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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一、工信部联部门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表所示: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 2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500 万元20 000 万元 小型 50 万元500 万元 微型 50 万元以下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与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 1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从业人员 300 人1 000 人,且营业收入 2 000 万元4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
2、员 2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2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 建筑业 营业收入 80 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营业收入 6 000 万元80 000 万元,且资产总额 5 000 万元80 000万元 小型 营业收入 300 万元6 000 万元,且资产总额 300 万5 000 万元 微型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 批发业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从业人员 20 人200 人,且营业收入 5 00
3、0 万元4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5 人20 人,且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5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以下 零售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从业人员 5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2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5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5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 1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从业人员 300 人1 0
4、00 人,且营业收入 3 000 万元3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2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3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 仓储业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从业人员 100 人200 人,且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3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2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1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邮政业 从业人员 1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从业人
5、员 300 人1 000 人,且营业收入 2 000 万元3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2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2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2/3 住宿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从业人员 10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2 000 万元1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2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餐饮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6、微型企业。中型 从业人员 100300 人,且营业收入 2 000 万元1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2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 2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从业人员 100 人2 000 人,且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1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1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
7、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从业人员 100300 人,且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1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1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 200 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200 000 万元,且资产总额 5 000 万元10 000 万元 小型 营业收入 100 万元1 000 万元,且资产总额 2 000 万元5 000万元 微型 营业收入 1
8、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 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1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从业人员 300 人1 0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5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1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与以上,且资产总额 8 000 万元与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与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
9、元与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型 从业人员 100 人300 人,且资产总额 8 000 万元12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8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 从业人员 100300 人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基本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所列条件的企业:3/3 行业类别 年应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 不超过 30 万元 不超过 100 人 不超过 3 000 万元 其他企业 不超过 30 万元 不超过 80 人 不超过 1 000 万元 (二)特别规定-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表:企业类型 小规模纳税人 1.生产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 2.商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 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