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伙协议范本21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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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合伙协议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第 1 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第 2 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1、合伙人:_,身份证号码:_,地址:_;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1、合伙人_,出资_万元人民币,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2、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 3 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

2、、共同经营(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第 4 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第 5 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6 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 7 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第 8 条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

3、合伙人承担)。第 9 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 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 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第 10 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 11 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第 12 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

4、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第 13 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 14 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第 15 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 16 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

5、企业所有;第 17 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八、入伙与退伙 第 18 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

6、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 19 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 20 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 25 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 35 条规定,选择退伙);(2)全体合伙人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

7、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 21 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第 22 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

8、 20 条、第 21 条第(1)、(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 23 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第 24 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25 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第 26 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

9、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 2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日;(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 28 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10、出现后 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 29 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第 30 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十、违约责任 第 31 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 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十一、其他规定 第 32 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第 33 条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

11、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28 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第 34 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 35 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合伙人签字盖章:(企业名称)年月日 超市合伙经营协议书 超市合伙经营协议书集合 4 篇 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合伙从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信守: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二条:合伙名称;经营地址: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烟酒

12、副食、日用百货、?包装食品零售。第四条:合伙期限暂定五年,自本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伙期限届满,经各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终止合伙经营,提前终止合伙经营或延长合伙经营必须提前六个月取得甲乙双方一致意见,在期满前办理完毕有关手续。第五条:预计总投支肆拾万元(¥400000 元)。甲方、乙方各占 50%股份,计各投贰拾万元,超出部分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摊。另注:1、合伙人的出资,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合伙资金。2、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 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合伙人的分工,权利和义务 1、经双方协商一致

13、推举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伙业 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客户协调业务开拓等事宜。2、乙方享有对财物账目的监管权利,对于实际财务、账目以 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 1000 元额度(500 以下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必须加以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扣除店里的水、电、暖气、租金、职工工资、税金等日常经营费用,剩余的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平均分配预支每分工作日前结算上一月的账目,进行盈余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 偿时,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担。3、人

14、员安排,经甲乙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为准。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共合伙人不愿接纳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店赔偿另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合伙人之间其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法院处理。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甲方签字:合伙人乙方签字:年月年月 日日 甲方:(控股人、法定代表人)乙方:(入股人、分红利人)丙方:(分红利人)经甲、乙、丙三方反复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

15、方自愿将超市用房,面积约 600 平方米,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后,与乙方、丙方共同合伙经营。二、入股方式:采取股份制投入。即控股人甲方控股总投入资金的 51%;乙方入股总投入资金的 49%;丙方负责投标成功,并确保甲方签定承租合同。三、分红利方式:甲方分年红利 50%,乙方分年红利 45%,丙方分年红利 5%。四、经营方法:采取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实行利润分红。股东人员采取岗位工作制,定岗定员(即),实行工资加绩效奖金制。开销实行实报实销。五、经营管理分工:负责主持全面工作,主要分管招商、进货、财务、人事等工作;分管超市日常管理,协助财务、人事等工作;负责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事宜和超市的运转调

16、控等工作。六、联合经营期限以甲方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为准。乙方、丙方在合同期内无论赢利、亏损不得擅自退股,即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如乙方、丙方中途退股造成损失由乙方、丙方自行负责。七、若中途经营不善,需要转让经营权,必须征求甲乙丙三方同意,协商有关事宜后,方可转让他人。八、超市重大决策、投入、人事等须经三方会商后,必须两方以上同意的基础上,方可实施。一般日常事宜由甲方全权负责,审批处理。九、单方违约造成的对方损失,将由违约方全部负责,并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入股资金的两倍赔偿)。十、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十一、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十二、备注:甲方签章:身份证号:乙方签章:

17、身份证号:丙方签章:身份证号:二一一年月日 股东甲:王荣 股东乙:杨伟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合伙经营“神木县永兴乡曹庄煤矿,”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信守: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二条:合伙名称:神木县永兴乡曹庄煤矿经营地址:神木县永兴乡胡庄沟石壕岔村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煤炭开采、销售。第四条:合伙期限永久。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1、股东甲以现金方式出资捌拾万元(¥800000)元,股东乙以现金方式出资捌拾万元(¥800000)。甲、乙又方各占投资总额的50%。2、合伙人的出资,于 20 xx 年 6 月 27 日以前交齐。3、本合伙出资

