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护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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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管护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护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职责而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应建立、完善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专职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

2、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足额保障,不断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建设。(三)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消防工作情况。(四)明确有关部门、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部门

3、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五)科学编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六)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 -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接到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的整改报告后,在 7 日内作出决定。(八)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 全评估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九)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

4、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二)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进行检查。(三)每半年一次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加强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技战术研究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五)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指导

5、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八)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九)履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

6、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四)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改正,并书面报告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五)履行国家和省、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三)按照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

7、。(四)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严格防火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督促及时改正;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五)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 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出租屋、连片村居等薄弱环节消防安全治理。(六)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配置点,提高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水平。(七)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履行专业、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 将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

8、工作内容,加强培训、检查; 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并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二)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拨付预算资金,并做好预算资金使用监督 和绩效考评工作。(三)规划部门:合理规划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做好消 防设施建设用地控制和预留工作。制定城乡规划应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确保消防安全间距、消防车道等符合标准。(四)住建部门: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外墙保温材料施工监督管理,督促使用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五)质监、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

9、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的,由质监或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从重处罚。(六)教育、商务、文广、卫生、旅游、工商、民政等部门:加强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医院、旅游景区(点)、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七)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八)城-管、住建、规划部门:对公共消防领域有关规划、建设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九)教育、科技、司法、人社、

10、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团体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结合系统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法制宣传、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中小学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疏散演练。(十)人社、民政部门: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十一)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证其正常使用。因修建道路等原因需停电、停

11、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 -防-队灭火救援的,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十二)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 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 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广、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 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 游部门不得将其评定为星级宾馆、A 级景区。(十三)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辟固定

12、专栏,进行经常性、针对性义务消防宣传教育。(十四)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村(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三)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或专栏。(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及时纠正制止消防违法行为, 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13、。(六)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七)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

14、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提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 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保险意识,实行更加严格的 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八)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能

15、力,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九)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消防安全知识及防灭火技能,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从事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十)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十一)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实行严格管理,档

16、案及管理信息及时录入消防管理信息平台。(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及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确立和更换,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五)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实行每 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 小时1 次; 加强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其 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并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应立

17、即消除;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六)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技能。(七)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对公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四)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18、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从劝阻、制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五)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同一建筑物,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五条居住出租房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第十六条 居住出租房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

19、防安全职责:(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七条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 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 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各方消 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工程施

20、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第三章 责任监督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落实考核奖惩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每年对消防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

21、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 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核内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对 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 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 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2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从严处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职员工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2015-10-23 11:22 | #2 楼1了解和掌握有关消防常识,认真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培训,熟知“三懂三会”具体内容。即: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3. 爱护各类消防器材、设施,不随意挪用消防器材,不乱堆杂物而堵塞通道。4. 严格遵守禁烟、火规定和动用明火申请制度。5.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服从命令,做到机智、勇敢、迅速参加扑救。6. 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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