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管理条例.doc388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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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省人口与实施管理条例 12 月 27 日,全国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法。该法将于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目前,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全国多地都在修订地方的计生条例。广省人口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XX、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进步,根据*人口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区域内的一切、团体、企业 XX 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工作应当以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策推

2、动、综合治理。人口与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与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双方有依法实行的义务,实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是违法行为。第五条 XX级人民府统一领导本行区域内人口与工作,实行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制。XX 级人民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工作是考核 XX 级人民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主管工作,在本行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 XX 自的职

3、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工作。第八条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协会、人口学会等团体、企业 XX 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府开展人口与工作。第九条 XX 级人民府应当将人口与经费列入财预算,保障人口与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XX 企业XX 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4、省实行卫生和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工作管理人员,负责的具体管理工作。、团体、企业 XX 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或者配备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团体、企业 XX 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

5、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 XX 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自治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的策相抵触。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全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工作。XX 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负有开展人口与的公益性工作的义务。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生育两个

6、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行部门备案。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XX、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特别行区居民、特别行区居民、同胞、在本省生育的,除*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 实

7、行,以避孕为主。育龄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遗弃女婴。第四章 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 XX 级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二十五条 技术服务网络由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药具管理站和从事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取得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

8、围内 XX 自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手术。第二十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咨询以及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基础知识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第二十七条 实行的育龄免费享受*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第二十

9、九条 因接受*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行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机构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职工因接受*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等行部门,应当按照 XX 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区域内胚胎、胎儿鉴定,终止妊

10、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保障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三十三条 在*提倡一对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费十元,

11、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费和奖励金由双方所在单位 XX 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 55 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由人民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第三十四条 XX 级人民府对在*提倡一对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

12、顾。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第三十五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实行和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行、XX 的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

13、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

14、收抚养费。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委托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当事人一次缴纳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第四十一条 和 XX、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

15、规定予以处理。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和 XX、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第四十二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企业 XX 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统计资料。第四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策和人口出

16、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统计情况以及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五条 XX 级人民府将公民情况纳入信用体系。第四十六条 XX 级人民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XX 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

17、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抚养费;三未办理登记生育

18、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登记;未办理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抚养费;未办理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抚养费。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19、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鉴定或者选择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明的。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虚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组织进

20、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鉴定或者选择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属*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

21、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挪用、经费或者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统计数据的。第五十三条 对不能完口与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对不履行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

22、位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威胁、殴打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二造谣惑众、煽动,扰乱工作秩序,毁坏部门财物的;三藏匿违反对象的。第五十六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抚养费。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

23、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2 月 27 日,全国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法。该法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目前,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全国多地都在修订地方的计生条例。广省人口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XX、环境的

24、协调发展,控制,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进步,根据*人口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区域内的一切、团体、企业 XX 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工作应当以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与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与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双方有依法实行的义务,实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是违法行为。

25、第五条 XX 级人民府统一领导本行区域内人口与工作,实行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制。XX 级人民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工作是考核XX 级人民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主管工作,在本行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 XX 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工作。第八条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协会、人口学会等团体、企业 XX 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府开展人口与工作。第九条 XX 级人民府应当将人口与

26、经费列入财预算,保障人口与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XX 企业 XX 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

27、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工作管理人员,负责的具体管理工作。、团体、企业 XX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或者配备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团体、企业 XX 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 XX 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自治章程不

28、得与、法律、法规和*的策相抵触。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全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工作。XX 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负有开展人口与的公益性工作的义务。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其

29、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行部门备案。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XX、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特别行区居民、特别行区居民、同胞、在本省生育的,除*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育龄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

30、育的妇女。禁止歧视、遗弃女婴。第四章 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 XX 级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二十五条 技术服务网络由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药具管理站和从事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取得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 XX 自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手术。第二十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咨询以及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

31、与基础知识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第二十七条 实行的育龄免费享受*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第二十九条 因接受*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行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机构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职工因接受*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

32、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等行部门,应当按照 XX 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区域内胚胎、胎儿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保障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

33、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三十三条 在*提倡一对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费和奖励金由双方所在单位 XX 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 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府给予奖励或

34、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由人民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第三十四条 XX 级人民府对在*提倡一对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第三十五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

35、人不得阻挠和歧视。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实行和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行、XX 的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

36、生和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抚养费。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委托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当事人一次缴纳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

37、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第四十一条 和 XX、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和 XX、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

38、红及其他集体福利。第四十二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企业 XX 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统计资料。第四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统计情况以及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五条 XX 级人民府将公民情况纳入信用体系。第四十六条 XX 级人民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行部门及其工

39、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XX 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抚养费;二农

40、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抚养费;三未办理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登记;未办理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抚养费;未办理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

41、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抚养费。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鉴定或者选择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明的。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42、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虚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鉴定或者选择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属*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4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挪用、经费或者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统计数据的。第五十三条 对不能完口与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对不履行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

44、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威胁、殴打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二造谣惑众、煽动,扰乱工作秩序,毁坏部门财物的;三藏匿违反对象的。第五十六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

45、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抚养费。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

46、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2月 27 日,全国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法。该法将于 2021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目前,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全国多地都在修订地方的计生条例。广省人口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XX、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进步,根据*人口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区域内的一切、团体、企业 XX 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

47、三条 人口与工作应当以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与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与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双方有依法实行的义务,实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是违法行为。第五条 XX 级人民府统一领导本行区域内人口与工作,实行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制。XX 级人民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工作是考核 XX 级人民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和行部门主管工

48、作,在本行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 XX 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工作。第八条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协会、人口学会等团体、企业 XX 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府开展人口与工作。第九条 XX 级人民府应当将人口与经费列入财预算,保障人口与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XX 企业XX 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区域的

49、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工作管理人员,负责的具体管理工作。、团体、企业 XX 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或者配备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

50、服务。、团体、企业 XX 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 XX 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自治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的策相抵触。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全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工作。XX 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教育。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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