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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维权与新医疗事故条例医事活动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条例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关于医院维权关于医院维权 医院维什么权?(标题的界定)是权利,而非权力;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非所有权利;是医患关系中的合法权利,而非所有合法权利。医事活动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法的渊源(法的外部表现形式)1、宪法2、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3、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4、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5、部门规章(有关部委制定)6、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7、地方性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法律体系医事活动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等医事活动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等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有权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3、干规定刑法1、平等主体间相互关系2、真实意志表示3、双方意志表示一致平等自愿等价有偿1、不平等主体间相互关系2、单方意志表示3、一方必为行政管理机关民法行政法法律规范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解决途径解决途径 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民事法律规范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调解民事诉讼民事仲 裁 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医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分析关系图:医院及其人员行政管理机关患者及其家属供货商等司法机关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关于损害患方生命健康权)医患间其它纠纷(关于损害患方其他合法权益)医患纠纷的分类医患纠纷的分类医疗纠纷
4、的分类非医疗过失纠纷(非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过失纠纷(医疗事故)医患间其它纠纷一、侵犯财产所有权。多收费 患者身体组织的处分权问题。如:肠梗阻手术顺便切除阑尾、尸检后脏器不归还。二、侵犯名誉权 如:石女、艾滋病阳性。三、侵犯肖像权 如:面部血管瘤治愈后面传照片、论文附照片,病案分析附病例号。四、产品质量问题 如:非正规厂家生产的钢板断裂起搏器失灵。五、监护职责问题 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六、知情权问题。告知义务,病人选择、法定程序。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的:1、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有正确的态度;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正确处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要正确处2、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患者及其家属:
5、1、赔偿;2、制订赔偿标准对卫生部门:1、对机构:要有质监组织和人员,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2、对卫生行政部门:10内受理期限;3、明确鉴定组织:医学会。3、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这是患者的愿望,也是机构的期盼,更是政府的希望4、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医学科学不是一门完善的科学不能对医学期望过高,要有正确的态度。医疗事故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违法的四个要件1)主体:违法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并符合卫生法的某些特殊规定。2)客体:必须违反了我国
6、卫生法的规定,侵犯了我国卫生法所保护的卫生法律关系和卫生法律秩序。3)主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客观上违反卫生法规定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医疗事故构成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具有违法违规性存在过失有实际人身损害事实过失与损害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
7、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分级一级医疗事故:甲等:造成患者死亡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医疗事故甲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困难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困难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困难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医疗事故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困难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丁等:重要器官缺失或
8、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困难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丁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困难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医疗事故甲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乙等: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丙等: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四级医疗事故丁等:器官部分缺失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戊等:器官部分缺失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
9、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的预防: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与业务教育 医院的相关义务医院的相关义务病历资料的书写与保管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规范、及时书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发生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门诊病
10、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服务医疗机构要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现场实物的处理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要注意保存现场实物医患双方应当共同进行封存和启封由医疗机构保管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医方的告知义务患者有知情权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
11、行告知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同时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包括保护隐私权)发生医疗过失或事故争议时报告制度一、院内报告制度发生医疗过失或事故争议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监控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报告制度二、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医疗事故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医疗事故争议自行协商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
12、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报告制度三、卫生行政部门的上报制度: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补救制度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人身损害:包括检查与治疗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包括防止和避免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尸检对死因有争议时进行一般应在48小时内进行,有冻存条件时可延长致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双方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
13、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体的处理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关于鉴定一、鉴定程序的启动:卫生行政部门移交1、接到报告或申请2、认为需要3、医患双方尚未委托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1、共同申请2、接受调查,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关于鉴定二、鉴定机构与管辖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
14、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争议的鉴定工作关于鉴定三、再鉴定不服首次鉴定结论时可以提出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后15天内提出由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关于鉴定四、专家库建立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专家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关于鉴定五、专家鉴定组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
