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隐患排查清单+第一册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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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 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 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 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 神,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 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范与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推动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防范与遏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借鉴吸收兄弟 省市同行的先进经验及研究成果,在广泛征求

2、意见基础上, 编印了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监管部门监 督检查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内容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等行业(领域)企业事故隐患排查通用清单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通用清单。鉴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监督检 查体系庞大,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较 多且在不断地修改变化之中。加之时间仓促,水平有限, 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因此,本清单仅作为企业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排查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的基本参考,敬请 使用者谅解并提出批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在使用时应结 合本企业实际,在参考本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本单位的 专用清单,监管部门在使用时应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政策文

3、件和标准规范为准。衷心感谢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对编写清 单提供的支持和帮助。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7 年 9 月目录一、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二、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通用清单编制架构10三、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通用清单编制架构13四、企业通用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指南17五、分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清单211、金属露天矿山212、金属地下矿山423、露天采石场744、尾矿库935、煤矿安全管理专业1086、煤矿机电专业1227、煤矿开拓掘进专业1308、煤矿井下运输专业1389、煤矿回采专业14610、煤矿地测防治水专业15511、煤矿矿井通

4、风专业16312、煤矿矿建专业17413、煤矿土建专业18414、煤企洗煤选煤专业18815、煤矿职工职业健康20316、石油天然气行业20917、陆地采油行业22818、危险化学品使用行业24319、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业26220、危险化学品经营(带仓储)行业28621、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仓储)行业30422、剧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3112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行业32124、医药生产行业33225、农药生产行业41826、瓶装充气经营行业52227、油库60328、加油站708一、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73 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

5、2016 年 2 月 5日省政府第 8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 行。省长谢伏瞻 2016 年 2 月 23 日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 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 通、民用航空、

6、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国防科研事故隐患的排查治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 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 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 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 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 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7、政府 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以及属地管辖、行业监管、分 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 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 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 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 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

8、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 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 举报者保密。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 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9、责任;(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定期组织

10、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

11、(车间)及其责任人员。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各岗位从 业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事故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 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 者报告。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 隐患排查:(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 修改;(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五)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治理;属于 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

12、方案,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 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 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 应当派员值守;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 应当加

13、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 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第十五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 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 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 织验收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验收。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 行统计分析,并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14、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二)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三)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四)风险评估记录;(五)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 2 年以上。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

15、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 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第二十条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条件, 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并定期组 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管 理或者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 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协商明确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 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

16、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 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二)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 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五)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 励。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一)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信息平台;(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

1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 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 牌督办工作;(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 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 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 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通情况,发现的事

18、故隐患应当由 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 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 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 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 患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 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分别 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对

19、重大事故隐患进行 挂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认为需要时,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 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 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 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依法向社会公告, 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

20、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二)不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的;(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 为,未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21、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 (二)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三)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或者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的;(五)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二、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

22、排查通用清单编制架构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 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说明1.1 资质证照1.1.1 缺少资质证照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 收(备案)文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1.1.2 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3 其他1.2 安全生产 管 理 机 构 及 人员1.2.1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 置缺陷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 业健康管理机构)。1.2.2 安全管理人员(含职 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 康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

23、配备 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1.2.3 其他冶金等工贸企业未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 等。1.3 安全规章 制度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 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 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作业安全管理 等。1.3.3 安全操作规程缺陷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 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 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1.3.4 制度(文件)管理缺 陷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

24、制、发布、修订等 制度,或未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 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 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 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 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 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1.3.5 其他1.4 安全培训 教育1.4.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 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未按规定取证,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 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1.4.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 岗位不符等。1.4.3 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 育不足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 教育

25、、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 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间,或内 容不符合要求等。1.4.4 其他1.5 安全投入1.5.1 安全投入不足冶金、机械等企业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 取安全投入资金,其他行业企业未保证 必要的安全投入等。1.5.2 安全投入使用缺陷安全投入使用范围或使用金额不符合要 求等。1.5.3 其他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1.6 相关方管 理1.6.1 相关方资质缺陷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1.6.2 安全职责约定缺陷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等。1.6.3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 缺陷未按规定对

26、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监督管理等。1.6.4 其他1.7 重大危险 源管理1.7.1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 估缺陷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 估不正确等。1.7.2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1.7.3 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 缺陷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 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1.7.4 其他1.8 个体防护 装备1.8.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 足未按规定选用、配备、按期发放所需的 个体防护装备。1.8.2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 陷未按规定对个体防护装备实施有效管 理。1.8.3 其他1.9 职业健康1.9.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缺陷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

27、素岗位,申报内容 不全,未申请变更等。1.9.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缺陷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或 检测评价因素不全等。1.9.3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 缺陷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 未公示等。1.9.4 职业健康检查缺陷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未开展职 业健康体检,或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等。1.9.5其他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 等。1.10 应 急 管 理1.10.1伍缺陷应急组织机构和队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 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1.10.2理缺陷应急预案制定及管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未对预案 进行有效

28、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 案和持续改进等)。1.10.3 应急演练实施及评 估总结缺陷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未对应急演 练进行评估和总结等。1.10.4 应急设施、装备、物 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 理缺陷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 资,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 保养和管理等。1.10.5其他1.11 隐 患 排 查治理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或事 故隐患治理不彻底等。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1.11.4其他包括未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等。1.12 事

29、 故 报 告、调查和处 理1.12.1事故报告缺陷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 有关证据等。1.12.2陷事故调查和处理缺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1.12.3其他1.13 其他其他管理上的缺陷。三、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通用清单编制架构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环境、设备 设施及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说明2.1 作业场所2.1.1 选址缺陷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 风或侧风风向,靠近易燃易爆场所,地 质条件不良,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 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2.1.2 设计、施工缺陷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 距离、防雷、防

