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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学内容包括以下形式:(一)招收毕业生:高等院校与企业企业合作招收入学、在职学习及再培训等,提供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二)职业技能能力提升:高等院校与企业企业合作举办短期课程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技能能力;(三)研发服务:高等院校与企业企业合作开展研发、技术服务及实施技术改造,改善企业高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水平;(四)其他形式的合作:高等院校与企业企业合作开展其他社会需求的服务与认证等。第三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须严格按照中华人
2、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遵循教育社会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培养责任心、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职业技能型人才。第四条 办学经费来源可以是企业、教育部门、其他部门和社会等各类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学校不得实行收费办学。第五条 校企合作办学须有可行的办学计划,并由双方签署校企合作办学协议,纳入统一管理,承诺勤奋好学、尽心尽责,杜绝“一元比五”和“半斤八两”等不应有的行为。第六条 学校和企业分工明晰,双方共同,科学健康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活动,学校负责认证及考试,企业负责提供学习和实践环境,负责培养教学,两者共同负责培养健全的职业技能型人才。第七条 校企合作办学成果,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教育部门申报。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校企合作办学,并落实本办法,如有违反,应严肃处理。第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