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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科工作管理制度 一、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 决产 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催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与各 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县,乡级产科质 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与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 相配 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与母亲的查房与诊治 执行婴儿安全管 理制度。(五)
2、、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 告上 级医师与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 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一、二线医 师双岗负责制。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 展,高危 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 交接班情况进 行详细检查与监督。(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 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 术水平。积极引进与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 二、
3、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 用依 法印制的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 好孕妇学 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孕产期 保健手册交给 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与家属介绍产妇情 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 的安全性与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与 鼓励白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 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 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 婴保健情况。(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 丈夫 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三)、产房实行 小时负责制,负责第
4、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 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 新生儿窒 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 助产人员协助。实 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 ,主 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 历。(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与转诊制度 三、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与催促检 查,防 止意外与突发事件的发生。母婴同室区安装防盗门,非探视时间 不得开放,做 好防盗门锁匙的交接班,若有突发事件发生随时保证能 打开大门。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
5、 、入院 须知;、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宣教后责任护士 与孕产妇要签 名。(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 制。使严格的医疗与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实,保证母婴得到安全的 医疗与护理服 务。(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与探视制度 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非探视时间一律不予进入母婴同室 区探视,进入探视者要进行签名登记,患呼吸道传染病与红眼病等患 者严禁探视,获准 入探视者必须清洁消毒双手后才可入室,探视时间 不超过半小时,每次探视只 允许 人,需要陪护者由产房护士长根 据产妇具体情况发放陪护卡,一只 允许一人陪护,其余外来人员未 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
6、母婴同室区。探视与陪护 人员身份要登记清晰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非亲属不许探视,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现可 疑人员要 即将报告医院保卫科。四、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分娩女婴或者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 真细 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与医院领导。(二)、住院期间,产妇或者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白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 区。(三)、因医疗或者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 与 产妇或者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必须做到、工 作人员须挂 牌上岗、抱婴儿或者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 上填写清晰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
7、与产 妇或者婴儿父亲双方签名。(四)、婴儿出生时即将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 亲在 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 经当班护士 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者昏迷神智 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 字认领外,单亲母亲与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 领,普通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她亲 属随意认领婴儿。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者终止妊娠可能浮现的不良反应及意 见情况,经本人与家属允许并签署意见。(二)、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领导审 核 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四)、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 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五)、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 明与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