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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学学院教学差错和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院实现转型发展和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强化爱岗敬业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是避免教学差错和事故的有效保障。各系(部)、各单位要加强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防止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发生。第三条 教学差错是指教职员工因主观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均认定为教学差错。1.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和管理及服务岗位 5 分钟(含 5分钟)以内。2
2、.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电话,或做与相应工作无关的事情。3.擅自调整或改变教学活动的时间和地点等。4.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教学进度计划。5.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实践教学管理规定,对实践教学造成不良影响。6.未按规定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7.未按实验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以及指导学生不当,造成实验设备损坏。-2-8.命题试卷题量不足等原因致使 50%以上考生提前 45 分钟交卷。9.未按学院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评卷、成绩记载、试卷分析或归档试卷等。10.未按学院规定和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各项工作。11.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等教学工作未及时通知系(部)、教师或学生,对正
3、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12.一学期内安排课程表或考试安排表等教学工作,发生时间、地点、人员重复或遗漏等 2 次(含 2 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13.擅自使用教室、实验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14.排错考试地点或者印错试卷,影响正常考试工作达 10 至15 分钟。15.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设备供应、维护保障、教材订购、水电维护供应等职责内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及服务工作,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16.其它因主观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四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因主观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对正常教学秩
4、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均认定为教学事故。-3-1.违反宪法、法律、教育方针政策、教师职业道德等的言论或行为。2.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违反学生或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3.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等,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4.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和管理及服务岗位 5 分钟以上。5.不按教学大纲授课,擅自降低教学目标和要求,造成恶劣影响。6.不规范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因人设课,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和学时数等。7.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等。8.监考缺席或擅自请人代监考。9.考前通过辅导等形式泄露考题内容或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等。10.遗失学生考试试
5、卷或通过弄虚作假手段更改学生考试成绩。11.误判、漏判学生答卷或汇总学生成绩分数错误份数试卷达总份数的 3%以上。12.未经职能部门和系(部)批准,擅自安排学生缓考、补考等考核。13.未按实验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以及指导学生不当,造成实验设备损坏和人身安全事故。-4-14.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等教学工作安排错误或未及时通知系(部)、教师、学生,导致相应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15.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书和证明材料。16.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设备供应、维护保障、教材订购、水电维护供应等职责内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及服务工作,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17.其它因主观过失或故
6、意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第五条 对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处理,职能部门和系(部)等单位均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第六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处理。1.当事人发生 1 次教学差错,扣发年终奖金 200 元。2.当事人发生 1 次教学事故,扣发年终奖金 500 元,并限制其相应下一学期教学工作量为每周 8 节(含 8 节)以下。3.当事人一学期内发生 2 次(含 2 次)以上教学事故,按学院解除劳动关系规定解除学院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4.兼职教师发生一次教学差错或事故,扣发其相应教学工作量绩效津贴 200 或 500
7、元,并于今后不再聘任。第七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处理程序。1.教务处为教学差错和事故处理工作的统筹部门。教务处应当规范教学差错和事故处理工作,确保处理过程规范透明和处理-5-结果客观公正。2.对当事人主动报告、师生举报或教学检查等渠道发现的教学差错和事故,教学差错和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均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及审核,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照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条件及处理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连同规范填写的 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与处理程序表一并送教务处。3.教务处应当组织教学督导室全体教学督导员对教学差错和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教学差错和事故处理材料等进行复核,由教学督导员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然后报主
8、管教学院长审批和院务会议审定并以学院发文公布。4.人事处依据院务会议审定结果,扣发教学差错和事故当事人的相应年终奖金;达到解除与当事人劳动关系的,依规解除学院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第八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当事人对检举人或调查、处理教学差错和事故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打击报复等而尚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学院解除劳动关系规定解除学院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第九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或伪造、销毁证据,或阻挠调查工作等,一经查出,将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第十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当事人对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持有异议的,可按学院规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诉。-6-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 大学学院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