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1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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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教师公寓和教工宿舍管理,合 理、有效地利用现有教师公寓和教工宿舍,维护学院和入住 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教育教学、培训和科研工作的顺利 进行,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归学院的教师公寓或教工宿 舍,住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房屋产权。第三条学院教师公寓由学院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调配和管理,并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总务 处具体负责学院教师公寓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此分配方案不适用于外籍教师。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为公开、公平、科学、合理地分配公寓住房,学 院按积分制方

2、式分配学院的一类教师公寓(84M2)和二类教 师公寓(60M2)o 第六条教师公寓据实收取水电费和网络使用费。第七条申请方式(一)有入住意愿的教职工到总务处填写 学院教师公 寓入住申请表,填好后交到组织与人力资源处,由组织与 人力资源处核实积分,然后返给总务处。总务处将根据学院 房源、学院发展计划等具体情况安排上院务会讨论,确定申 请人入住户型。(二)双职工只需积分较高的一人提出申请即可。第三章积分办法 第八条在职在编教职工根据积分评分表逐项填写核实,原则上评分需在 60 分以上才可以申请 84M2 教师公寓;编外 人员原则上由学院派住教工宿舍。(一)校龄分 一年 2 分,30 分封顶。(二)

3、工龄分 一年 1 分,30 分封顶。(三)职称分(以证书为据)1.助教(含其它类初级职称)10 分;2.讲师(含其它类中级职称)15 分;3副教授(含其它类副高级职称)25 分;4.教授(含其它类高级职称)30 分。(四)学历分(以证书为准)1.本科及以下 5 分;2.硕士研究生 10 分;3,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 15 分;4.博士研究生 30 分。(五)绩效分 L 近两年年终考评有一年成绩为优秀者,加 2 分。(需 组织与人力资源处提供证明)2,近两年年终考评成绩均为优秀者,加 5 分。(需组织 与人力资源处提供证明)(六)特别加分项 1.夫妻双方都在学院工作的加 30 分;2.有小孩或老

4、人长期在学院居住(每年至少 200 天以上)的教职工家庭加 30 分;3.个人或辅导学生获得国家级表彰者,一等奖加 10 分,二等奖加 7 分,三等奖加 5 分,鼓励奖加 2 分;获得省级表 彰者,一等奖加 7 分,二等奖加 5 分,三等奖加 3 分,鼓励 奖加1 分;获得市级表彰者,一等奖加 5 分,二等奖加 3 分,三等奖加 2 分。(没有标注等级的以一等奖计,加分需出示 证书,可以累加,15 分封顶);4.个人获得学院表彰(不含团队奖)者。一等奖加 5 分,二等奖加 3 分,三等奖加 2 分,鼓励奖加 1 分(没有标注等 级的以一等奖计,加分需出示证书,可以累加,10 分封顶)。第四章管

5、理要求 第九条院务会议确定申请人入住户型后,自公布之日起 3天内到总务处根据统一安排后的房号领取钥匙入住,过时 视为自动放弃入住资格。第五章入住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住房资 格:(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学院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第十三条入住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住教师公寓及 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时,必须 取得总务处同意。第十四条入住学院教工宿舍者,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入住,不得随意更换。第十五条教师公寓和教工宿舍实行安全责任制,入住主 体承担防火责任,负责做好各自所属

6、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严禁利用教师公寓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 水等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无条件收回个人 所住教师公寓和教工宿舍:(一)入住人与学院之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 满后不再续签;(二)入住人退休、调离学院、辞职、自动离职、被开 除、解聘、自费出国(境)留学;(三)入住人擅自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四)学院认定其他应退还住房的情况。第十七条退房时,经总务处完成检修并验收合格后,方 可离开学院,检修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十八条在入住期间,住房、附属设施及家具损坏,应 及时向学院总务处报修,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六章人才引进和交流干部用房

7、管理 第十九条交流任职的院领导、挂职干部、交流干部等干 部专用房,由交流干部所在的部门和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处 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二十条学院引进人才(专家)和挂职干部用房,一律 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入住人擅自转租、转借他人使用,学院有权 强制要求退还教师公寓,并没收非法所得收入。第二十二条因入住人过错造成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 的,由入住人修复或理赔。第二十三条入住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收回房 屋;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一)擅自调换及改变住房用途的;(二)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等损坏教师公寓的;(三)利用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四)因失火给学院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五)其他有损学院权益行为的。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涉及租金、水电(燃气)费、网络费、物业 费等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或另行制订管理使用办法收取。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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