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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串讲教学讲义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最高立法机关2.典型代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3.会计法制定时间:1985年1月 21日通过,1
2、993年12月29日修订,1999年 l0 月31日第二次修订。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 l0 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地位:会计法 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主要内容:会计法主要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4.注册会计师法【历史进程】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第 13号主席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
3、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要内容: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与注册、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问题,以及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法律责任。(二)会计行政法规“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注意】国务院全国最高行政机关2.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3.典型代表: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法”、“准则”、“制度”、“规范”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
4、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2.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l 号存货 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法律效力最高)、会计行政法规
5、(法律效力次之)和会计规章(法律效力排第3)。提示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内容。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统驭着所有具体准则。本节重点把握:1.总体 3个层次;2.每一层次分别由谁制定;3.每个层次包含什么;4.反过来,属于哪个层次。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三方面: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
6、、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法第八条)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
7、案。(二)会计市场管理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1)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3)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
8、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4)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四)会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体: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了解)(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88年11月2.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3.理事会下设 13个专门委员会(二)中国会计学会1.创建于 1980年。2
9、.财政部管辖的社会组织。3.特点: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法要求: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3.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4.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1.隶属于所在单位;2.会计人员的任免、轮岗、提拔和调用由所在单位负责;3.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奖惩;4.单位应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本节重点把握: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分
10、为那几个层次,分别又包含什么;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本节重点);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中单位负责人的职责。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依据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会计法 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
11、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1.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12、,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1)为自己进行的行为(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2)为他人进行的行为。(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
13、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二、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类是经济业务:经济组织与外部交换行为;如:产品销售。一类是经济事项: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事件。如:计提折旧。(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保函押金、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流动资产、固
14、定资产)(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债务: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用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指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计算和判断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状况的主要依据。(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表现为(盈利)(亏损)包括:利润的形成和利
15、润的分配两个部分。(7)其他事项三、会计凭证的规定会计凭证式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一)原始凭证1.内容2.填制和取得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1)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2)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一般为一个会计结算期3.审核(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
16、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4.错误的更正(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局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1.内容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1)填制凭证的日
17、期;(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5)记账符号;(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2.编制(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四、会计账簿的规定(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1.“法”(判断)既包括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18、。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公司法。2.设置的会计账簿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规定。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记。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依附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4类:(1)总账订本账(2)明细账活页账3)日记账定本账(4)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簿)(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1)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2)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保证会计账簿
19、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1)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2)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方法。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以明确责任。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禁止账外设账。(三)账目核对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2.
20、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时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其相应的会计凭证记录(包括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逐项核对,检查是否一致。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1)总账各账户之间的核对;(2)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核对;(3)总账与日记账之间的核对;(4)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4.账表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五、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
21、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即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1)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2)按照企业会
22、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会计报表附注一般应按如下顺序和内容进行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
23、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此外,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告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
24、制会计法 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1)编制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提出如下基本要求: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
25、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2)提供对象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做出相关决策。(3)提供期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3.向有关
26、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法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1.会计法 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
27、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2.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第四节会计监督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概念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2.单位内
28、部会计监督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3.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出的规定,主要包括:(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3)进行财产清查;(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二)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三)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
29、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制度中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
30、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二)主体和对象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对象: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2.违法会计行为是
31、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是否依法设账;所设的账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账等。(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5)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具体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概念会
32、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1.区别:(1)独立性不同(2)审计标准不同(3)职责和作用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同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具有相对独立性标准不同国家法律法规与具有高度公众性的审计行业规范以本单位经营目标、控制要求、规章制度为标准职责和作用不同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做出评价审计结果只对本部
33、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目标是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改善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1)设计会计制度;(2)担任会计顾问;(3)代理纳税申报;(4)代理记账;(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
34、询;(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3.会计法对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的规范:(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本节重点把握:1.会计监督分为几个层次,每个层次具体包括内容;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重点;3.每个层次的监
35、督主体和对象。第六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节主要介绍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 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1.行政处罚 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做出了如下规定:(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6、、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4)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
37、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 项)等。(二)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是触犯 刑法 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后果,包括刑罚方法和非刑罚处理方法。1.刑罚(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
38、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2.非刑罚处理方法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还可以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1.不依
39、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
40、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
41、告的行为特征(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4)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
42、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按照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1)与税款有关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l0%以上不满 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l0 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 l 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l
43、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2)与财务会计报告有关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3)与中介机构有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44、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4)其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1)通报。(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 5千元以上l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5、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1.刑事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
46、2.行政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2.刑事责任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3.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
47、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1)恢复其名誉。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
48、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五)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2)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2.行政责任: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六)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除了会计法 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也做
49、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1.有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简单看看)(1)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3)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封存记录等资料;冻结资金;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2.违反会计法
50、,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对违反 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做出相应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违 反会 计法 规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单位30005万5000-10 万5000-10 万直接责任人20002万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