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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我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保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计生委山东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理顺执法关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证计划生育行
2、政部门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的制度。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轨道。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第二章执法机关和权限第五条市(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
3、关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第七条青岛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权;对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免征社会抚养费批准权;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组织审核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第八条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
4、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一孩生育证(卡)的审批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第三章执法责任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负有行政执法的职责。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将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证明、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责,按照主管和协管的不同责任,分别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科)执法责任:(一)负责生育证的审批
5、管理和特殊情况的生育审核、报批,生育审批正确率达98以上。(二)对出现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拟定处理、处罚意见,处理率、准确率达到90以上;对其它处(科)提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审核把关,正确率达98以上。(三)对出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的机关和责任人拟订追究意见,处理率、准确率达到90以上,防止违法大案发生。(四)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保证落实率达到规定的标准。(五)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行政复议的正确率达90以上。(六)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备工作。第十二条信访处(科)执法责任: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
6、来信来访案件等,完成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同级信访部门下达的责任指标,无恶性案件发生。第十三条规划统计处(科)执法责任:(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执法工作,对人口计划完成情况和统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统计合格率达98以上。(二)负责对计划外生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中统计瞒报、弄虚作假等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科)执法责任(一)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工作,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建档率、婚育证明的出具、查验率达到90以上。(二)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联合执法。(三)负责对市(市、区)直单位人员或流动人
7、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四)对辖区内属地管理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五条财务处(科)执法责任:负责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的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第十六条宣传教育处(科)执法职责:负责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监察处(室)执法责任:(一)负责对党员、干
8、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二)负责计划生育行风建设,防止计划生育违纪案件发生。第十八条科学技术处(科)执法责任:(一)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和技术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批。(二)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和审查,独生子女病残儿父母申请生育二胎审批正确率达98以上。(三)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调查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第四章执法制度第十九条严格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9、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超越管辖范围、法定期限,不得越权办案,不得违法收集、调取证据以及违反其它法定程序,包括:生育证审批核发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领程序、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程序等。第二十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内容、标准、程序,时限、收费、奖惩等向社会公示,实行“七公开”,即法定职责范围公开、生育政策公开、奖励与优惠规定公开、执法程序公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公开、来信来访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公开等。第
10、二十一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和跟踪督查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二孩生育审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情况、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使用情况、基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重点案件查处情况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计划生育侵权案件进行立案和跟踪督查,限期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报的,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其侵害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过错性质和种类与过错责任划分、追究程序及补救措施等,对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责任人,特别是对出现严重行政过错或
11、者恶性事故、案件负有直接责任或明显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追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三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结合执法实践,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建立并执行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党政分管领导干部培训制度,年度重点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制度等。第二十四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半年将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生育审批、二胎社会抚养费及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
1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第二十五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政法处(科)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凡未报经上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予支持。坚持对规范性文件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的制度,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纠正,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第五章责任考核奖惩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考核奖惩。第二十七条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人
13、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每年由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进行考核评议。通过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下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上级执法机关的评议、社会各界特邀监督员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等多种评议形式,全面考核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评议的结果,要纳入公务员和干部考核之中,作为执法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显著的,每年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所在机关给予表彰。凡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以及对下级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取消
14、其评先晋级资格。对出现因严重违法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以往发生的事件、案件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实行“追踪奖惩”,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因计划生育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的;(三)应当核发生育证、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件而不予核发或者出具的;(四)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第三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
15、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关押、强制学习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二)实施暴力、侮辱行为,侵犯公民健康权和名誉权的;(三)破坏公民房屋、庄稼等财产或者违法将公民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的;(四)违法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五)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的;(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收取押金等乱收费的;(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的;(九)其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徇私枉法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单位和他人财物的;(二)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记录或证据的;(三)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或者其他财物的;(五)对违法行为人处罚不当的;(六)其他徇私枉法行为的。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没收入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收支分离,不得对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经济利益挂钩,不得将法定执法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