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与税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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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託信託法與稅制法與稅制信託課稅理論以得為權利主體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納稅義務人,無從以財產權為課稅對象。信託課稅之原則(一)實質課稅原則(一)實質課稅原則在信託上法,所有權人與享有利益之人是為不同權利主體,為了避免重複課稅,所以對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於受託人之行為是不課稅的,因為是形式上的移轉。但是對實際上享受利益之人,即受益人,視為課稅對象。(二)發生時課稅原則(二)發生時課稅原則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收入,原則上以受託人所發生的年度來計算受益人的所得,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來課稅。信託課稅之原則(三)稽徵便利原則(三)稽徵便利原則為避免假信託來避稅,對信託而衍生的稅賦,原則上以信託利益實質所得之人或者

2、是信託財產實質歸屬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為簡便手續,即直接向受託人課稅,再由受託人依信託法(3941),向實質課稅原則所定之人來求償。所得稅與信託法制(一)所得稅法(一)所得稅法1.應課徵所得稅之情形:應課徵所得稅之情形分為二種:(1)一是當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他益信託,於信託成立時,應課徵受益人之信託財產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所得稅法第3 3條之條之2 2規定規定,有下列四種情況應課徵所得稅: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 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 立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所得稅與信託法制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 人,

3、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 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課徵 所得稅。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 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 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所得稅與信託法制前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 人就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價值,於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 納稅;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所得稅與信託法制(2)另一則為信託期間,信託財產發生所得,按發生年度課徵 受益人之所得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

4、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前項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受託人應按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其計算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者,應按各類所得受益人之人數平均計算之。所得稅與信託法制2.不課所得稅之情況:(1)信託關係人間的財產(2)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公益信託。(1)信託關係人間的財產因信託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或受託人與

5、受益人間。因信託不成立、無效或解除,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信託財產在移轉或處分前,受託人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發生的所得,依所稅法3之4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與信託法制(2)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公益信託依所得稅法4條之3規定,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信託行為明訂信託關係消滅或解除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遺產及贈與稅法(二)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課稅主體為個人。(1)明定信託須課徵遺產稅之情形:遺囑信託具有遺贈性質,其信託財產

6、於遺囑人死亡時仍屬遺囑人所有,故明定應併入遺囑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又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其所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領受部分,因仍具有財產價值,且為繼承標的,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2)明定他益信託應課徵贈與稅之情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係以第三人為受益人之他益信託,其受益人雖尚未實際取得該信託利益,但實質上已取得享受該信託利益之權利,此種權利依信託法第20條規定,屬得讓與之受益權,受益人既取得該受益權,自宜視為委託人已將信託利益受益權贈與受益人,故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又全部或一部自益信託變更為他益信託,或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第三人之信託利益受益權時,均因

7、實質上相當於贈與之情事發生,比照前述之規定應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3)何種信託不課徵贈與稅?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因僅為形式上之移轉,並無實質贈與行為發生,故不課徵贈與稅。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5條之2規定,信託財產於下列各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3.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 人與受益人間。4.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信託與

8、稅法之案例(一)老王其子慶凡因有重度智障,為保障其子日後生活,老王在遺囑中將其一部份不動產設定信託,以慶凡為受益人,試問其信託財產是否要課徵遺產稅?ANS: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老王利用遺囑設定 信託的信託財產,依規定應併入老王的遺產總額而課徵遺 產稅。受益人部分即不課徵贈與稅。信託與稅法之案例(二)鳳山以自己年老生活作規劃,所以以自己的財產設定信託,並以自己為受益人。但於信託契約中列有一條,若鳳山死後其子阿保為受益人。對於此信託,是否該課徵贈與稅?誰又是扣繳義務人?ANS: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來看,鳳山以自己為受益人是屬自益信託不需課贈與稅。但鳳山死後則屬他益

9、信託,則需課徵贈與稅且以鳳山為納稅義務人,鳳山死後則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信託與稅法之案例(三)名偉是A公司的員工,在公司服務超過20年,後因職業傷害而無法謀生,A公司為體恤名偉就提出五百萬與甲信託業訂定信託契約,以名偉為受益人,請問名偉對所享的利益應否繳納所得稅?ANS:A公司是營利事業而受益人為自然人,是屬他益信託,所 以名偉就其享受的利益,於信託成立年度起,應併入名 偉的所得總額來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17款、第3條之2、)他益信託之課稅委託人受益人自然人自然人法人A.對委託人課徵贈與B.受益人不課徵所得A.不對委託人課徵贈與,捐贈費 用不能扣抵B.對受益人課徵所得法人A.對委託人

10、課徵贈與B.不對受益人課徵所得A.不對委託人課徵贈與,捐贈費 用不能扣抵B.對受益人課徵所得,並以稅後 淨額轉列資本公積信託與稅法之案例(三)承接前例,由於甲信託業因經營不善,所以委託人A公司就將甲信託業改為乙信託業,此時甲信託業必須把信託財產全數轉移至乙信託業,試問該移轉行為是否該課所得稅?ANS:就觀點而言,甲信託業將信託財產轉移給乙信託業是屬 形式上的移轉行為,並無實質的所得行為,所以不課稅 。(所得稅法第3條之3。)信託與稅法之案例(四)承接前例,乙信託業在擔任信託契約之受託人後,因乙信託業的投資專業素養,使信託財產增加而發生所得,試問此信託財產的所得是否該課徵所得稅?又誰是納稅義務人

11、?ANS:依實質課稅原則及所得稅法第3條之4規定,信託利益之受 益人為信託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故應由受益人名偉為納稅 義務人。信託與稅法之案例(五)老王於87年5月與甲信託業訂立信託契約,以其子建中為受益人,信託財產為一千萬,於信託契約中明訂每年孳息部分由受益人建中享有,並於99年12月移轉本金於老王自己。但建中不幸於89年8月意外死亡,試問建中所享有的信託利益是否要課遺產稅?ANS: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 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 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所以該遺產價值應為89年8月受 益人死亡時,到受益期止(99/12)所產生的孳息。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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