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_租赁合同35177.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_租赁合同35177.pdf(1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1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_租赁合同 我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还可以找到更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第一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原告薛 XX,男,19XX 年 X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XX 路 X 号地下。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 XX,男,19XX 年 X 月 16 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 XX 桥 X 号之一。委托代理人王 XX,广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 XX 与被告李 XX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XX 年 3 月20 日
2、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 XX 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 XX 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 XX 的委托代理人王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 XX 诉称,我与被告于 20XX 年 10 月 22 日签订了 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 5153 号首层,建筑面积 65 平方米,首层建筑面积 95 平方米及二层 1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 年,从 20XX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0XX 年 10 月 18 日;押金相当于 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 45960 元/月;我在合同签订
3、时即向被告交 2 付押金 91920 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20XX 年 1 月 18 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建筑面积 94平方米;我新增租 94 平方米,月租金 68 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 6392 元,协议押金为 12784 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
4、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 及 补充协议 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 20XX 年 10 月 22 日、20XX 年 2 月 5 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 元、12784 元,押金共计 104704 元,并支付了 20XX 年 2 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
5、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第二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精选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 3 违约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我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精选 6 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第三篇: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法律问题解析汇总 1.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最高*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
6、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 6 个月的;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 6 个月以上的。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4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当
7、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提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 6 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据*,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
8、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合同法第 214 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5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 20年。提示: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 20 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 20 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房屋租赁期限超过 20 年,并非整个租赁合
9、同无效;而是超过 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 20 年计算。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6 提示: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
10、务为前提条件;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提示: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出租
11、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第四篇: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的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法租房合同的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自然终止,二是人为终止。7 自然终止 1、租房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因上述原因终止租房合同的,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人为终止 人为终止主要是指由
12、于租赁双方人为的因素而使租房合同终止。一般包括无效合同的终止和由于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而使合同终止。对于无效合同的终止,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不再表述。由于租赁双方的原因而使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 6 个月以上的;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 6 个月以上的;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发生上述行为,出租人除终止租房合同,收回房屋外,还可索赔 8 由此造成的损失
13、。第五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一、仲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是指房地产所在地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设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仲裁法和其他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作出裁决的活动。房地产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专门行为,这种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却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它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也不属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管理活动,而是处于当事人之间的居中地位,为解决当事人房屋租赁纠纷所进行的仲裁活动。因此,仲裁机构在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以及其行为效力方面都具有准司法的性
14、质。根据有关规定,对下列房屋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结的;涉外房屋租赁纠纷;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屋租赁纠纷;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一方当事人;法律和法规规定由政府部门受理的;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作行政处理的;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9 被申请人必须明确。被申请人是指房地产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处理房屋纠纷,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参加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如果被申请人不明确,纠纷也就无法解决。请求要具体明确。只有这样,对方当事人才能答辩。仲裁机构也才能查明事实,从而顺利解决纠纷。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证据
15、。证据是仲裁机关作出裁决的基本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或提供虚假证据,必然会影响裁决的质量和效果,甚至无法作出裁决。属于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必须是没有向法院起诉。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后,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审判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已经起诉,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了。无论是根据租赁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发生纠纷后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都应当提交房屋租赁纠纷仲裁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情;证据;具体请求事项;等等。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预交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案件仲裁结束后,连同其他办案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若双方当事人互有胜负,10 以上费用按双方
16、责任大小分担,如果纠纷经调解解决,由双方协商负担。二、申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行政主管机关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我国实行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机构的具体设置是:国家建设部设房地产业司。全国的房地产业归国家建设部管理,内部设有房地产业司。司下设立:综合处、住宅发展处、房地产综合开发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和房屋维修处。建设部同时还设有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室内设有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处和住房制度协调处。地方政府设立地方房地产业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的房地产业政策。按行政机构的设置相应设立如下房地产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建委下设房地产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自治州人
17、民政府建委设房地产局、处。县人民政府建委设立房管所。地方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既受同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也受上级房地产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各单位自管房产机构既受本部门的行政领导,也受所在地政府房产部门的业务指导。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处理时,应写出申请书,申请书内容要明确、具体。其要求与仲裁申请书大致相同。程序也基本一样,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再行审查、重新作出处 11 理。上级行政机关若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处理有事实不清,处理不公或有违政策、法律的,有权撤销原处理决定,自行作出决定,或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三、诉讼 当事人双方如果在合同中设有订
18、立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应该受理的案件,应立案审理。对于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情况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导致行政诉讼的有如下几种情况:1.因承租人擅自转让所租房屋,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2.对产权不明的房屋,出租人在征得房管局同意时出租的。3.行政机关越权作出决定的。4.当事人要求办理房屋租赁注册手续,而主管机关不办理也不依法答复的。5.承租人要求房管机关责令产权人加固危险房屋,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而房管机关置之不理的。6.出租人要求房管机关依照行政
19、法规,针对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处理,并以行政决定方式责令承租人终止承租权,而承租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就可以他物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都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且还必须是 12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在行政诉讼中,要注意,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房屋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房屋行政管理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房屋行政管理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作为被告。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是
20、政府成立的、专门负责房屋拆迁的行政组织,它作出的决定,在性质上也属于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时效,根据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是 1 年,从知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时起算。民事诉讼的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 2 年,有几种特殊情况的时效为 1 年。其中,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拒付,或者延付租金,出租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时效为 1年。所以,房屋租赁合同中,凡因承租人拒付、延付租金而引起的诉讼,出租人一定要牢记其诉讼时效为 1 年,超过 1
21、 年起诉的,法院若查明,此前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张,那么,出租人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 20 年,在这 20 年中,尽管出租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超过 20 年的,法院也以超过时效来处理。当然,诉讼时效中还有中止和中断的情况。民法通则第 139 13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为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等。民法通则第 144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22、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比如,承租人从 1990 年 1 月 1 日起就停付租金,直至 1991 年 1 月 1 日,出租人索要时,承租人答应立即交付租金。那么,1991 年 1 月 1 日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日期。诉讼时效从这一天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不同,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中断是由于当事人主观上主张权利或承认义务而中断,中止是由于发生了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而引起;其次,法律后果不同,中断是原来已进行的时效均为无效,中止是在时效期限内把中止的时间扣除不计,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连同已经进行的时效连续计算
23、。比如,出租人得知承租人有违约行为,要向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或准备向法院起诉,但由于发生大地震,交通中断,无法与承租人取得联系,也无法向法院起诉,由此而耽搁的时间应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扣除,待影响出租人主张权利的客观原因消除,能够行使权利时起,连同地震以前已过的时效一并计算。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应允许。因为,时效期间是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具有任意性,除法律有 14 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以外,当事人任意约定的时效都不受法律保护。在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以及申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等三种方式,详细内容我已经在
24、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解开你的疑惑。如果你遇到了相关纠纷不能很好处理的话,不妨委托网站的律师来为您解决。第六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在审判实践中,能不能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以及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是当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的难点。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
25、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 15 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
26、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
27、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 16 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
28、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
29、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17 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1、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2、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合同解除时,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在双方均无过错情形下,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 18 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1 此文档下载后,可根据您的需要随意编辑修改,欢迎您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