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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指我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办公、后勤等各类仪器设备,包括:(一)单价在 800 元以上、耐用年限 2 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 仪器设备;(二)单价在 500 元以上、耐用年限 1 年以上的行政办公设备;(三)单价 800 元以下、耐用期 2 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单价500 元以下、耐用期 1 年以上的大批同类办公设备。其它低值仪器设备按学校低值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资产管理部门为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购置计 划、
2、招标采购、重要项目论证验收、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维护、清查统 计、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教务、科研部门分别为教学、科研仪器设 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坚持勤俭办学、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原贝 L 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计划与验收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产等需要,制定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和购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列 入年度预算或申报各类专项资金。第六条 仪器设备计划的申请、论证及采购(一)申请人或申报单位提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对所申报仪 器设备的先进性、必要性、性能指标、价格、安装与使用条件、使用 效益等负责。(二)申报单位负
3、责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人提出的设备购置计 划的先进性、必要性、性能指标、价格、安装与使用条件、使用效益 等进行全面论证。其中:单价 5 万元以上或批量 20 万元及以上的设 备购置计划须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外专家组织校级论证,校级论证主要对设备共享、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单价在 40 万 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或批量 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须通过校外 专家论证。(三)经学校批准立项后,申报单位填写 仪器设备购置项目论 证表(含购置清单)。单价 4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填写大型精 密仪器设备论证报告。(四)采购部门或申报单位根据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负责落实 采购计划。第七条仪器设备
4、的验收(一)采购部门或申报单位负责督促供货商完整履行采购合同,并及时发出仪器设备验收通知书,将验收所需的基本材料,送达仪器 设备申报的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验收材料主要包括:1.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项目经费审批单、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论证表等;.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调试合格单及设备管理与使用人员培训记 录;2.仪器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相关文件与技 术资料;.仪器设备的出厂编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二)仪器设备应由供应商(服务商)负责送达我校指定安装地 点,使用单位负责接收及初验。初验工作包括检查货物是否与采购合 同相符,货物的完整性及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
5、、雨水浸湿、锈蚀等情况,设备经初验合格后方可接收。(三)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仪器设备申报人、使用人、管理 人、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式验收。供应 商须参与所供设备的验收工作,但在验收小组形成验收结论时必须回 避。其中:1.单价 5 万元以内或批量 20 万元以内的设备购置项目,由申报 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其它设备购置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归口部门组织 验收。2.单价 40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或大的系统集成项目,校内条件无 法确定质量等级或无法明确是否合格的,可聘请权威检验部门或校外 专家进行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产品,参照法定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 做出验收结论。(四)验收结束后,验
6、收小组现场给出验收结论,详细填写仪 器设备验收单,验收小组成员须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如对验收结论 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验收报告中注明。其中,单价 40 万元及以上 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须同时填写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如 有软件验收项目须填写 购置软件验收报告。第八条验收工作应按采购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确因特殊情况需 延期验收的,相关部门应向学校监督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对于验收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验收小组应及时通知采购部门,采购部门负责协调 供应商整改。经整改后,进行第二次验收。经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原则上作退货处理。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九条 新添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调入、赠送等)验收
7、合 格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入 账,主管部门根据合同、验收报告、购置项目论证表等审核通过后,由使用单位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增值单)、制作仪器编号标签并 按规定进行粘贴等。仪器设备验收单、购置软件验收报告、大型 仪器设备验收记录的原件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留存备查,副本交采 购部门,作为办理支付手续的依据。其中:(一)赠送的仪器设备办理增置手续前,应进行安装、调试和验 收工作。单价 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 3 位以上专家进行资产 评估后方可办理增置手续。(二)自制设备完成验收后,凭自制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单办 理增置手续。使用专项经费研制的设备按自制设备清单
8、办理增置等相 关手续。第十条建立全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备份数 据库,每年按顺序装订固定资产验收单(增值单)和相关验收材 料,并存入档案室。各使用单位负责保管本单位仪器设备相关论证、验收材料及说明书等资料,同时按年份、存放安装地点及使用人(签字)顺序打印仪 器设备明细存档。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须指定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并保持相对 稳定;资产管理员离退休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到主管部门办理人 员交接、仪器设备移交手续;使用单位撤销或合并时,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须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或转帐手续。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须每年对仪器设备进行 1 次清查核对。清查 核对主要
9、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单位自建帐册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该单位的清单 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二)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清单核对实物,并校验技术 指标,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数据差错,或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安 装存放位置变化等,应及时纠正;(三)在清查核对中如发现有长期积压不用或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编制清册报送主管部门,由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调剂。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之间可互通有无,协商借用仪器设备。借用 单位应具备使用该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妥善保管使用仪器设备,并 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 个月。仪器设备借出、归还时,双方须共同校验,分清责任。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由主管部门
10、统一办理。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校外。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之间经协商需要调剂的仪器设备,经主管部 门同意后,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须双方单位负责人 和管理人员签章),到学校主管部门办理仪器设备调拨手续。第四章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要对仪器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和检 修,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对大型精密、贵重、稀有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程序并严格执行。培 养能熟练使用和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做到一般维修不出室。第十六条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提高仪器 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一)对大型仪器设备,建立校级或院级大型仪器
11、共享平台,为 全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服务。(二)对单价 10 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每年按照大型仪器设备 使用效益评价办法进行效益评价。(三)对仪器设备长期闲置、浪费严重或完好率低下的单位,将 减少下年度的设备经费投入。第十七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随便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学校 审批。自行拆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性能下降的,有关人员承担赔偿 责任。第五章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因耐用期满或毁坏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可 按报废、报损处理。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报损须经使用单位组织专家作 出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的,报经主管部门、学校 批准后,方可报废、报损。其中,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单价在 1 万 元以内或批量 10 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其它须经学校办公会审批。第十九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或因其他原因批准转 让出售的仪器设备,经评估后,由校招标采购部门公开出售。出售所 得款项纳入学校财务。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