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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一、目的 本办法实施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信用保证保险等有关业务。三、定义 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补充被保险人履行其责任而向投保人提供赔偿担保的保险业务。四、保险公司审批权限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审批,但必须视情况将事故理算报送有关政府部门存档。五、信用保证合同签订 1.被保险人须遵守保险公司要求的合同签订流程及其他要求 2.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保险协议的的过程中,准确、完整的披露承保风险、合同条款、保险金额及给付条件等,让被保险人有充分的了解,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六、保险理赔程序 1.理赔申请件须有被保险人本人或者持有有效授权书的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投保登记表、事故凭证、法院判决书等有效证明文件。2.若有争议,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在收到有效证据和申请件后,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给予相应赔偿。七、综合管理 1.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进行综合的管理,完善技术管理体系,保障保险费的有效利用。2.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信用保证业务质量进行审查、考核,形成总结、评估及行动计划,持续改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质量。八、其他 本办法之外的其他有关规定,应当遵循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