15、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关于鉴定六、鉴定原则合议制独立鉴定实行回避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可以收费。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申请方支付。回避原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关于鉴定七、有关时限: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
16、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关于鉴定八、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有关材料: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
17、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关于鉴定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7、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关于鉴定鉴定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
18、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鉴定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的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9、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审核后的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关于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经查证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证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客观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关联性: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3、合法性: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审查鉴定结论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情节是否清楚。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医学原理。审查鉴定结论所确定的医疗事故等级是否
20、符合规定。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关于行政处理一、行政处理的申请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关于行政处理二、申请的受理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的受理需要鉴定的,应自受理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
21、事人申请再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也应终止处理。案件移交对重大案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患者死亡;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民事赔偿确定赔偿的原则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
22、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确定赔偿的方式一、协商解决制作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确定赔偿的方式二、行政调解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确定赔偿的方式三、民事诉讼患方因赔偿金额向法院提出医疗机构是被告举证责任部分倒置关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23、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权利人在这一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就放弃了依照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即放弃了胜诉权。一旦诉讼时效届满,负有义务的人可不再履行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136 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条例第63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
24、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有时由于特殊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第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患者及其代理人可能采用秘密录音、要求出具书面材料等方法,到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千方百计收集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患者曾要求过赔偿或有关部门答应过赔偿或处理的证据,这样就引起时效
25、中断,为起诉创造条件。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过了诉讼时效,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时效为由翻悔的,法院不予受理。医疗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作出赔偿决定前要认真审查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可以不予赔偿,否则给付了就难以要回头了。赔偿额计算项目与标准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26、;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额计算项目与标准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额计算项目与标准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额计算项目与标准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27、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赔偿额计算项目与标准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赔偿额计算项目与标准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8、12、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处理中的行政法律责任卫生行政机关的责任卫生行政机关人员的责任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务人员的主人参与鉴定的人员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举证责任的承担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倒置原则: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行政诉讼、某些致人损害的民事侵权诉讼(包括医疗行为)举证倒置对医院的影响
29、举证倒置对医院的影响1、医方也有“举证难”:医学的“双重效应”、误诊误治难避免、患方隐瞒病史、患方的不理解不配合、医学的局限性2、医方有举证的有利条件,也可避免医患矛盾激化3、患方不能完全免责:患者在起诉时要有起诉证据,提出主张时也要有相对人、机构、损害等证据和要求赔偿的证据。医疗机构如何面对?医疗机构如何面对?首先要正确识别“倒置”。一般构成侵权行为要有4个要件: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如何履行举证责任应当从
30、医学专业,从对疾病的认知,从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是否遵守了“知情同意”原则等方面来证明医生和医院无过错。对患者的权益要了解。医疗机构了解患者的权益,尊重这些权利是个积极的办法。同时医院和医务人员也要了解患者的义务,在抗辩时多从患者是否违反了医院制度,是否侵犯医务人员人格,是否对医疗积极配合,是否同意检查,是否交纳医疗费用等方面考虑。预防措施针对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医疗机构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重视收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资料。(2)对本院所实施的各种诊疗护理方法、措施,进行一次清理审查。(3)诊疗护理过程中,需采用
31、的实验性诊疗护理措施,一定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并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4)诊疗护理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械和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5)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安排专门人员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等。6)对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医院必须及时、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依法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必要时进行病理检查。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且由死者亲属签字确认,以往那种“口头告知”随着新规则的颁布,医疗机构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同理,发生损伤的,如损伤原因不明,应及时申请损伤原因的鉴定。(7)医护人员勤谨、敬业、好学,做到基本功扎实是预防医疗过错侵权的关键措施,特别是面对危重病人的紧急医疗,更显示出基本功扎实的重要性。让医与法协调起来让医与法协调起来依法治院,加强管理学法、懂法,维护合法权益一切医疗行为,包括疾病(身体)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护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医疗机构都应达到专业上要求的注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