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钢联盟仓库战略合作协议书(最新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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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中联钢联盟仓库战略合作协议书(最新2篇)上海联盟仓库战略合作协议书 篇一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中联钢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建设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战略规划,为保证安全、顺利开展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等服务业务,保证相关各方的资产安全,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与甲方结为战略合作联盟,成为“中联钢仓储联盟” (以下简称“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战略合作联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战略合作联盟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结为仓储战略合作联盟。

2、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成为甲方发起和协调管理的仓储联盟成员之一,并将乙方所辖的仓库(仓库法定地址:万吨;仓库库位平面图:(见附件六)纳入甲方管理体系,并接受该管理体系的管理、监督、指导,严格遵守该管理体系相关制度,参与甲方的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的仓储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仓储管理业务”)。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愿意以服务体系为合作平台,用优质、高效的服务,与其他各加盟成员共同努力将“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塑造成中国钢铁流通领域的著名品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作为仓储联盟发起和协调管理单位,有权管理、监督、指导作为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的乙方所进行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仓储管

3、理业务。 2、有权建议乙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 3、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收取“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按年支付。 4、可以在乙方的积极协助下,将乙方的存货客户发展为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普通会员和交易会员。 5、有权代乙方与交易会员在签订交易文件时签订存货协议条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在执行本协议第七条的前提下与交易会员代签存货协议条款。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的使用权,并为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 2、向乙方提供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

4、 3、不得干涉本协议项下约定之外的乙方其他业务工作及业务流程。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1、使用“某某某”品牌。 2、按本协议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 3、享有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如果在甲方所在地实施培训,乙方人员食宿、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 4、对甲方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和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及本市场的交易规则、管理细则。 2、接受甲方对乙方仓储管理业务的监督、指导。 3、必须将甲方的交易会员视作本仓库的存货客户,并授权甲方代签存货协议。 4、必须确保录入中联钢仓储管理

5、系统的数据真实。 5、认真对待甲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建议。 6、应设立相应业务机构(部门)负责本协议项下的仓储管理业务。 该业务机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参与甲方相关制度、操作流程和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培训。 7、应按照联盟仓库管理制度对仓储管理业务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用户名、操作人员密码实施严格管理。 8、不得参与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活动,不得泄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仓储信息。 9、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各类印章、联系地址、与本市场联系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仓储费用等与仓储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本市场书面报告,并修改相应文件。 10、

6、如发生可能涉及甲方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安全和网上货物质押安全的重大问题,须及时通知甲方。 11、应按照第二条第3项向甲方交纳“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 12、有义务向甲方有关部门举报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货物的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1、乙方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货物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2、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所涉纸质存货凭证格式见附件一,提货单格式见附件二。 3、乙方应按国家或行业以及联盟仓库管理制度规定对货物进行保管。 如货物出现异状时,乙方应及时向相关客户(存货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客户(存货人)进行处理。 4、乙方须严守客户入库信息等商业秘密。

7、第七条 乙方收取费用标准 1、乙方仓储所涉各类费用的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按照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为准(详见附件三)。 2、乙方收取费用标准将由甲方在中国联合钢铁网交易主页和仓储联盟主页予以公布。 3、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与甲方协商调整收取费用标准或增减收费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经甲方公布之后方可实施。未公布新标准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及赔偿 1、在乙方有违约操作现象时: (1)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仓储联盟成员资格。 (2)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对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使用权,并由乙方承担因暂停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协

8、议的执行,并追究或协助相关方追究乙方或乙方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中的规定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赔偿;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未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本协议责任。 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 按不可抗力对履行

9、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本协议义务不能免除。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3、不可抗力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不可抗力消失后,双方未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条 商业秘密 除为了解决本协议履行纠纷而诉至法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及本协议附件的内容。 任何一方对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对方有关交易信息、工业产

10、权、技术、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信息外)有保密义务,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3、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含第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自动终止本协议,否则视同本协议有效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仍然适用本条款。 4、如发

11、生上述终止本协议情况,乙方须对尚未结束的仓储管理业务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在与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相关文件、业务中正式使用“中联钢仓储联盟”的字样,并可以在该仓库法定地址挂牌(标识牌由甲方统一设计)。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发布的有关制度、规则、通知执行。未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6、本

