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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 5 月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6 号)、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2、。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校办企业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资: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3、。、其他资产:指学院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院所有的资产。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等。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
4、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院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以及学院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明晰学院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院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院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院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3、合理调配学院房屋、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图书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院
5、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4、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院资产收益。5、负责组织学院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图书、劳动保护等大宗批量物资的购置计划及报批。协助招标、采购组完成学院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图书、劳动保护等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参与采购物资的验收。6、负责组织学院各类工程、维修等规模以上工程项目的计划及报批。协助招标、采购组完成各类工程、维修及相关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参与各类工程、维修及相关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7、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验收;
6、负责公有房屋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院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工作。第七条 院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计财处、图书馆、后勤处为学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院办公室、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院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的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着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院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处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教务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组织拟定实习实训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提报教学、实习实训设备购置计划。
7、组织制定学院实习实训室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学院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应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负责提报图书资料、珍版图书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备)、土地及植物等固定资产的管理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工程、维修计划及管理工作。第八条 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
8、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部门领导为本部门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责任到人。第三章 资产登记 第九条 资产登记包括: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认可;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部门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
9、施管理责任。第十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第十
10、三条 学院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台帐,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第十四条 学院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应收、应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
11、度。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第十八条 学院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第十九条 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二十条 为提高资产的优化配置及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
12、置,合理配置使用。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院批准收回或作调剂处置。第二十一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
13、实体;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1、国家财政拨款;2、上级专项补助;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二十六条 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批和登记程序。第二十七条 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
14、,学院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1、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资产管理处每年对经营性资产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经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学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2.学院应按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罚。3.资产管理处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健全有关制度。第二十八条 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取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应按年度收取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第二十九条 学院有关部门占有的非
15、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三十条 学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造权、使用权属于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第六章 资产管理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是指学院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处置资产、须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第三十三条 我院处置国有资产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1、学院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
16、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处置,经省发改委、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2、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管理处置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院同意,报省发改委、教育厅审批,并在批复后将批复文件及汇总批复表报省财政厅备案。3、学院各部门不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无权处置国有资产。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等,必须报告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
17、序审批、核销。第三十五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职能提交有关资料: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3、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4、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5、其它有关材料。第三十六条 学院处置资产后有关部门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第三十七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交计财处,计财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资产划转是指院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第三十九条 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学院须对其资产、负
18、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第七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各部门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第四十一条 学院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院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第四十二条 学院资产各占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第四十三条 学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报告,作为编制学
19、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第四十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第八章 责 任 第四十五条 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丢失或严重损坏;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七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
20、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情节,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2、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资产使用权,随意处置资产的;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4、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6、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
21、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着的;2、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着效果的;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22、置管理暂行办法、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学院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均属学院财产,产权归学院所有,部门和个人只有使用权。第三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资条件。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配置,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备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
