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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管理规定15篇【第1篇】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宿舍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宿舍管理规定 (七) 1、保安队长(保安班组长)负责督促保安员的内务生活。 2、安防部经理(保安队长)视情况安排每周至少一次宿舍管理检查。 3、检查时如发现有违反管理的现象及行为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4、环境卫生标准: (1)保安员宿舍应保持地面干净,无痰迹、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 (2)宿舍内床铺干净无异味、鞋子床下摆放干净无异味,被子折叠放好,床面上无杂物和乱堆放的物品; (3)帽子、皮带、口杯、水桶等物品均在指定位置摆放,衣服均在指定区内晾晒; (4)墙面门窗和其他区域无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
2、、乱悬挂现象; (5)宿舍内无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品。 5、宿舍管理制度 (1)爱护宿舍内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财务,不随意损坏或占为己用,保持公物的完好; (2)未经许可不带外人进宿舍,不留外人在宿舍住宿; (3)不私自接电源、不存放危险品和色情物品,不在宿舍内集会、聚众喝酒、赌博; (4)保持室内安静,不在室内大声喧哗。 打麻将,不影响其他人员休息; (5)轮流值日的值日生应认真清扫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责任; (6)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水; (7)不随意动他人物品,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8)洁身自好,不传播庸俗、色情物品画册影碟等; (9)安防部
3、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现象限期整改或给予处罚。 【第2篇】lng加气站人员管理规定 1、职责 1) 站长负责组织本规定的编写工作。 2) 站长负责对场站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 加气站各职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对站长、站内外来人员进行监督,对站长的日常行为给予考核。 2、管理内容 1 工作纪律 1) 认真执行公司管理体系有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 2) 服从工作安排,认真执行并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各项指令。 3) 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严禁睡岗、酒后上岗。 4) 操作人员在接班前4小时内不得喝酒,交班人员如发现接班人员喝酒者就拒绝交班,并向站长报
4、告。 5) 不得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听音乐、炒股票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 生产作业按安全管理规定、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执行。 2 仪表规范 1) 站内职工务必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和良好的精神面貌。 2) 工作时间在站内职工务必穿工作服,严禁穿便衣活动。 3) 勤换洗工作服,保持清洁。 3 参加培训、会议活动要求 1) 站内员工对站内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生产会议要积极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2) 培训活动中主动关闭手机,认真听讲,积极提问,勤做笔记。 3) 生产会议上主动关闭手机,禁止随意出入。 4) 生产会议上积极发言,但不得相互诋毁。 3、相关记录 1) 日
5、常培训签到表 【第3篇】集团总部出差人员补休假管理规定 某集团总部出差人员补休假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职员出差期间如适逢休息日,出差职员可在回总部后按相应天数向集团公司领导申请补休,并及时通知行政管理中心,以便于工作的统筹安排。擅自休息的人员按旷工处理。补休后上班时须及时填写请假条,并注明为补休假期。 第二条职员返回后如直接上班,未休的假期可以积攒,待需休假时可通过申请补休。程序如下: 1.上班当天到行政管理中心填写假期补休统计表以做备查。 2.待需要补休时须提前到办公系统填写请假条。 3.补休相关的规定同总部人事制度中事假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休息日为总部统一放假的各类假期,如星期日及节
6、假日等。 第四条如存有补休假期而未休的离职人员,包括调转工作关系,辞职、辞退(不包括开除人员)按未休假期时的同等标准日工资乘以未休天数计入工资。 【第4篇】施工现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及车辆伤害的应急措施 (一)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施工设备首次进入现场前必须由监理单位核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施工设备合格证、年检证、准用证书及体检证明,并报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备案、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 (二)禁止与本工程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特殊情况应由建设(项目管理)、监理或承包单位人员陪同进入; (三)出入口由承包单位派人,并在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督下负责守卫,严格监督检查所有人员
7、、车辆的出入,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除本工程材料、设备运输的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五)运送物资材料出场的车辆必须出示有关负责人签发的出场单,并由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核验出场材料是否与出场单一致。 (六)出场须自行清理、清洗轮胎,避免造成城市道路污染。因车辆污染城市路面所产生的责任由车辆驾驶人或使用人承担。 (七)当施工现场发生车辆伤害事件时,按以下程序组织救援: 1、应急措施原则 a. 抢救伤者要及时,体现时间就是生命; b. 抢救方法得当,避免二次伤害; c. 实施现场急救与送医院救治相结合的原则; d. 送现场最近的医院救治的原则; 2、现场急救措施 2.1 收
8、集信息和事故评价 a. 保持通讯畅通,信息及时沟通,随时掌握现场事态发展状况; b. 确定事故类型、伤害形式和范围; c. 确定人员伤害情况; d. 掌握天气变化情况(电话咨询、气象预报); e. 确定现有资源是否满足救援需要(人力、物资和设备),是否需要外援; f. 根据上述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行动。 2.2 救护救援应急分队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并和事发现场抢险小组一起把伤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2.3 针对伤者的受伤情况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避免搬运过程中的二次伤害。 2.4 与医院或急救中心及时取得联系,转送伤者,使伤者得到进一步的救治,减少伤亡。 2.5 为了救治工作
9、的顺利进行,保卫组实施警戒工作保证抢险道路畅通。 3、人员自救及救治方法 3.1 外伤止血:由于事故可能引起出血,出血量大(达到总血量的 40%),就有生命危险。现场抢救时,首先采取紧急止血措施,然后再采取其他措施,常用的止血方法有:指压止血、加压包扎止血、加垫屈肢止血和止血带止血。 3.2 包扎:可以起到快速止血、保护伤口、防止污染作用,有利于转送和进一步治疗。常用方法有绷带包扎、三角巾包扎、尼龙网包扎自粘贴包扎。 3.3 骨折固定:为了使断骨不在加重,避免加重断骨对周围组织的伤害,减轻伤员的痛苦并便于搬运,常用夹板的方法来固定。搬运时应注意: a. 下肢骨折需用担架; b. 脊柱骨折,用门
10、板或硬板担架,使伤者面向上。由 3-4 人分别用手托起头、胸、骨盆、腿部,动作一致平放在担架上,用布带将伤员绑在担架上,以防移动。 【第5篇】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一、管控目的 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员工及证件管理,加强各职能部门对特种作业员工协调,对特种作业数量进行适当控制,使特种作业员工满足公司发展要求,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稳定和持证上岗。 二、管控范围 公司内的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叉车司机等人员及证件管理。 三、管控对象 1. 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四、管控内容 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1特种作业岗位的设定和人员确定,由相关车间(部门)根据岗
