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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1 为加强本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爱惜宽阔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需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匾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洁净、光明、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特地容器存放。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
2、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五、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需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六、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七、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接受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八、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准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九、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十、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2 一、公共场所从
3、业人员必需依据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需进行健康体检,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需立刻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状况必需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准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状况; 六、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3 一、酒店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
4、责任制度一)酒店卫生管理制度总则 1、酒店场所内、外环境洁净,经常开窗换气。不乱放、挂或晾晒衣物等。从业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用具不与顾客用品混用、混放。工作间的摆放要合理、洁净,每层客房应设专用消毒及顾客用品保洁柜。使用的抹布确定要清洁卫生,专布专用,物见本色应定期消毒。窗台式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积尘。 2、卧具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卫生洁具及餐具应一客一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3、实行消退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的措施,彻底消减室内的蚊、蝇、蟑螂和老鼠。 4、认真执行法定传染病报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二、酒店卫生管理制度客用口杯、茶杯消毒制度 1、消毒剂:一片
5、净消毒片,优氯净消毒粉 2、清洁剂:去污粉、洗衣粉 3、消毒工具:消毒柜、消毒桶、百洁布 4、存放工具:茶倍储存柜 5、程序 (1)从客房撤出的.茶杯、口杯放到消毒间倒尽茶水; (2)把茶杯放到清洗池内,用清洁剂洗净,然后放到冲洗池内用清水冲净; (3)用消毒剂配上确定量例水装到消毒桶内,按药剂说明为准,一桶水放一片一片净消毒片; (4)将洗过的茶杯、口杯浸泡在消毒水内,时间至少20分钟以上; (5)或将清洗好的茶杯、口杯擦干连同铁框一并放到消毒柜内消毒; (6)打开消毒电源,消毒至少45分钟后将茶杯取出; (7)取出已消毒茶杯、口杯储存到封闭的保洁柜里以便备用; (8)在消毒记录上做到登记,
6、记录消毒的时间和姓名。 三、酒店卫生管理制度餐饮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工作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又关系到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更关系到宽阔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平安。养成良好的卫生意识和习惯,不但是每个服务人员工作的优良表现,也是一个人良好修养与习惯的表现。 酒店卫生管理制度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工作服。上班前和大小便后要洗手。要有健康意识,定期作体格检查,预防疾病,当发觉有感冒、咽喉炎、肝炎、皮肤病时应主报上司,休假疗养好再上班。管理人员应特别重视服务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要为他们制造一些必要的条件,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使个人卫生形成制度。 工作卫生
7、 1、当班时避开触摸头发或面孔,不能对着食品顾客咳嗽、打喷嚏;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 2、手指不行接触到食物,亦不行碰触杯口、刀尖、筷子前端及汤匙盛汤部分。 3、服务员使用的抹布、垫布等每天要清洗干净,用开水浸烫,以削减或毁灭细菌。托盘等工具必需保持清洁。 4、凡腐烂变质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坚决不出售。 5、从碟上掉落下来的食物不行给客人食用。 6、不行使用掉落地上的餐具及席巾。 7、对不干净的餐具和台布要准时送回洗洁处清洗,不行摆用。 8、严禁随地丢弃废纸、倒水、乱放茶水杯。 9、不同的食物不要任凭混淆,以免有损味道。 10、在服务过程中要留心就餐者,发觉病态者及带菌者,对其所用餐具要单
8、独整理,重点消毒。 11、收市时留意卫生,牙签、纸巾等杂料当尽力避开掉在地上,以免不雅和增加清洁困难。12、在适当状况下,要经常使用托盘,训练自己成为一名精彩的服务员。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4 为加强本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爱惜宽阔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需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要保持环境洁净、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
9、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必需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五、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需清洗和消毒。 六、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需光滑、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洗脸池、浴盆、座便器专用的工具应三格分设,分别存放,标记明显。 八、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需清洗和消毒。 九、公共卫生
10、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十、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状况,发觉问题准时处理。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设施,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5 一、公共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间,上下水设施齐全,协作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公用品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 二、落实专人负责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场所内购物车等公用品必需做到定期清洗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
11、必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用品的更换、消毒要有工作记录。 四、公共场所内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 五、公用品须配备专用的保洁设施,经清洗、消毒后的公用品必需分类保洁存放。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6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学问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状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选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
12、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状况。 各项档案应有工作记录,分类并出名目,专人管理,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
13、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问宣扬,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供应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
14、共场所卫生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舞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扬、普及公共场所卫生学问。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准时调查处理,并依据规定予以答复。 其次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状况及卫生管理制
15、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状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状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状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状况; (六)支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状况和培训考核状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状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状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学问和公共场所卫生学问,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支
16、配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接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供应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7、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接受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实行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供应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平安,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
18、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平安、有效的预防把握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准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实行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
19、烟危害健康的宣扬,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据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准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力气的,可以托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照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担当相应后果。 其次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状况,准时消退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其次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
20、应当立刻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准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其次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依据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其次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
21、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供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准备;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准备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次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
22、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其次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其次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连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
23、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其次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供应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把握机构应当担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其次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加卫生监督信息透亮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
24、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实行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实行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把握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把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
25、业技术力气,依据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惩处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
26、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依据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依据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赐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27、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依据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依据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学问和公共场所卫生学问培训,或者支配未经相关卫生法律学问和公共场所卫生学问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依据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依据规定配备预防把握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把握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
28、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依据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依据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依据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支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刻实行处置措
29、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赐予行政惩处的,依据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惩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
30、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支配的全部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修改的准备 为深化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准备,我委准备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照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担当相应后果。” (二)将其次十五条其次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删除第三十四条其次款。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此外,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挨次依据本准备作相应的调整。 本准备自公布之日施行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范文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细则最新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