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优秀2篇18044.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优秀2篇18044.pdf(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优秀 2 篇 篇一:章 附则 篇一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登记,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各级律师协
2、会原有的章程同时废止。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篇二: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篇二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
3、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
4、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第六章 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律师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业务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