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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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基础知识法的概述公司法基础知识v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照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公司法基础知识v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v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v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和普通法 v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v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法 v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公司法基础知识v告示作用告示作用 v指引作用指引作用 v评价作用评价作用 v预测作用预测作用 v教育作用教育作用 v强制作用强制

2、作用 公司法基础知识公司法公司法基础知识概述公司法基础知识v定义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调整对象 公司内部财产关系 公司外部财产关系 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 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公司法基础知识v定义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v特征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社团性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公司法基础知识v法人资格的条件 依法设立 具备必要的财产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基础知识v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3、司 总公司和分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法基础知识v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v股份有限公司 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法基础知识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人数限定 50人以下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在中国注册资本最低额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500万元,上市公司为3000万元出资证明形式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记名、无记名)公司法基础知识股权转让方式对内自由,对外经半数同意,有

4、优先购买权除法律限制,自由转让,无优先购买权组织机构股东会(必设)、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全必设)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低,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高信息批露义务无限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公司法基础知识v总公司 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v分公司 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v注意注意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基础知识v母公司 拥有其他

5、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v子公司 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公司法基础知识 分公司分公司 子公司子公司 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总公司分支机构 独立的企业法人 财产关系财产关系财产属于总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意志关系意志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独立的意志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总公司承担自己承担公司法基础知识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法基础知识v公司登记与年检制度v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制度v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v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制度v人格否认制度v诉讼制度公司法基础知识v公司的登记事项v设立登记v变更登记v注销登记v分公司的

6、登记公司法基础知识v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法基础知识v申请人 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v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文件)(一)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其他文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公司法基础知识v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的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7、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法基础知识(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法基础知识v变更名称(30日)v变更住所(迁入新住所前申请,提交新住 所使用 证明)v变更

8、法定代表人 (30日)v变更注册资本 (验资证明)v变更实收资本 (验资证明、30日)v变更经营范围 (30日)v股权变更 (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法基础知识v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v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v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基础知识v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

9、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法基础知识v登记事项 名称 营业场所 负责人 经营范围v设立分公司,提交的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法基础知识v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

10、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营业场所: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v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法基础知识v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v费用 50元v提交的文件 年度检验报告书 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提交分公司营业执 照的复印件公司法基础知识v年度检验报告书的内容年度检验报告书的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

11、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公司法基础知识v合并制度 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 法律后果: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继。v分立制度 派生分立:A=A+B 新设分立:A=B+C 法律后果: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基础知识v公司盈余分配顺序 弥补亏损 依法缴纳所得税 提取法定公积金 支付优先股股利 提取任意公积金 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法基础知识v定义 又称储备金、准备金,是公司出于预防亏损和增强财力、扩大营业规模的目的,依照

12、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盈余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的、暂存于公司内部的特定用途的基金 公司法基础知识v分类 法定公积金(10%、50%)任意公积金(股东会决议提取)资本公积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直接从公司有关收入中提取形成的公积金)v用途 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利润任意公积金)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转增资本 注意: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法基础知识v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 请求解散:公司法183

13、条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基础知识v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组: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股东组成;超过15日未组成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 公司法187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基础知识 清理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清理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债务清偿

14、的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费用公司债务 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法基础知识v定义 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超越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基础知识v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注册资金不足,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

15、 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利用公司的设立和变更逃避债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作、干预 财产混同、业务混同 公司法基础知识v代表诉讼制度 保护公司利益 v股东直接诉讼 保护股东利益v人格否认之诉 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基础知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基础知识v设立条件v组织机构v股权转让公司法基础知识v人的条件 (人数、资格)v物的条件 (公司资本)v行为条件 (章程的制定、公司名称的选择、组织机构的确定等)v经营条件 (办公场所、生产车间、资金、原 材料等)v组织条件 (名称、组织机构等)公司法基础知识v人数 公司法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v资格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

16、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投资行为的党政 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法基础知识v注册资本 公司法26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v出资方式 公司法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法基础知识v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一部分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v实物出资 有形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v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取得对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土地;其他的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征用的方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

17、为国有土地)公司法基础知识v知识产权出资 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权和商业秘密权)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公司法基础知识v一次缴清 v分次缴清 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3万元 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清 公司法基础知识v甲、乙二人拟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计划首次出资20%,其余资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问:A公司能否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为什么?公司法基础知识v货币出资(足额、实缴)v非货币出资 (评

18、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 财产权转移手续)v股东不缴纳出资 (足额缴纳、违约责任)v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法基础知识v内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基础知识v注册资本:10万元 一次足额缴纳 v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v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基础知识v股东会 权力

19、机关、必设、非常设、仅以会议的形式存在 v董事会 执行机关 必设、常设机关 执行董事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v监事会 监督机关 常设 v经理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基础知识v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20、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基础知识v会议召开 定期会议:章程规定,一般一年一次 临时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v股东会决议 “资本多数决”章程规定 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A、修改公司章程;B、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C、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公司法基础知识v组成 由董事组成,313人,任期由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v会议召开(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普通会议:章程规定定期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 特别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

21、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法基础知识v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基础知识v组成 由监事组成,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

22、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监事任期为法定年,可连选连任 股东人数少和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设名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基础知识v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23、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基础知识v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基础知识v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v任职的限制性条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24、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法基础知识v义务 共同性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四)不得侵占公司

25、的财产(五)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公司法基础知识v特定性义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法基础知识v对内转让 股东相互

26、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v对外转让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三十日、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v股份继承 公司法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基础知识v1、甲乙丙丁戊五人成立甲乙丙丁戊五人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一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一年后,由于经营理念不合,戊提出退股,拟将自己持后,由于经营理念不合,戊提出退股,拟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遭到甲乙丙三人的反对,问:有的股份转让给丁,遭到甲乙丙三人的反对,问:戊可否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丁?戊可否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丁?v2、甲乙丙丁四人成立甲乙丙丁四人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一年后,

27、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一年后,丁提出退股,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好友戊,遭甲丁提出退股,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好友戊,遭甲乙丙三人反对。问:丁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乙丙三人反对。问:丁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好友戊?给好友戊?公司法基础知识v股权收购 公司法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 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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