11、位需求如实上报人员,经人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后联系培训取证。 1.2 对无特种作业证件或证件过期失效的人员,不得安排其到相应的特种作业岗位上工作。 1.3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各车间、部门必须给予安排学习时间,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安全培训。 1.4各相关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进行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 1.5各相关车间、部门不得私自调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因工作需要或个人身体等原因确需变动岗位的,必须上报公司人事部门和生产安全部门进行审核。 2. 特种作业证件管理 2.1生产安全部结合生产安全
12、部门负责联系国家相关机构对经审核确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取证,所取证件均由生产安全部门统一存档管理。 2.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费用由公司先统一垫付,然后根据证件类别和性质,按比例由*公司财务扣除。 a. 电工、电焊工作业证费用由个人负担50%,公司负担50% 。 b. 公司内机动车辆司机(包括叉车、装载机、拖拉机)、起重工取证费用由个人负担40%,公司负担60%。 c. 压力容器操作工、电梯司机、危化品(氯气)操作工取证费用由公司负担。 2.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由生产安全部门联系有关部门进行办理,审证费用由公司承担。 2.4特种作业人员在待业期间相应证件需要复审的,公
13、司给予复审,但其本人必须承担全部审证费用(由本人直接交予培训机构),否则不予审核。 2.5取证后离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到生产安全部门审核登记,交纳公司支付的全部取证费用,由生产安全部门开出单据后员工到财务部现金会计处进行缴费。 五、罚则 1. 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一律视为严重违章作业,按相关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2.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调动时,相应车间未上报生产安全部门审核的,每发现1人次扣车间安全分10分。 3. 不得安排无证或证件已失效的人员到特种作业岗位工作,每发现1人次,扣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分5分。 4. 不得将身体状况不符合特种作业要求的人员安排到特种作业岗位,每发现1人次,扣部门负
14、责人绩效考核分5分。 5. 对未遵守本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6篇】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
15、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验方法的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也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
16、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工业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与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查和认可的考核中心报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考核中心应具备与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
17、验设备和仪器,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技术储备。 考核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制订考核工作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资格考核,负责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试件以及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级(初级)、级(中级)、级(高级)。资格考核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条各级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职责包括: 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在级或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记录检验结果;具备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的能力,但不得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级无损检验人员
18、:能够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标准和规程,解释和评价检验结果;撰写和签发检验结果的报告;熟悉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级无损检验人员。 级无损检验人员:负责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贯彻法规、规范和标准,全面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规范和标准,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能设计特殊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在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工艺方面的知识和熟悉其他无损检验方法,并能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级和级人员。 第十一条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力和实
19、践经历,具备满足所从事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报考人员的实践经历要求* 考核的检验方法技术 等级无损检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理工科大专 以上高中、中专 或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et)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六个月一年二年 *四年六年八年 渗透检验(pt) 磁粉检验(mt) 泄漏检验(lt) 目视检验(vt)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 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四年六年八年 * 申请报考级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否则,其实践经历应加倍。 * 报考级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方法级人
20、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表中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 (二)已经取得相应方法其他机构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三)报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第十二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该向考核中心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工作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已持有的
21、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鉴委会应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各种检验方法的具体考试内容,应符合相应方法的考试大纲的规定。 第十五条考试大纲应包括每种无损检验方法的通用知识、实践能力和专门知识三个方面的内容。 通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的基本原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熟悉掌握程度。 实践能力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能力和对一般检验对象(如铸件、锻件、轧制件、焊接件等)分析所得到的检验信息并正确解释检验结果的能力。 专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
22、验中的应用,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考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级和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考试内容除了应包括专业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2)级人员为高级无损检验人员,对于该级别无损检验人员的考试,除了前述的对级和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包
