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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本篇1: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的示本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住宅: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托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诞生年月日: 住宅(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托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宅(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正、自愿、协商全都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其次条 数量与价款 车
2、辆单价: 元,大写 。 数量: 台。 购车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担当。 出库费 元,由 方担当。 车辆交付后,乙方如需托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托付服务备忘录(见附件一),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酬劳。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乙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
3、以下状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商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担当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其他付款方式:。 4.车辆交付时,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需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平安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需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名目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
4、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 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 100公里 (2) 公里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托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供应: (1) 销售发票。 (2) (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5、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二),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全部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关于定金 1.双方商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写 。 2.乙方不能按约支付车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能按约交付商定车辆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商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商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进口车辆、特种车辆为20
6、%,下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亦有权将此项违约金款在乙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退还乙方,除此之外不再担当其他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商定的期限交付商定的车辆,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连同乙方已缴付的车价款一次性交付乙方。 3.对上述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商定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状况导
7、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 5.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准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0日内供应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依据状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担当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如属乙方使用、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担当全部责任,无权索赔。 7.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消逝质量问题,应当到甲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修理站进行修理、保养。在保修期内经五次以上(含五次)修理,车辆的平安性、有用性和舒适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的,或者在60日内(国内无库存的进口零件
8、进货在途时间不计在内,下同)未能修复,甲方应当负责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 8.保修期中,乙方所购车辆消逝质量故障,在30日内未能修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依据车辆价款的1的标准赔偿乙方因延误使用该车辆造成的损失。 9.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乙方所购汽车的确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见赔偿,甲方有乐观关心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当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10.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担当无偿修复或补偿损失或削减价款的违
9、约责任。 11.乙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乙方应当依据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12.违约金、赔偿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加倍支付利息。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爱惜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转变,必需准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商定。本合
10、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冲突时,以手写文字为准。 第十一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合同 一、托付服务备忘录 二、车辆交接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托付服务备忘录 一、托付事项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 代办银行按揭 (2) 代办拍牌 (3) 代办上牌(含代办保险及代缴各类税费) (4) 代办其他项目: 二
11、、托付酬劳 甲方完成上述托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酬劳(简称代办费)合计 元,大写 三、完成各托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商定: 1.代办银行按揭。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2.代办拍牌。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3.代办上牌。 费用概算如下: 保险费(注明险种): 元,保险生效时间应自 年 月 日起。 养路费: 元,车船税: 元, 购置税: 元,注册费: 元, 其他: 元,合计约 元。 以上费用按支出凭证向乙方结帐。 代办费: 元。 4.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5.全部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
12、乙方担当。 四、上述费用实行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垫付。 五、托付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特别声明条款: 乙方托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或托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特地商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缘由外,上述特别声明条款未能准时全面履行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 2.乙方中
13、途撤回托付的,应担当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车辆交接书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在 对 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给乙方。 乙方已付清全部托付服务费用及代办费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 发票 (2) 合格证 (3) 海关证 (4) 商检证 (5) 说明书 (6) 保
14、修卡 (7) 其他: 4.如属托付上牌服务,增加移交材料如下(打): (1) 购置税凭证 (2) 养路费凭证 (3) 机动车保险单 (4) 行驶证 (5) 车船税凭证 (6) 牌照号码: 5.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1)外观及漆面 (9)灯光 (17)电动电线 (25) (2)内饰 (10)反光镜 (18)cd (26) (3)转向 (11)轮胎及备胎 (19)收放机 (27) (4)制动 (12)雨刮器 (20)点烟器 (28) (5)手刹 (13)发动机 (21)钥匙及摇控器 (29) (6)离合器 (14)空调 (22)千斤顶 (30) (7)排档 (15)
15、门窗 (23)随车工具 (31) (8)仪表盘 (16)电动天窗 (24)警示牌 (32) 6.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7.其他交接事项: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篇2: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商定或补充商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
16、方不作商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甲方(出卖人): 住宅: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电话: 托付代理人: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诞生年月日: 住宅(址):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托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宅(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正、自愿、协商全都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 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其次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数量:
17、 台。车辆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担当。出库费 元,由 方担当。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托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托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酬劳。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状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商定时间付
18、款,应当向甲方担当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终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需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平安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
19、的汽车,必需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名目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看法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托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供应: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
20、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不行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行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大事的状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大事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
21、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商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消逝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商定的修理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峻平安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解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
22、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依据本条上述商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爱惜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商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担当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
