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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投资合同 项目投资合同 甲方:青河县人民*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在青河县阿魏灌区,建设农产品种植,加工及销售项目,特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主要产品 1、项目名称:农产品种植,加工及销售项目 2、主要产品:葵花子、打瓜子、花生等产品 二、投资总额及用地面积:1、乙方投资资金万元,包括土地出让金,厂房投资,设备投资,农产品收购等,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 2、乙方项目用地面积 80 亩,固定资产投资万元,自甲方交付土地之日起 2 个月内动工建设,12 个月内完成全部投资 3、项目年生产农产品吨 三、土地的使用性质
2、、价格、建设规划指标,四至范围,付款方式,土地证发放 1、使用性质:乙方在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加工区土地 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 XX 年,严格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2、价格:4 万元/亩,甲方根据乙方的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设立科技进步奖,标准为万元/亩 3、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的建设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等主要建设规划指标严格按青河县*规定执行 4、四至范围:甲方在青河县阿魏灌区农业加工区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土地,地址 ,出让给乙方东至 ,南至 ,西至 ,具体以国土部门的红线图为准 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乙方与甲方国土部门依法签订 5、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
3、后 30 日内向甲方交纳万元/亩的土地预付金甲方完成放线“五通一平”等工作后,乙方交纳万元/亩土地出让金余款由甲方在一个月内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甲方在一周内办理完成“一书三证”并返还科技进步奖万元/亩 6、土地证发放:乙方在合同约定建设时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时,可向甲方提出申请,向甲方授权县招商引资部门交由县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行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投资方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县国土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7、为支持乙方更好地促进当地农产品产业发展,XX 年甲方在阿魏灌区以最优惠价格配套土质最好的农用地亩承包给乙方,从 XX 年元月 1 日至 XX 年 x 月
4、x 日止,甲方确保每年在阿魏灌区以最优惠价格配套土质最好农用地亩承包给乙方,保证乙方部分原料的供应具体事宜在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与阿格达拉镇筹备委员会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为便于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指定服务单位,成立服务专班,负责做好项目建设全程服务的相关工作,协助乙方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及企业代码登记等,证照相关手续在乙方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期间,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好项目和外部环境,确保项目正常、顺利推进 2、合同生效后,甲方授权筹备委员会、招商引资部门分别向阿魏灌区农业加工区,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服务中心下达招商引资项目移交通知
5、书,阿魏灌区农业加工区接到通知书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接到通知书后,迅速做好土地招拍挂,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的发放准备工作县行政服务中心接到通知书后,迅速将项目纳入招商引资绿色通道,进入行政审批流程 3、甲方负责兑现依法作出的投资优惠政策,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乙方增值税,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自投资之日起,乙方增值税奖励 3 年,按县级留成部分 50%予以奖励,乙方企业所得税奖励 5 年,前 3 年按县级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第 4、5 年按县级留成部门 50%予以奖励 4、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6、法规对乙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乙方在青河县投资项目期间,不得将土地挪作他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甲方对由于乙方因素未达到合同约定目标,采取督办推进、扣除相应比例保证金,约谈企业负责人,递减项目享受政策乙方按规定动工建设,年内建成投产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5、在农产品收购期间,甲方必须帮助乙方协调金融机构办理*手续,为乙方*提供方便 6、乙方项目建设期间、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乙方 元/亩打包交县行政服务中心,再由行政服务中心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其它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再到企业收费 7、关于规费的处理 乙方项目的行政
7、性审批事项,属县内审批的,只 收工本费,属省市审批的,只收省、市实收的办证费 入农业加工区的工业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 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5 年后实行收费一费制,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企业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对上级职能部门收取的有偿服务性收费,由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联系协调工作 实行检查准入制确需对乙方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填写检查通知单,经县统筹委环境优化部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加工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自甲方供地之日起 2 个月内,乙方未动工建设的,甲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不退还土地出让金如属甲方的原因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乙
8、方权利与义务 1、在项目注册、立项、供地和建设阶段,乙方应及时向各审批事项责任感单位提供所需资料 2、乙方应在青河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条件在青河县成立销售公司,以青河县销售公司为主体销售产品 3、乙方须按青河农业加工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办好“一书三证”后,方可动工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不得改变甲方用地规划条件,并依法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未 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4、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预算报告和申请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资金的报告 5、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协议完成该项目开发建设,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最大
9、程度实现用工当地人,对其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优先考虑解决当地人口就业,除工程技术人员招聘外,乙方对当地工人的招录不低于用工总人数的 70%7、乙方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和投资强度进行建设建设期满,乙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符合约定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县国土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发放土地证 违约责任 甲方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有权解决本合同并终止一切项目活动,依法处理乙方投资造成的一切资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乙方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一切项目活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依法全部赔偿给乙方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有关条款不能履行,双方协商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有违约行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六、其它事项:1、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自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财政专户交纳 万元土地证出让预付金后生效合同签订 30 日后,投资方仍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甲方方可废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