23、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一些主要核电设备所用的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及运行环境下产生缺陷的机理、可能产生缺陷的性质;各主要核系统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及新工艺。 第十六条考核中心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鉴委会,鉴委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后上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十七条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者,取消考试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局负责组织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
24、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进行资格核准工作。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提出核准申请。鉴委会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学力证明、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核准材料送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二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应对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准予核准的,应向鉴委会下达通知;对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鉴委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
25、格的项目报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核准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给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给经过核准的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的管理,以确保持证人员按照其资格证书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合格项目的无损检验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中执业。当持证人员变更聘用单位时,应向鉴委会提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26、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时,需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原资格证书注明的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由发证机关补发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鉴委会负责对考核中心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考核中心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鉴委会及考核中心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并
27、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对于伪造、变造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于持证人员从事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内的无损检验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二条当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批准单位与编制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则该无损检验报告无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现持证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
28、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要求的。 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申请报考。 第三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考核工作人员以及推荐报考人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进行监督,如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或者由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一)考核中心 (1)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2)不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3)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4
29、)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二)工作人员 (1)泄露考试内容的; (2)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3)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4)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三)推荐单位 (1)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 (2)为非本单位持证人员提供证明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第7篇】厨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1条 为加强对厨房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各厨房的正常运营,特制订本规定。第2条 厨房工作人员
30、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以确保食品卫生。第3条 员工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与下一班次进行交接;当班期间不得聊天。第4条 厨房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二白四勤”的个人卫生制度。 1、“二白”:白衣、白帽(将头发塞到帽内)。 2、“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第5条 员工在下班前要打扫厨房卫生,与下一班次交接工作。第6条 不能在非吸烟区吸烟,厨房内严禁吸烟。第7条 下采购单时应作严格计算,既满足使用又不至于存放太久,以节省流动资金。第8条 接收半成品、食材时,严格把好卫生关,做到原料不新鲜不接收。第9条 非冷菜间员工,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不得进入冷菜间。第10条 冷菜间的菜板在每天使用前要使用
31、酒精消毒。第11条 罐头食品一经打开,必须倒入不锈钢器皿内并放入冰箱。第12条 在操作过程过程中不得直接用操作工具和用手品尝,尝过的菜不能放回锅内。第13条 熟菜须用罩盖遮住。第14条 每天配菜结束,及时清理地面,保持厨房地面清洁,无积水,无油垢, 【第8篇】特种设备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
32、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
34、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
3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
36、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
37、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
38、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
39、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
40、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41、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
42、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
43、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
44、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
45、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