18、各占投资总额的 50%,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4、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合伙人的分工、权利与义务。1、甲、乙协商一致共同推举股东甲作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伙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包括对职工的管理培训、考勤、客户协调,业务开拓等事宜,并享有每月 1500 元的工资待遇。2、股东乙享有对财物账日的监管权利,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 1000 元额度(500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

19、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1、盈余分配,扣除店里的水、电、暖气、租金、职工工资、税金等日常经营费用,剩余的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即每人一半)平均分配预支每月 5 日前结算上一月的账目,进行盈余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投资比例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八条:违约责任: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上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 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

20、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在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其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刑事法院处理。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股东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股东甲:年月日 股东乙:年月日 甲方:李中平 乙方:肖桂苏王建伟 丙方:姚珍柏 丁方:吕开勇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企事业及其合伙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丙丁四

21、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万佳百货超市事务。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万佳百货超市 经营场所,回龙寺镇建设街 106 号商贸大厦第一、二楼房屋万佳超市股份分配为:甲方占四分之一股,乙方肖桂苏占八分之一股、王建伟占八分之一股,丙方占四分之一股,丁方占四分之一股。万佳百货合伙经营期限依照肖桂苏、李中平与汤海勇、姚作 全所签订的合伙经营超市协议规定的 5 年期限,即从 20 xx年元月 1 日至 20 xx 年 12 月 30 日止。合伙人同样享受与分担李中平、肖桂苏与汤海勇、姚作全签订的合作经营超市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四、合伙人出资:1.总投入资金由甲、乙、丙、丁四方以

22、现金出资,按所占股份出资。出资总额由四个股东商定。2.万佳百货超市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任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人的出资仍归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五、合伙人分工 合伙人实行明确岗位责任制,并且合伙人有权对其它合伙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合伙人不得私自得利,如发现有私自得利者,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六、盈利分配及债务承担。1.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人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债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10 日内清偿自己应负责的部分。七、对于在职的股东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劳动报酬。八、超市内部事务必

23、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由董事长最后决定。九、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损失按实际进行赔偿,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超市的货物及流动资金,合伙人有权对货物及资金进行抽查。十、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合伙人签字生效。甲 合伙人签字:乙 二 0 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丙丁 合伙人的合作协议书 关于合伙人的合作协议书 3 篇 一、共同投资人资料 甲方:_身份证号:乙方:_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丁方:身份证号:戊方:身份证号:甲、乙、丙、丁、戊五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

24、“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五方共同出资筹办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元,其中甲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丁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戊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 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

25、,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4、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四、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行使及履行作为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3.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小数服从多数)。5.共同投资的下列

26、事务必须经所有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五、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公司不能成立时,

27、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司货物盘点单、固定财产清点单、员工工资发放清单、杂项支出清单方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如若涉及经济支出,应问询共同投资方,征得多数人一致意见后,由甲方全权处理。七、运营责任 为保证公司高效运营,方有权对公司的各个岗位人员的任命及工作安排,组建正规化的财务人员及财务系统,并委任方为公司运营的全职副总经理,协助方工作。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 丙方(签字):_ 丁方(签字):_ 戊方(签字

28、):_ _年_月_日 合伙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地址:。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

29、分配:盈利的 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 2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a 合伙协议约定的

30、退伙事由出现;b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c 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

31、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4、针对未到期

32、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状况:a、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伙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按照退伙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合伙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

33、论出资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2、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伙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伙人之出资财产;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

34、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要补签字)。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第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

35、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项目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

36、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90 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

37、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5、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议,对其除名。第十一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签名):

38、年月日 合伙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地址:.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

39、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 2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40、b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c 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

41、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 未履行出资义务;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c 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

42、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状况:a 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伙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b 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按照退伙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合伙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

43、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2、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伙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伙人之出资财产;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

44、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要补签字)。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第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

45、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项目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

46、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90 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5、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议,对其除名。第十一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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