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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师报名所需材料 初级护师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份(a4 规格);2、本人有效率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4、专业技术职务供职资格证书、任命书原件或雇用证明原件;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6、工作岗位变动的录取人员须递交转至现岗位的有关证明;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一)赢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普遍认可的境外中等
2、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资格证,其中外国人应赢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 hsk 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机构中实习 3 个月以上。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出席护师资格考试: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 5 年;2.获得适当专业专科学历,供职出任护士职务八十 3 年;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有关表明: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2、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
3、位的规定,就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认可的非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排序的截至日期为考试前一年度的年底,报名者出席年度护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获得日期和专门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年 12 月 31 日1。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3、具备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出席全部 4 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备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获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至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实施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供职
4、资格年限的,可以轻易委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存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严禁参加考试。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二、提出申请护士执业登记注册,应具有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5、顺利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自学,包含在教学、综合医院顺利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进修,并获得适当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合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身心健康标准。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并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并无影响履行职责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登记注册提出申请审查表中;(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自学中的临床进修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6、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机构出示的申请人 6 个月内身心健康健康检查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五、卫生行政部门应自立案提出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展开审查。审查合格的,准许登记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能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书面表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标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登记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七、护士执业登记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护士执业登记注册有效期期满须要稳
7、步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期满前 30 日,向原登记注册部门提出申请沿袭登记注册。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沿袭登记注册提出申请审查表中;(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机构出示的申请人 6 个月内身心健康健康检查证明。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十、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沿袭登记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期限年满的。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
8、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登记注册有效期期满未沿袭登记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 2 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十二、护士在其执业登记注册有效期内更改执业地点等登记注册项目,应办理更改登记注册。但分担卫生行政部门信访部门或者核准的任务以及履行职责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含经医疗卫生机构核准的深造、学术交流等除外。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
9、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更改登记注册提出申请审查表中;(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十四、护士执业登记注册后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冻结执业登记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到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行护士执业登记注册,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废止,对轻易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轻易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二)对合乎护士执业登记注册条件者予以护士执业登记注册的。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