12、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签约时间 上海联盟仓库战略合作协议书 篇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中联钢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建设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战略规划,为保证安全、顺利开展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等服务业务,保证相关各方的资产安全,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与甲方结为战略合作联盟,成为

13、“中联钢仓储联盟” (以下简称“仓储联盟” )成员之一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战略合作联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战略合作联盟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结为仓储战略合作联盟。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成为甲方发起和协调管理的仓储联盟成员之一,并将乙方所辖的仓库(仓库法定地址: ;仓库库容: 万吨;仓库库位平面图:(见附件六)纳入甲方管理体系,并接受该管理体系的管理、监督、指导,严格遵守该管理体系相关制度,参与甲方的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的仓储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仓储管理业务”)。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愿意以服务体系为合作平台,用优质、高效的服务,与其他各

14、加盟成员共同努力将“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塑造成中国钢铁流通领域的著名品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 作为仓储联盟发起和协调管理单位,有权管理、监督、指导作为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的乙方所进行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仓储管理业务。 2、 有权建议乙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 3、 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收取“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按年支付。 4、 可以在乙方的积极协助下,将乙方的存货客户发展为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普通会员和交易会员。 5、 有权代乙方与交易会员在签订交易文件时签订存货协议条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在

15、执行本协议第七条的前提下与交易会员代签存货协议条款。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向乙方提供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的使用权,并为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 2、 向乙方提供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 3、 不得干涉本协议项下约定之外的乙方其他业务工作及业务流程。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1、使用“某某某”品牌。 2、按本协议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 3、 享有甲方提供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如果在甲方所在地实施培训,乙方人员食宿、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 4、 对甲方的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和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16、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及本市场的交易规则、管理细则。 2、接受甲方对乙方仓储管理业务的监督、指导。 3、必须将甲方的交易会员视作本仓库的存货客户,并授权甲方代签存货协议。 4、必须确保录入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数据真实。 5、认真对待甲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建议。 6、应设立相应业务机构(部门)负责本协议项下的仓储管理业务。该业务机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参与甲方相关制度、操作流程和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培训。 7、应按照联盟仓库管理制度对仓储管理业务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用户名、操作人员密码实施严格管理。 8、不得参与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活

17、动,不得泄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仓储信息。 9、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各类印章、联系地址、与本市场联系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仓储费用等与仓储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本市场书面报告,并修改相应文件。 10、如发生可能涉及甲方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安全和网上货物质押安全的重大问题,须及时通知甲方。 11、应按照第二条第3项向甲方交纳“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 12、 有义务向甲方有关部门举报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货物的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1、乙方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货物入库、出库、仓储管理、过户。 2、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所涉纸质存货凭

18、证格式见附件一,提货单格式见附件二。 3、乙方应按国家或行业以及联盟仓库管理制度规定对货物进行保管。如货物出现异状时,乙方应及时向相关客户(存货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客户(存货人)进行处理。 4、乙方须严守客户入库信息等商业秘密。 第七条 乙方收取费用标准 1、乙方仓储所涉各类费用的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按照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为准(详见附件三)。 2、乙方收取费用标准将由甲方在中国联合钢铁网交易主页和仓储联盟主页予以公布。 3、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与甲方协商调整收取费用标准或增减收费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经甲方公布之后方可实施。未公布新标准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八条 乙

19、方的违约及赔偿 1、 在乙方有违约操作现象时: (1)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仓储联盟成员资格。 (2)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对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使用权,并由乙方承担因暂停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追究或协助相关方追究乙方或乙方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 乙方违反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中的规定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按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赔偿;联盟仓库管理制度未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

20、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本协议责任。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本协议义务不能免除。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3、不可抗力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21、力。不可抗力消失后,双方未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条 商业秘密 除为了解决本协议履行纠纷而诉至法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及本协议附件的内容。任何一方对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对方有关交易信息、工业产权、技术、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信息外)有保密义务,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 1、 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

22、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3、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含第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自动终止本协议,否则视同本协议有效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仍然适用本条款。 4、如发生上述终止本协议情况,乙方须对尚未结束的仓储管理业务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在与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相关文件、业务中正式使用“中联钢仓储联盟”的字样,并可以在该仓库法定地址挂牌(标识牌由甲方统一设计)。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发布的有关制度、规则、通知执行。未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6、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上海中联钢钢铁电子交易市场 乙方: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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