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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桥梁安全管理方案_XX地区桥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交付使用的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与维护、检测评估、事故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在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2、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使用与维护 第六条 城市桥梁交付时,应当设置照明等安全附属设施,限载、限高、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移交相关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装载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城市桥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 第八条 船舶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时,应当按照桥梁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结合通航水位,在限定的航道通行。 第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或者超限船舶需要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
3、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航道)、方式、时速通过。 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依附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对城市桥梁造成的安全隐患;在城市桥梁改建、扩建、维修时,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 (二)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公斤平方厘米(.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
4、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下的空间除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必须对桥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鱼、泊船; (四)其他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督促城市桥梁养护人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定期维护和日常养护。
5、 政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人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人;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其养护人为经营者;非公益性城市桥梁的养护人为产权人。 第十五条 城市桥梁养护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计划安排养护经费; (二)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对城市桥梁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维护,保持安全警示标志的完好、清晰;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定期检测维修; (四)建立养护维修、检测信息系统; (五)制定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保障行人、车辆通
6、行安全。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紧急抢修时,养护维修作业车辆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受时间、行驶路线、行驶方向、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三章 安全检测评估与事故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制度,监督城市桥梁养护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城市桥梁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在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等 的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养护人应当进行专项安全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经检测评估,城市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养护人应
7、当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加固等处理。 经检测评估为危桥的,城市桥梁养护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封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布封桥通告。 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遭遇车船撞击等事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城市桥梁养护人、城市桥梁管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形,城市桥梁养护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车辆、行人通行,并向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危急时,城市桥梁养护人、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可先行采取封桥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桥梁遭遇自然灾害或者人为事故造成损坏时,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城市桥梁养护人等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害扩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安全警示标志残缺、破损、无法辨认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桥梁养护人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或者专项安全
9、检测评估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妨碍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工作实施
10、监督检查的; (二)未组织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制度的; (三)未制定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四)发生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将事故情况隐瞒不报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市区内城市道路上的跨越水域或者陆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构筑物,包括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一)跨江河桥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5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陆域。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