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模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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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9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2 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 19 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 22 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同时,各省也根据各省的实际同样出台了核准、备案暂行办法。我现在根据江苏省的文件说明一下各类项目审批时所需提供的资料: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核准类项目(一)内资企业核

2、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 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

3、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2、外方投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审批类项目分三步走:第一步,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4、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3、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建议书的批文;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第三步,初步设计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3、可行性研究报告

5、的批文;4、专家论证纪要;5、工程预决算、施工图及概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9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主 任马凯二四年九月十五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

6、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

7、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

8、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 告,并附上项目所

9、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 1 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

10、具受理通知书。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

11、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

12、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

13、利影响.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 2 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

14、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

15、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具有核准权限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九 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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