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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立法法的品性演讲范文 </Script> 法制日报2000年7月2日 我们可以说,立法应当是民主和法治的过程,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甚至是民主和法治的化身。这些,都只是我们在应然意义上进行的表述。事实上立法不民主,立法非法治的状态经常存在,甚至成为民主和法治发展的障碍也不是不可能。这就涉及到了立法的品性问题。如果是民主与法治的立法,就会有好的法律良法据此而得以产生;如果是专制与人治的立法,就会有坏的法律恶法据此而得以产生。立法的良善,制约的因素是多重的,但是是否民主与法治,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保证立法的良性,就必须对立法进行民主与法治的调控,这也许是立法法得以产
2、生的初衷。这并不意味着有了立法法一切都有了。要保持立法法应有的品性,还需要我们在制定立法法时和制定立法法后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有民主的工作也有法治的工作。也就是说立法法要具有良好的品性,就必须具有民主的品性和法治的品性。这一说未见先论,但恐怕也还不是谬论。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民主。无论怎样地将民主和立法结合起 来论述,都不可否认,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与实现方式。立法作为一种权力的体现和运作过程,它本身就可能有一种脱离民主的倾向与可能。立法法的一个重要的使命就是保证各种立法的民主性质。现在我国的第一部立法法产生了,对于立法的民主性质也作出了重要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如何
3、被贯彻实施还特别值得我们去思考。立法法实际上是通过立法权限的划分来进行国家权力的分配的,保障各项权力对人民的忠诚显然是立法 法的使命。立法法通过立法与立法冲突的协调来解决权力与权力 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权力构架与权力关系,这对于保证权力的民主性质具有特别的意义。一个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在立法上的合法性质也体现着一定的民主性质。擅自扩大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立法,在立法法上肯定是非法的,立法法就必然会反对,就应当宣布其为非法而无效。人民在选举立法机关之后,实际上就把直接的立法权委托给了立法机关。立法机关一旦背离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但难以修正,而且还将受害于恶法。因此,用立法法来保障立法机关及其对于
4、人民的忠诚保障民主,制约立法权,防止立法权的滥用,不能不被认为是一大建树。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法治。法并不都是良法,法也并不是都 有利于法治。 在专制统治下,在人治条件下,法都还是存在的,而且甚至还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也就说明,有法并不一定有法治。创制立法法的目的显然不在于允许专制与人治,更不是要推行专制与人治,而恰恰相反,她要排拒专制与人治。法治的重要特征是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立法法应当担负起的责任也至少包括着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的两个方面。立法者在最终的主体意义上或许是人民,而在直接的意义上都只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个人。因此对于立法权的制约就成为了权力制约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也
5、成为了法治对于立法法的要求。如果说,司法的不公正主要是以个案的方式存在,立法的不公正则都是以普遍的方式存在的。人民可以用种种方式来对抗司法专横,甚至有时可以用合法的方式来对抗司法专横,但是却很少有办法对付立法的专横,更难用合法的方式来对付立法的专横。立法法的恶性远比某个法律法规的恶性危害严重,因此,立法法的价值也就凸现了出来。没有良好的立法法就不会有良好的立法权。惟此,立法的法治品性就没有制度的保障。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成为立法的民主与法治,这样最终才能 保证立法良性化的存在与发展。立法法已经颁布了,她本身也还有需要在实践中总结完善的问题。但是她的被实施却是一个更为急迫的问题。“纸上得来终觉浅,事非经过不知难”。在立法法尚未制定之前,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制定一个尽可能完善的立法法,一旦立法法制定出来,我们的使命就应当转化为如何贯彻立法法,并使立法法永远具有其应有的品性民主与法治。立法法的品性体现在立法法的条文里,更体现在立法法被贯彻实施的行动中。只要立法法关于民主与法治的品性没有失落并能始终拥有,立法法就没有失去她的本质和自我,立法法都是真正的立法法。 立法法的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