30、震等进行设计、施工, 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 行等。2.1.3 平面布局缺陷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 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爆炸危险 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与易燃易爆 场所联通;建构筑物内,设备布置、机械、 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 卫生防护距离不够等。2.1.4 场地狭窄杂乱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工具、材料放 置混乱等。2.1.5 地面开口缺陷坑、沟、池、井等开口的不安全状况, 如无安全盖板或安全盖板不符合要求 等。2.1.6 安全逃生缺陷包括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 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包括无安 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设置不合 理等。2

31、.1.7 交通线路的配置缺 陷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 求等。2.1.8 安全标志缺陷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如无标志标识、 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等。2.1.9 其他地面湿滑不平、梯架缺陷、装修材料缺 陷等。2.2 设备设施2.2.1 工艺流程缺陷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 多,产量增大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 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陷。2.2.2 通用设备设施缺陷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 上的缺陷,如强度、刚度、稳定性、密 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 有人员易触及的运动部件外露,操纵器 失灵、损坏,设备、设施表面有尖角利 棱,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通用设

32、备设 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气设备设施、消 防设备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 以及安全监控设备。2.2.3 专用设备设施缺陷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企业拥有的专用设 备存在的安全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 检验等。2.2.4 特种设备缺陷未按规定取证、建档、定期检验、维护 保养,或特种设备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 性能和安全状态等。2.2.5 消防设备设施缺陷未按规定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配线、设 备选型安装,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给水 管网、消火栓、消防水箱及自动、手动 灭火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机 械防烟排烟设备,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要 求,防火门、防护卷帘及其他消防设备 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2.2.

33、6 电气设备缺陷电气线路、设备、照明不符合标准,保 护装置不完善,移动式设备不完善,防 爆电气装置不符合标准,防雷装置不合 格,防静电不合格,电磁防护不合格, 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2.2.7 有较大危险因素设 备设施缺陷未按规定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 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等。2.2.8 安全监控设备缺陷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有毒有害气 体、生产工艺危险点等,安全监控设备 设置不合理,或安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 工作等。2.2.9 其他2.3 防 护 、 保 险、 信号等装 置装备2.3.1 无防护没有实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无防

34、护罩、 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未安装 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等。2.3.2 防护装置、设施缺陷防护装置、设施本身安全性、可靠性差, 包括防护装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 等。2.3.3 防护不当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 设施。2.3.4 其他2.4 原辅物料、 产品2.4.1 一般物品处置不当物品存放不当,如成品、半成品、材料 和生产用品等在储存数量、堆码方式等 方面存放不当;物品使用不当,未按规 定搬运、使用物品;物品失效、过期、 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等。2.4.2 危险化学品处置不 当对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 等危险化学品处置错误,危险化学品失 效、过期、发生物理

35、化学变化,未按规 定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情况等。2.4.3 其他原辅料调整更换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等。2.5 职 业 病 危 害2.5.1 职业病危害超标噪声强度超标,粉尘浓度超标,照度不 足或过强,作业场所温度、湿度超出限 值,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辐射强 度超限等。2.5.2 职业病危害因素标 识不清作业场所缺少防护设施,公告栏,警示 标识等。2.5.3 其他2.6 相 关 方 作 业相关方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动土、用电 等手续,进入不应进入场所等涉及相关 方现场管理方面的缺陷。2.7 安全技能2.7.1 违章指挥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作业,如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 的作业

36、;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 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 行作业等。2.7.2 操作错误操作方式、流程错误,指按钮、阀门、 搬手、把柄等的操作,以及未经许可开 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 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 动、通电或泄漏,忘记关闭设备;拆除 安全装置,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2.7.3 使用不安全设备、工 具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 置的设备,使用已停用或报废的设备等。2.7.4 工具使用错误使用不合适的工具,或没有按要求进行 使用等。2.7.5 冒险作业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冒险 停留、冒险作业,如未经允许进入涵洞、 油罐、井等有限空间或高压电

37、设备等其 它危险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 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 停留;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 远离危险区;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 焊接、清扫等。2.7.6 其他包括脱岗、超负荷作业等其他操作错误、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2.8 个体防护2.8.1 个体防护装备使用 缺陷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 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如未戴安全帽, 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佩戴呼吸护具, 未戴防护手套,未穿防护服,未穿安全 鞋等。2.8.2 不安全装束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着肥大 服装、操纵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 套等。2.8.3 其他2.9 作业许可2.9.1 作业前未办理

38、许可 手续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 业、高空作业等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手 续。2.9.2 安全措施落实缺陷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足, 作业完毕未确认安全状态等。2.9.3 其他2.10 其他四、企业通用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指南序 号检查项目排查检查标准及要求现场检 查情况1主要负责 人职责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职责贯彻

39、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 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 告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和经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 预防措施的制定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 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3安全生产 责任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车间班组(分公司、场、站)及

40、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4规章制度 及操作规 程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同工种和岗位的操作规程5安全生产 资金投入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和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41、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费 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 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6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 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教育转岗、复工教育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

42、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 理的能力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 训工作所需资金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 费用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 核情况7安全生产 管理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 安全的事项生产、生活、储存区域设置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 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 限期整改进行

43、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有限空间 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 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定期对设施、 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 实施情况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 包

44、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 审查,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理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积极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管 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8隐患排查 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 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 监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 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当按 照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 理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治理;对排查发现 的重大隐患,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 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 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 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 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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