23、定资产的购建、调配、登记、评估、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监督检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第六条 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管理队伍,明确管理职责,完善考核办法,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1、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校办企业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等)。
24、3、自制、捐赠或调拨,且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4、房屋、土地、道路及构筑物、植被等。5、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物品。第八条 凡产权属于学院,且符合上条所列的各类固定资产,均应列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广播电
25、视设备及文体设备等。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5、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可细分为十六类: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和牲畜。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主要职责 第十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资产管
26、理处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机构,归口部门为二级机构,使用部门为三级机构。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2 负责组织学院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图书、劳动保护等大宗批量物资及各类工程、维修等规模以上工程项目的计划及报批。3 协助招标、采购组完成学院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图书、劳动保护等大宗批量物资购置及各类工程、维修及相关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参与大宗批量物资、各类工程、维修及相关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4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5 组织学院固定
27、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6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7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8 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9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第十三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1、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备)、土地及植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的管理。2、学院办公室负责文物及陈列品等固定资产管理。3、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资料等固定资产管理。4、教务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 5、资产管理处负责行政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管理。6、计划财务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财务总账和分类账簿的管理。第十四条 归口部门对其归口的固定资产进行管
28、理,其主要职责如下:1、根据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归口固定资产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参与分管固定资产的计划、论证、验收、调配、处置等工作。3、负责归口固定资产的实物及账目管理。4、协助资产管理处对归口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登记、清产核资、效益评估、考核评优和院内统计报表等工作。5、对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6、对归口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1、认真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建立有关
29、固定资产台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3、保管、维护本部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4、在学院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调配,保证使用效率。5、每年年末向归口部门递交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状况统计表及使用情况报告,配合资产管理处进行清产核资。6、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参与招标、采购和验收。7、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处置、使用、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固定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定期对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及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
30、工作时,要认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及入账 第十七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计价入账: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调拨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入账。2、自行制造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按在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入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造、更新的固定资产,按改造、更新时发生的支出,减去改造、更新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增减固定资产原价。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以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
31、,按照评估价值计价入账。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入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入账。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11、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中规定的价值计价入账。12、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价值或评估价值计价入账。第十八条 固
32、定资产原则上不实行折旧,按原价值计价入账。第十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账面价值: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5、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变动手续,并到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调整。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建、自制、调拨、受赠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
33、上,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经审批后,按计划执行。购建计划应全面考虑,保证重点,厉行节约,避免重复。计划项目的变更须经归口部门同意,重新报批。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资产管理处按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招标投标采购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建造由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完成。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应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第二十四条 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照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专业标准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对于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应根据合同条款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五
34、条 新购置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购置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单,并持购置审批材料、购置发票、物品清单、验收单等凭证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出入库及登记手续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对于验收合格建造的固定资产,持有关凭证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出入库及登记手续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转固定资产手续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归口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一周内将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填入账册,并建立使用、维修、管理档案。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部门要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办法,切实管好、用好,并及时维护和保养,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和完整
35、性。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设立并登记全院固定资产的分户、分类实物明细账簿及固定资产领用、借调等辅助管理账册;使用部门应设立并登记其所属固定资产分户、分类明细账及固定资产领用、借调等辅助管理账册。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与使用部门及计划财务处的固定资产账物核对、账账核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二次,可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在日常管理中,使用部门要及时将所属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报资产管理处,涉及到固定资产价值、类别增减的要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调整。第三十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由于工作调动、退休、离职等原因发生领用人变更,要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并经归口部门确认后,人事处
36、方可办理相关变动手续。第三十一条 外单位借用学院固定资产,由归口部门报院长批准。固定资产借用须填写固定资产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申报审批程序。擅自出租、出借、处理、变卖学院固定资产的,其收入学院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制度。每年年末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并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清查。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第三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效益评估制度。制定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评估办法,定期开展固定资产
37、使用情况检查和使用效益评估,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低下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第三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有专人负责管理,有使用、维修纪录,并定期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检验和标定。第三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固定资产网上申报、登记等网上办公办法,不定期发布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固定资产情况等信息,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率。第三十七条 学院预算年度固定资产管理经费,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清产核资、管理耗材、人员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支出。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与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与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