23、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商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担当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削减价款的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
24、等状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的确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见赔偿,甲方有乐观关心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当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特别商定: 第十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爱惜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a、申请仲裁。b、依法起诉。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
25、,商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a、上海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c、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商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a、车辆交接地人民法院 b、甲方住宅地人民法院 c、乙方住宅地人民法院 d、 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转变,必需准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拖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担当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商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部分。 3、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26、。 4、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全都,不全都的,以大写为准。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附件一、车辆交接书 附件二、托付服务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10月印制 附件一车辆交接书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在 对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商定(发动机号: 车架号: ),
27、同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甲方已开具发票给乙方。发票号为:。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发票 (2)合格证 (3)说明书 (4)保修卡 (5)海关证 (6)商检证 (7)其他: 4、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5、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6、其他交接事项: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二托付服务协议书 托付人(乙方): 受托人(甲方): 双方经协商全都,就办理下列托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托付事项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拍牌 (2)代办按
28、揭 (3)代办保险 (4)代办上牌 (5)代办装潢 (6)代办其他项目: 二、托付酬劳甲方完成上述托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酬劳(以下简称代办费)合计 元,大写 。 三、完成各托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商定: 1、代办拍牌。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 元。 2、代办按揭。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 元。 3、代办保险。 3.1 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3.2 保险期限:一年二年三年 3.3 第三者责任险,费用概算: 元。 3.4 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 元。 3.5 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 3.6 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元。 3.7 双方特别商定:乙方托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
29、或托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特地商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上牌。 费用概算如下:养路费: 元,车船税: 元,购置税: 元,注册费: 元,其他: 元,合计约 元。代办费: 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及费用概算如下:代 办费: 元。 6、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7、全部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担当,并按支出凭证向乙方结帐。 四、上述费用实行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30、1、乙方预付。 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年 月 日前。 六、完成托付上牌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 (2)养路费凭证 (3)机动车保险单 (4)行驶证 (5)车船税凭证 (6)车辆牌照号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缘由外,代办保险中双方特别商定内容未能准时全面落实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托付的,应担当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3、除不行抗力或遇政府机构停电、设备及电脑故障或临时转变办公时间等非甲方缘由外,甲方如未在本协议商定期限内将完成托付
31、的上牌车辆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商定的最终交付期限其次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天,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连续履行。 4、因乙方不能准时供应有关材料而影响托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车期得以顺延。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篇3: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商定或补充商定。合同签订
32、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商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甲方(出卖人): 住宅: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电话: 托付代理人: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诞生年月日: 住宅(址):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托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宅(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正、自愿、协商全都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 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33、: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其次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数量: 台。车辆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担当。出库费 元,由 方担当。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托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托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酬劳。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4、。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状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商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担当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终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需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平
35、安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需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名目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看法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托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供应: (1)
36、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不行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行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
37、在三日内将大事的状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大事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商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消逝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商定的修理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峻平安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解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
38、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依据本条上述商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爱惜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商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担当后果。 8
39、、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商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
40、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担当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削减价款的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状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的确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见赔偿,甲方有乐观关心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当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商定: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爱惜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
41、成的,选定下面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a、申请仲裁。b、依法起诉。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商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a、上海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c、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商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a、车辆交接地人民法院 b、甲方住宅地人民法院 c、乙方住宅地人民法院 d、 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转变,必需准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拖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担当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商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
42、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部分。 3、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4、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全都,不全都的,以大写为准。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附件一、车辆交接书 附件二、托付服务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月印制 附件一车辆交接书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在 对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43、为: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商定(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甲方已开具发票给乙方。发票号为:。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发票 (2)合格证 (3)说明书 (4)保修卡 (5)海关证 (6)商检证 (7)其他: 4、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5、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6、其他交接事项: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二托付服务协议书 托付人(乙方): 受托人(甲方): 双方经协商全都,就办理下列托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托付事项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