有关因事业所新设或撤销等经营措施对劳动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事项。有关改善宣传销售方法的事项。有关建立工厂纪律的事项。有关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有关改善福利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其他公司与工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央经营审议会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委员及工会从会员中指定的委员各人以内组成。中央经营审议会设议长、

26、副议长及书记若干名。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央经营审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但是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经营审议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五条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就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的事业所特有的事项进行审议。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的组成参照中央经营审议会。第一百五十六条双方互报中央经营审议会及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委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名称等。第一百五十七条本协约的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及工会在本协约有效期满后,有关缔结新协约时,于年月日至月日前以书面提出,如不提出上述要求,本协约在同等条件下续用。如有上述缔结新协约的要求,公司与工会迅速开始谈判。当本协约有效期已满,有关新协约的谈判尚未开始时,原协约以两个月为限延长有效期。第一百五十九条本协约所指的会员为作为职工的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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