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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十四 交叉作业的管理和现场平安检查 平安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平安生产的,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实行的平安措施,并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 目前,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状况许多,往往一个施工工地,有多个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施工。当可能危及对方平安生产时,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必需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这里讲的“可能危及”,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详细状况,双方协商来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签订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必需是书面的,并由双方生产经营单位
2、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而且管理职责要明确、详细,操作性要强,并要落实到人。当某一事项双方都有平安生产管理责任时,必需明确由谁主要责任,另一方赐予协作。在平安生产管理协议中,必需载明平安管理措施。同时,必需指定专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这里讲的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各方来指定,也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之间通过协商共同指定,但必需都是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平安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问题,应当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
3、准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状况应当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这种检查不能时有时无,也不能千篇一律,而是依据详细平安生产状况确定。要制定检查的方案,有目的地进行检查。要常常深化现场,准时发觉生产作业中人的担心全行为、物的担心全状态和环境的担心全条件,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必需马上处理。这里的处理包括个人亲自处理,也包括组织现场有关人员一起处理。马上处理有困难的,要实行临时性平安管理措施,并准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对于重大平安隐患,有关负责人应当马上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马上召集有关部门或者人员讨论平安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平安措施,限期整改。对于有些重大平安隐患,因财力困难等缘由,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在短期内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同时制定相应的平安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一旦条件成熟,马上实施整改。全部检查和处理的状况,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做好记录,以备今后查阅。 3 / 3