38、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投资、报废、报损、报失等。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院内调拨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协调实施。第四十条 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固定资产,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院长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捐赠固定资产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应作报损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认无继续使用、改造、改装价值或无法修复使用或修复的费用接近新购价值,方能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报废报损手续。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未经正式批准报废报损前,使用
39、部门不得自行拆卸或挪用零配件。院内批准报废报损后,原则上按整件回收处理。使用部门确有需要(如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作它用),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并作记账管理。第四十三条 使用部门发现固定资产丢失,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同时报告归口部门。对查无下落,确认丢失的,要提交固定资产丢失事故报告,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吸取教训,由归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按学院固定资产报失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实行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相应责任,并对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第四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使用部门和个
40、人不得私自处置。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计划财务处根据归口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单收款做账,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发生变动与处置后,资产管理处持相关批准文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制度。每年年末在清产核资、效益评估、工作考核等工作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奖优罚劣,改进提高。第四十八条 对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账、物、卡管理规范准确,固定资产使用率高、效益好等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
41、九条 对因管理不善,出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或账、物、卡不符,使用效益低下等现象,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2006 第 36 号)、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司20009 号)以及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
42、要组成部分,是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必备条件。仪器设备的管理应贯彻勤俭节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学院的发展、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第三条 使用学院各类经费购置、自制以及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均为学院财产,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部门从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管理人员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院长统一领导下,按主管部门、
43、归口部门、使用部门三级管理:(一)在院长的领导下,由资产处组织、协调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负责行政办公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仪器设备管理岗位,安排专人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登记、入账、建档、清查、检查、监督、调配、调整、处置、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二)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登记、标签、建档、清查、检查、调配、处置、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教室、宿舍、行政楼、图书信息大楼、食堂(餐厅)、会场(报告厅)、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由资产管理处委托相关使用、维护、维修、管理等部门负责管理。第七条 网络、多媒体、安防、文体、
44、广播电视、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设施等,由相关使用、维护、维修、管理部门或学院托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仪器设备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登记、统计、审核、清查等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等变动情况,妥善保存各种凭证、资料,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物人(责任人)相符。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及分档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分类规定和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九大类物资。第十条 仪器设备按
45、其价值及性质进行分档:(一)凡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附录一所示国家科委规定的23 种大型精密仪器),列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二)凡单价在 800 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购入、自制、捐赠和调拨等,下同),均列为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三)凡单价在 800 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单独使用,而为其他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也列为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四)凡单价在 800 元以下 300 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仪器设备(具体分类见附录二
46、)。(五)凡单价在 800 元以下,能单独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具体分类见附录二)。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及验收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实行采购计划申报制度。各部门应根据资产处的通知要求,在每年的上半年,申报下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经批准、立项后,纳入下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申报程序和要求按照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计划申报暂行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二条 办公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由各部门提出;实验室(包括多媒体教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各系部、中心提出报教务处。办公仪器设备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由资产处汇总、审核报院长审批。第十三条 教室、宿舍、行
47、政楼、图书信息中心、食堂(餐厅)、会场(报告厅)、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采购计划,由资产管理处提出,或委托有关使用、维护、维修、管理部门提出。此部分仪器设备、设施的采购计划,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报院长审批。第十四条 网络、多媒体、安防、文体、广播电视、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设施等采购计划,由相关使用、维护、维修、管理部门或学院托管部门提出,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报院长审批。第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立项并列入下年度经费预算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由资产处汇总后,统一编制学院下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确认,落实采购方式。第十六条 资产处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对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批
48、复意见实施采购。属省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和资产处按有关程序,配合集中采购部门,完成采购任务;属协议采购的项目,由资产处按规定程序落实协议采购单位,使用部门配合,完成采购任务;属学院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的项目,按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采购任务。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根据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并认真履行。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仪器设备的验收。第十九条 没有提出或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仪器设备,或临时提出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一般不予采购。特殊情况需经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财政厅追加
49、采购计划。因此产生的影响,由相关部门负责。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入账及建账 第二十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仪器设备的分档,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由购置部门经办人填写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单,并持购置审批表、购置发票、物品清单、验收单等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属低值、耐用、易耗品的仪器设备,由购置部门经办人填写“收料单”,在本部门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完成登记入账,并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凭相关资料到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作为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或委托相关使
50、用、维护、维修、管理等部门负责,单独登记入账。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和购置部门应在登记入账后一周内,将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入账凭证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购置部门还须配合资产处在新购置的仪器设备上及时粘贴相应的仪器设备标签,并落实具体使用、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各类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需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负责建立并登记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的分户、分类实物明细账簿;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并登记所属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易耗品的仪器设备的分户、分类明细账,以及领用、借调、维修等辅助管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